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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提出管辖权异议,最终达成和解,维护企业利益——原告天津市某某门窗有限公司诉被告天津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
  发布时间:2021-09-22 16:10:17 打印 字号: | |


一、基本案情

被告为天津市西青区高泰科技产业园内一新建厂房及附属用房项目的承包人。原、被告于2017年2月28日签订《协议书》,将项目中厂房及门卫门窗安装工程分包给原告,约定合同价款为979582元。于2017年12月6日又续订一份门窗安装分包合同,合同价款为94513.27元。两次合同总价款为1074095.27元。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完成了门窗安装工程,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60万元,但余款474095.27元一直拖欠未付。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支付拖欠的未付工程款,并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支付利息。

西青法院立案受理后,被告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其住所地在天津市河西区,故申请将本案移送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审理。2019年12月25日,西青法院作出民事裁定,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工程地点坐落于天津市西青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因此,裁定本案应由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二、裁判结果

     裁定作出后,被告向法官表达了要继续上诉的意愿。而原告表示其是一家小型门窗公司,此次工程为全额垫资,投入了公司几乎全部流动资金,由于长期得不到回款,公司经营已经陷入困境,无力在漫长的诉讼流程中支撑下去。在此情况下,法官积极组织双方进行调解,特别是对被告释明恶意拖延诉讼,滥用司法资源的危害和后果,并提出合理调解方案,敦促被告要肩负起履约守信的法律责任和社会责任,最终被告没有就管辖权异议裁定继续上诉,并在法院主持下于2020年1月8日与原告达成了和解协议,约定被告分期给付原告工程款47万。调解后,被告按照约定按期履行了给付义务。

三、典型意义

“诚者,天之道也;思诚者,人之道也。”人无信不立,企业和企业家更是如此。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企业既有经济责任、法律责任,也有社会责任、道德责任。”本案法官,从企业诚信和社会责任入手进行教育和引导,既保障了双方诉讼权利,又将诉讼成本降到最低,实现了快速定纷止争、纾困惠企的良好效果,具有典型示范意义。


 
来源:西青法院
责任编辑:西青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