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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
  发布时间:2021-07-28 16:19:31 打印 字号: | |

【基本案情】

被告人刘某某在未索要购销票据和合格证明的情况下购进皮皮虾16斤和鲫鱼20斤,于2020年5月5日至6日在天津市西青区中北镇市场号对外销售。2020年5月6日,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委托测试科技(天津)有限公司对刘某某销售的皮皮虾和鲫鱼进行抽样检验。经检验,皮皮虾中镉项目实测值为3.1mg/kg(标准指标为<0.5mg/kg);鲫鱼中孔雀石绿项目实测值为2.91μg/kg(标准指标为不得检出),检验结论均为不合格。

【裁判结果】

被告人刘某某销售的鲫鱼和皮皮虾没有合法来源和相关检验合格证明,经检测皮皮虾中镉超标,鲫鱼中含有不得检出的孔雀石绿,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其行为构成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法院判决被告人刘某某犯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典型意义】

本案被告人对外销售水产品,其中皮皮虾中含有的镉超过标准值6倍以上,鲫鱼含有的孔雀石绿,标准指标不得检出。镉通过食品进入人体,会引起肺、肾、骨骼损伤,造成人体中毒。孔雀石绿是一种有毒的人工合的有机化合物,既是染料,也是杀菌剂,可致癌。本案被告人在菜市场向社会不特定公众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水产品,严重威胁到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性质非常恶劣。“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法律对有毒有害食品的生产、销售行为持零容忍态度,根据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后果特别严重的,最高可处无期徒刑。本案的判决,充分体现人民法院刑事审判职能作用,有力打击了危害食品安全的犯罪行为,有效震慑不法分子,依法维护了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来源:西青法院
责任编辑:西青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