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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法院在区块链技术下的发展和前景
  发布时间:2021-05-29 18:00:46 打印 字号: | |

 

智慧法院在区块链技术下的发展和前景

论文摘要:

新世纪以来,随着科学技术和信息网络的飞速发展,人类社会正在慢慢从互联网时代迈入到更加便捷的人工智能阶段,这种变化也给人们的生活带来了翻天覆地的变化,从微观的智能家居、智能汽车再到宏观的智慧城市等,与此同时司法领域也在与时俱进的推进“智慧法院”的建设。而司法系统与人工智能的融合时间较短,智慧法院的建设方兴未艾,智慧法院的信息化建设、司法数据的互联互通等问题仍然不够顺畅,需要加速司法体系与现代科技的融合,把司法体制改革与科技应用结合起来才能够进一步推进智慧法院的发展。而区块链作为继大数据、物联网等信息技术之后的又一技术创新,它在司法领域的落地运用应该说是智慧法院建设的强有力武器,区块链技术依靠其去中心化、可溯源、不可篡改等技术特点,能够有效的提高法院运营效率、增强司法数据的保密性,降低司法成本。从长远的角度看,应当借鉴国内外的区块链应用实践成果,使区块链技术更好的满足智慧法院的建设需求。

 

主要创新观点:

本文将智慧法院的建设与新兴的区块链技术相融合,力求运用最新的信息技术来助力智慧法院的发展。本文的特色及创新之处在于:第一,领域创新。文章提出了在司法领域,特别是智慧法院的发展路径上引入区块链技术,给予智慧法院建设一个新方向。第二,视角创新。文章着重涉及了法院证据存取和法院执行,并对智慧法院与区块链结合展开了合理的展望,来符合信息化智慧法院建设的需求。第三,观点创新。论文针对区块链与司法领域结合的发展需求以及可能存在的问题,提出了可行性的建议。

 

 

 

 

引言:

随着信息技术应用步伐的加快,我国提出建设“智慧法院”探索将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运用到智慧法院建设当中,而且在《“十三五”国家信息化规划》中也将智慧法院列入到国家信息化发展战略,然而我们要认识到智慧法院建设尚处于起步阶段,在实践上还面临着一些列的问题需要解决。区块链作为一个分布式加密账本依靠其去中心化、不可篡改、可溯源等特性已经涉足了很多领域,也重塑了社会活动的许多场景,被认为是近年来的颠覆式创新,那么区块链与智慧法院是否具有结合的可能呢?本文就在借鉴最新发展实践成果的基础上,探究区块链技术在智慧法院运用的广阔前景。

一、智慧法院建设现状及问题

1956年的达特茅斯会议首次提出了人工智能这个概念,伴随着物联网的飞速发展,人工智能以及其相关技术研究包括语音识别、图像处理等的理论和技术也在加速推进,日益成熟。人工智能与人民群众的日常生活也在进行更紧密的结合,应用领域也在不断扩大。直到2015年7月,基于人工智能技术科学的“智慧法院”概念由我国最高人民法院首次提出,提出的目的就在于要加强法院的信息化建设,推动我国司法领域的现代化进程。智慧法院是科技时代信息化的产物,,它不是司法系统自身的体制升级更新,其本质在于将人类智慧科技运用到法院的日常管理以及司法服务当中,它关系到法院司法审判、执行等司法活动的深刻变革,所以说清楚并深刻理解智慧法院的含义对我们来说具有重要意义。

智慧法院是指“依托现代人工智能,围绕司法为民、公正司法,坚持司法规律、体制改革与技术变革相融合,以高度信息化方式支持司法审判、诉讼服务和司法管理,实现全业务网上办理、全流程依法公开、全方位智能服务的人民法院组织、建设、运行和管理形态”。智慧法院其智慧化就在于不断完善法院系统的智慧服务、智慧审判、智慧管理、智慧执行,为司法活动的一系列行为提供强有力的信息技术支持。

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智慧法院这一概念以后,我国司法系统就开始对法院的信息化建设进行积极探索。在制度建设层面,智慧法院的建设要求连续四年出现在我国最高人民法院的工作报告当中,2019年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中,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又提到要推进我国司法体系审判能力、执行能力的现代化,继续全面建设智慧法院。在服务平台层面,智慧法院的建设最终要落实到为人民服务的道路上,各级人民法院通过整合司法资源,建立了一系列的智慧法院服务平台。早在2016年北京昌平就打造了“在线法院”系统,通过手机APP或电脑网页,当事人就可以登录在线参与庭审,从而便捷的进行司法调解。2018年北京四院在微信公众号上开通掌上智慧法院平台,实现了线上的诉讼、庭审、执行等司法活动。

上述对智慧法院的积极探索有了一定的成果,但是我们要清醒的认识到我国的智慧法院建设还处于初步发展阶段,智慧法院体系还不健全,在建设过程中还存在亟需解决些许问题。

首先智慧法院的线上活动会增加当事人个人数据泄露的风险。我国智能法院的建设不单单是各层法院行为,需要法院与科技公司相结合,依靠科技公司相对先进的信息技术来提供科技支持。这种合作有助于快速提高法院的信息化程但是也在一定程度上存在隐患,一方面科技公司与法院的合作构建司法数据库以后,一旦科技公司成为案件的当事人,那对另一方当事人是极为不公平的,科技公司可能会进行数据信息的篡改等不公正行为;另一方面法院数据库以及相关信息不免会流入到科技公司手中,在进入到大数据时代以后,一切能够被数字化、视图化的信息都可以传输到网络,而依据法律规定案件诉讼人都需要向法院提供详尽且真实的个人信息,这些数据信息很容易被与法院合作的数据库供应商或其他人员获取,并为其他商业机构所利用,而且相对于日常生活数据,参与诉讼的个人数据更具有隐私性,人民法院作为这些数据的第一收集人,一旦数据发生泄漏和滥用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人民法院的司法威信。

其次智慧法院建设标准不一致,系统之间不融通。自最高人民法院建设智慧法院平台以后,各个地方法院也开始积极推动自己智慧法院的发展,开始搭建线上诉讼平台、智能审判系统等,地方积极响应国家号召,拥抱信息技术来为司法系统服务本是好事,但是地方法院在建设过程中各自为政,其搭建的智慧法院系统、平台与最高人民法院的以及其他地区的系统、平台并不能兼容,这也就导致在涉及一些跨市、跨省案件时,双方数据系统难以进行顺畅对接,导致在进行数据互换、整合时不得不有所取舍或者重复采集数据信息的现象,这些问题增加了司法服务的成本,降低了智慧法院的运行效率。比如公布法院文书时,一些法院在上传到国家统一的公开网络上以后还会在自己搭建的透明化平台上公布,一方面这样会增加法院人员的工作量,造成司法资源的极大浪费;另一方面由于不同法院之间的系统互通性差,那么一旦有互通互联需求的时候就不得不重新采取原始的人工操作手段,这样也降低了法院的工作效率。

二、区块链概述

2008年区块链作为比特币底层技术横空出世,被认定为近年来国际金融领域最为重要的金融创新之一,经过几年的时间的发展区块链技术已经不单单适用于数字货币方向,而不断向其他领域延伸。根据工信部《中国区块链技术和应用发展白皮书2016》中的定义:区块链是一种按照时间顺序将数据区块以顺序相连的方式组合成的一种链式数据结构,并以密码学方式保证的不可篡改和不可伪造的分布式账本。自区块链技术诞生历来,区块链技术经历了三个发展阶段。区块链1.0是区块链在数字货币领域的运用。这也是区块链最初的形态即虚拟货币的点对点交易,其目的在于实现货币的去中心化和支付手段。随着虚拟货币在全球的盛行,区块链技术也渐渐走进人们视野,虚拟货币最先影响到的金融从业人员也就将目光移向了区块链技术,随后开启了区块链的下一个阶段;区块链2.0是区块链智能合约的创新,或者说这一阶段主要是区块链在金融领域的应用,比如股票、债券、期货和贷款等等。通过将程序算法写入交易合同,就可以实现合同的自动化执行。在这一阶段以太坊是其中的典型代表。以太坊提供了一个用户可以自行选择的智能合约平台,基于智能合约可以实现没有所有权争执、不改变开放协议的方式来管理、执行合约。随着区块链技术在金融领域的不断发展和完善,区块链技术也渐渐在更多行业“大展拳脚”,由此迎来了区块链3.0阶段。在这一阶段区块链技术进入到人们的日常生活当中,通过去中心化的特质,统筹各个行业运作平台,降低行业对中心机构的依赖强度,减少行业运营成本,搭建一个去中心化的信任、安全、便捷的数据网络。

区块链技术并没有改变之前的互联网IP协议,它为什么能够在信息技术领域掀起轩然巨波呢?其主要原因就在于区块链的技术特点以及这些特点在落地应用能够产生的独特优势。一般来说,区块链有以下几大技术特点:(1)去中心化。去中心化也就是分布式记账方式,这是区块链技术最为显著的特点,它是与中心式记账方式相对应的,传统下的金融行业都是中心式记账方式,这种系统下必须依赖于一个中心的信用机构或部门来进行信息的统一存储和管理,一旦中心信用机构的系统出现问题或受到侵犯,数据库的信息就会收到极大的损坏。而去中心化通过分布式记录全网的信息,各个节点能够独自的进行数据的上传、存储以及管理,最终整合各个节点的数据形成一个巨大的公开账本。(2)开放性。区块链技术是高度开放的,除了一些必须加密的交易各方私人信息以外,区块链上的数据对所有人都是公开的,任何人都可以通过区块链上的任一节点上查询到链上数据,这就使得整个系统十分透明。(3)不可篡改。区块链数据分布在很多个计算节点上,并由每个节点共同维护,每个参与维护节点都能复制获得一份完整数据库的拷贝,这就意味着一旦想要进行数据修正,就要改变链上51%以上数据节点的信息,在理论上是很难完成的。同时,区块链可以实现基础信息可追溯与不可删改。其协议与运作机制的关键在于标记“时间戳”,全部节点每十分钟一起记账、确认信息,形成记录全网十分钟所有正确、无重复信息的账本数据库“Block”,即为一个“区块”。(4)区块链使用加密算法能够有效保障数据安全性,其核心就在于哈希函数Hash,哈希算法是一种只能加密,不能解密的密码学算法,是将任意长度的二进制值映射为较短的固定长度的二进制值,表达式为函数表达式为:h=H(m),常见的哈希函数有SHA-256,SHA-1,SHA-226,SCRYPT等。哈希算法是一种只能加密,不能解密的密码学算法,这种单向性的算法也就给数据的安全性提供了保障。(5)匿名性。区块链技术解决了交易双方的信任问题,节点之间的交易遵循着共识机制下的固定算法,数据的交换是基于地址而不是个人身份,所以区块链各个节点上的身份信息在法律准许的情况下是不需要进行信息公开和信息验证的,信息的传递可以采取匿名的方式进行。

根据区块链公开度进行分类的话,区块链大致可以分为公有链、私有链以及联盟链。公有链是绝对非中心化的区块链形式,它的应用范围可以囊括全世界,任何一个人或者集体都可以在公有链上进行交易,它具有延时高、成本高等特点。公有链也是最早的区块链,也是目前应用最多的区块链类型,以比特币为代表的虚拟货币大多都是基于公有链。私有链与公有链相反,它将受众群体限定在了一定范围,链上认定以外的节点是不能够加入该网络的,而且私有链的可以进行权限设定,能够选择性的对外放开一些读取权限,具有记账速度快、隐私性高等特定,它主要适用于一些特定机构或集体内部的信息数据管理和服务。而联盟链则介于二者之间,联盟链是多个机构共同管理维护的区块链,参与其中的节点也是事先选定好的,链上信息数据的读取和撰写都需要按照联盟的共识机制来设定。它具有记账效率高、共识时间短、在降低记账成本时还兼顾隐私的特点,联盟链主要适用于各种行业协会、大型集团,典型代表就是2015年成立的银行业区块链——R3区块链联盟。

三、区块链技术在智慧法院的运用及展望

(一)区块链司法运用场景概述

区块链进入到2.0时代,该技术也被广泛的运用到了金融各个领域,并取得了不俗的效果,可以说区块链的魅力已经令很多人折服,那么我们正向着跨领域扩展应用的区块链3.0时代迈进,也就是说区块链技术正向全社会的各个行业扩展,司法领域自然也在其中。只要积极挖掘区块链技术在司法领域的应用价值,我相信区块链同样可以完美的同司法实践契合。比如说区块链里联盟链的特征可以很好的在司法系统当中落地,一方面联盟链可以保障司法数据的安全性,防止诉讼人的个人信息被泄露;另一方面联盟链的共识机制能够让整个司法系统按照一个固定的算法来运行,能够设立一个统一的建设标准,进而各个法院系统之间能够便捷的互联互动,也就是说联盟链的使用理论上可以解决目前智慧法院建设路径上的障碍。

近些年来我国在推进区块链与智慧法院结合方面也做了不少积极的探索。早在2017年7月深圳首次提出了一个区块链+司法应用的落地项目——“仲裁链”,这是全球第一个在司法领域运用区块链技术的真实项目。仲裁链式由银行、仲裁委以及相关的科技公司共同搭建的仲裁联盟链,它通过区块链技术让司法走上线上仲裁的道路,让区块链技术参与到交易当中,然后实时完成证据固定并上链,同时也让司法机构参与到区块链的记帐里,与网络仲裁庭对接,形成快速的纠纷解决通道。2018年9月,杭州互联网法院正式上链,成为全球首家运用区块链技术进行司法审判的法院,随后北京互联网法院建立了国内首个由互联网法院主导建立、产业各方积极参与的电子证据开放生态平台——“天平链”,目前,“天平链”已完成跨链接入区块链节点19个,已完成版权、著作权、互联网金融等9类25个应用节点数据对接。一方面,存储在链上第三方区块链存证平台上的证据可在诉讼中予以验证;另一方面,北京互联网法院申请立案的超过10万件案件的材料全部上链,上链电子数据超过1000万条。。2019年最高人民法院建设“人民法院司法区块链统一平台”,完成超过1.94亿条数据上链存证固证,利用区块链技术分布式存储、防篡改的特点,有效保障证据的真实性,极大减轻法官认定证据的难度。

(二) 区块链与法院存证

随着互联网、智能手机等电子信息技术的普及,一方面在便利了人们生活方式的同时还催生出了很多利用互联网进行的侵权事件和犯罪行为,而这些互联网案件在办理上面临着更为棘手的问题——电子证据,在2012和2014年修改的刑事、民事和行政诉讼法确立了电子数据的独立证据地位,它被视为新的证据种类纳入其中,电子证据在民事诉讼、刑事审判上都发挥着重要作用,互联网案件在处理上主要依据的就是电子证据,电子证据的使用频率和数据量也显著增长,但是电子证据的取证、存证、举证等一系列环节很多都是在线上远程进行的,电子证据的存取规则还没有统一的设立,存在着电子证据存证难度大、防篡改能力不足、证据真实性难以判定等问题,这就使得电子证据在互联网案件当中的应有作用大打折扣。

而区块链技术的去中心化、不可篡改以及多方认证的特点正好可以满足电子证据存证的诉求,可以说二者是天然契合的。具体来说设立一个区块链存证系统,系统内包括司法联盟端口(法院、公证处、、检察院、司法鉴定中心等),服务商端口(各行业的商业公司,以及信息技术公司等)以及客户端。用户在客户端上提交案件相关内容,系统通过URL(全球资源定位器)等方式获取由服务商端口存储的完整的电子数据,包括原始数据、时间源等,还会设置相应权限,让司法机关、检察机关等多个链上节点共享这些电子数据,在理论上可以在短时间内完善大量的数据传输,这样就不需要传统方式下当事人进行繁琐的举证,缩短了传统耗时,提高了多方合作的效率,最后司法联盟端口作为这一联盟链上的关键节点,对用户提交的电子证据在进行校验后,提供哈希指纹存储服务,将数据包的哈希值记录在区块链上,保证电子证据的可溯源并且不可篡改,电子证据在传输过程中将采用非对称加密的方式进行加密保障,当后续需要进行电子证据真实性验证时则需要比对哈希值来完成,这样就能充分保证电子证据的真实性和安全性。

另外区块链的时间戳技术最初作为数字货币交易的一部分存储在区块链上,时间戳的实质就是货币交易具体时间记录的一种电子凭证,这种凭证与其认定的交易事件具有唯一对应性,可以视作交易事件的“指纹”。通过区块链时间戳就可以保障图片文档、影音录像等电子数据的产生时间和内容的完整性,从而保证了电子证据的真实性和可靠性,解决了电子证据存储流程繁琐、时间成本高的问题,提高了电子证据的存证效率。其次通过系统生成的私钥来进行签名交易,再通过椭圆曲线乘法计算出的公钥来验证私钥签名的交易,这样就能为司法机关一个安全可信的电子证据。

总的来说运用区块链底层技术的电子存证有下列优势:1、数据防篡改。普通的存证数据是存放在某个中心化的机构,如司法鉴定中心或公证处,不能完全避免被人为恶意篡改的情况。而区块链上的数据具有防篡改的哈希验证(为了保证文件的正确性,防止一些人盗用程序,加些木马或者篡改版权,设计的一套验证系统),同时是多节点分布式存储,所以一旦数据上链后,便很难被篡改。2、能在一定程度上防止数据作假。在数据上链时,是有背书策略的,一般是多机构多节点同时背书后才能上链,能避免数据作假的情况。3、公开透明。普通的存证数据是存放在某个中心化的机构,如果其不对外开放接口,第三方是很难获取的,存证数据不够透明。如果应用区块链技术,链上的存证数据对于相关干系方都是公开透明的。4、数据不易丢失。普通的存证数据是由某个中心化的机构,如司法鉴定中心或公证处来集中保存,各种数据保全技术参差不齐,如果出现一些意外或恶意破坏的情况,数据容易丢失。区块链底层机制是多节点分布式存储,每个节点都有一份完整的存证数据副本,故在数据防丢失方面有天然的技术优势。 

(三) 区块链与法院执行

1)构建执行网络,提高司法效率

司法执行工作的一个显著特点就是在进行执行时离不开其他领域的资源支持,司法案件执行大多都是法院的执行部门与司法系统外的单位合作完成的。而在法院的“总对总”执行查控系统当中,系统内涉及到了成千上万个其他单位,比如商业银行、金融机构以及诸多的政府工作单位。一方面当双方或多方在进行执行联动时,这样的联动机制都是人民法院与司法系统外部单位的协同关系,在当前的技术条件下,需要搭建越来越多的网络联结线路,这些线路的实质就是一个个进行单线联系的局域网,一旦想要搭建一个全国性实现全网覆盖的“点对点”系统,其技术要求和投入成本都是我们难以负担的;另一方面这些外部单位对法院查控业务的态度相对慎重,会检验相应执法人员的工作证件以及准许验证的执行文书,有时这样的检验用时过长就会错失最佳的执行时机,从而使得执行效率低下,影响法院的正常工作运转。

而区块链技术在搭建统一执行系统方面有着显著的技术优势。区块链分布式记账的技术使得链上的所有节点都拥有平等的记账权利,能够存储链上的所有开放数据,这就使得链上的数据信息是所有人共享的而不是归由一个中心化的管理机构所独有;其次区块链节点数量繁多,系统容错性较高,对于司法联盟链这样数据冗杂的系统来说,区块链在存储、调用系统数据具有低成本的优势,可以有效降低执行联动系统的运行成本,推动法院执行系统的广泛运用。另外通过构建司法联盟链,可以将人民法院的执行人员、审判案件、执行公务数据等信息都上传,公示,用TXT格式进行存储的话也不会占用过多的系统空间,不会给区块链加密存储系统的运行带来隐患。更为重要的是基于这个系统可以让人民法院的“总对总”体系转变为“点对点”,当法院进行执行任务时,相关的协作单位可以在系统上查询相应的查控信息,直接对涉案的财产、人员、资金账户等进行处理,节约了大量的工作成本,省去了繁琐流程,提高了法院的工作效率。

(2)提高执行透明度,让执行不再难

   社会的发展和转型使得一直以来的法院执行管理制度难以妥善处理如今的种种司法矛盾,也就出现了“执行难”这一顽疾。比如我国一些地区存在着地方保护主义、人情干扰等现象,当本地债务经济纠纷被外地执行了,而本地相应案件到外地却难以执行回来,这样就容易滋生出地方保护,发生不当的行政干预行为。又或者地方政府为了政府税收或自身政绩而去对本地企业不当权力施以“保护”,这就大大损害了我国司法部门的权威性;而且我国法院在执行工作上存在权力过于集中,并且难以监察的现状,权力的过大以至于出现执行权力滥用、执法权使用不规范的问题,没有一个能够规范法院权力执行的系统,就容易导致执行难的现象。

而区块链技术下,法院执行局在进行财产调查、扣押、冻结,现场勘查,周转安置等活动时,每一项执行活动都会被认定为是一笔交易,通过加密算法,这些“交易”的内容能够以数据块的形式存储到系统上,而在分布式记账的系统内每笔交易都会经多方认证后加盖时间戳,来认定“交易”完成的时间,在交易完成后形成的新的数据块会连接在之前的数据块之后,多个执行活动也就构成了一个执行的区块链,更为关键的是链式区块结构和分布式节点的共识算法使得在这一链上的内容是准确无误的,并且可溯源、不可篡改,无论是执法部门的执行行为还是被执行人的活动所形成的数据区块链都将进行实时公开,这就实现了在执行任务时的公开,透明,这也就会倒逼执法部门在进行执法活动时规范自身行为,避免权力的滥用,把权力关进区块链的“笼子”里。

(四)智慧法院+区块链模型设计

1.总体架构设计

该模型采用四层架构,分别是数据层、网络层、共识层以及应用层。

数据层:主要用来存放电子证据、司法审判案件的原始数据,法院以及经由法院认定的服务商有权进行数据上传。数据层的数据存储主要基于Merkle树、区块数据以及链式结构实现,而账户和交易的安全实现则依靠哈希函数、非对称加密技术等密码学算法来实现。

网络层:主要负责链上各个节点的连接和通讯,也就是“点对点”技术,包括分布式组网机制,数据传播和校验机制。通过网络层链上的每个节点(人民法院,信息技术运营商,诉讼人)都可以参与区块数据的记账流程,当数据被大多数节点验证后,才可以上传到链上。

共识层:本模型选用的共识机制是PBFT机制(拜占庭容错算法),主要负责链上节点对交易和对应数据保持一致,防止女巫攻击、拜占庭攻击等共识攻击,实现司法数据的安全共享。当有数据查询需求时,在得到授权的前提下可以依据链上数字地址查找到加密文件,查询后使用公钥和私钥生成二次加密的密钥对文件再次加密。

应用层:主要负责司法数据的读取和共享。这一层封装了区块链面向落地场景的应用程序,类似于电脑或手机端上的APP,通过共识层的加密机制能够让数据在应用层实现安全自由的提取和共享,比如法院执行部门在执行任务时只需要在应用层将相应信息传输给协作单位,就可以完成执法资格认定以及执行活动的协同处理。

2.数据存储加密设计

为提高智慧法院电子数据的安全性,本模型将使用块链式的存储方式并对存储到链上的司法数据进行非对称的加密处理。而针对电子证据的存证需求,模型对区块链的存储形式进行了一定的改动,省去了关于工作量证明机制的字节,来减轻模型运营负担。该模型区块链由多个按照时间排列的区块连接而成,而每一个区块中包含区块序列号、Hash值、时间戳、Merkle根节点以及对应的司法数据等信息,其中Hash值是进行数据存储的重要一环。每一个区块内都包含了前一个区块数据记录的Hah值,也就是最新的区块上能够囊库之前所有区块的数据信息,只要对最后一个区块的Hash值就行验证就等同于验证了所有的区块,同样的如果对其中任一信息进行篡改的话,Hash值就会发生变化,就无法完成最终的验证,从而就完成了智慧法院数据的存储。存储具体过程见图一。

 

                             图一:链式存储结构

而对于数据的加密则通过非对称加密机制,运用随机数字生成器生成一个256位的随机数字作为私钥,这一私钥将通过SHA256哈希算法转换为一个固定长度的字符串发送给智慧法院的相关负责人员,然后对私钥进行椭圆曲线加密算法生成公钥,公钥用来存储司法数据的电子地址,由于公钥字符过长所以本模型又将公钥进行哈希算法转化成一个长度为20的字符串。其中公钥的计算生成过程是单向的,也就是说它具有不可逆性,通过公钥不能够倒推出私钥,从而完成了对司法数据的加密。

四、结语

智慧法院的建设正在一步步开展,信息技术的应用为提升司法公正,推进法院信息化发展提供了强有力的支持,而区块链作为多种学科交叉的基础技术其应用范畴和领域也在不断扩张,我们可以相信它在司法领域也必将大有作为。那么法院自身也应当紧跟技术发展潮流,主动拥抱区块链技术,将之运用到智慧法院建设的种种场景,推动人民法院的司法改革,提升其审判能力,加速司法体系的现代化进程。


 
来源:西青法院
责任编辑:西青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