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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套路+诱惑,切莫贪图钱财触碰法网
  发布时间:2021-10-13 15:21:19 打印 字号: | |

身处“互联网+”时代,我们见证了时代的改变。新兴经济模式在给人们的工作生活带来便利的同时,也正在潜移默化的改变着人们的传统认知方式。一台电脑、一部手机就能打理网络店铺,实现网络理财。然而有些不法分子却打着“轻松赚钱”的幌子,趁机行违法犯罪之事。


出售个人实名制银行卡

即可获得高额报酬

这样轻松“赚钱”的方式

你心动了吗?

做决定之前

请先看看以下他们的经历吧

(以下案例出现人名均为化名)



案例一:卖一张银行卡就能挣7500!

家住河南的白宋在网络上结识了李某后。李某给白宋出了个快速赚钱的法子,李某声称,只要卖给自己一张实名认证的银行卡及绑定的手机卡,就可以付给白宋7500元。白宋心里明白李某通过网络购卡肯定不干好事,但他觉得自己并没有参与,只不过跟李某做了笔交易而已,而且只要提供信息,就能轻松赚好几千,怎么算自己也不亏。于是,便将自己的银行卡主动提供给了李某。

另一边,李某在一个月内以“申办贷款、网络刷单”等名义对潘某等二十余人实施电信诈骗,其中诈骗金额高达27万余元,所有钱款均被直接转入白宋的银行卡账户,随后被转走。

很快,白宋接到了天津市公安机关的电话。

经西青法院审理判决,被告人白宋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追缴其违法所得人民币7500元并上缴国库。


看似只出卖了自己的银行卡

实际上是做了诈骗犯隐藏身份的挡板

白宋因一己贪念

“赔了夫人又折兵”




案例二:我们不诈骗,我们只是诈骗犯的信号搬运工

2020年5月,朱老大与郝老二意外获得了一条快速“生财”之路——为境外诈骗团伙提供通信帮助。他们主动联系到了境外诈骗团伙,根据其要求购买一些通讯设备,然后架设在天津市各个区。境外诈骗团伙利用这些通讯设备,将国外的电话号码转换成天津市本地号码,以此来取得被害人信任。

据悉,朱老大在近三个月的时间内,通过架设相关诈骗通讯设备,获利5万余元;郝老二与同乡赵某、李某分工合作,完成架设相关诈骗通讯设备,共获利5万余元。

境外电信网络诈骗分子通过上述四人架设的网络设备实施诈骗,共诈骗20余人,诈骗金额达70余万元。

经西青法院审理判决,朱老大、郝老二、赵某、李某的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根据其犯罪的作用分别予以十个月到七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追缴非法所得人民币,并依法没收作案工具。

3个月,11万元

看似“轻松赚钱”

却不曾想

把自己送进了监狱 


有些帮助不法分子从事网络犯罪的人,常常抱着侥幸心理,以为自己只是钻法律的空子,赚的是坏人的钱。事实上,收了网络诈骗犯的钱,也为自己在监狱预订了一席之位。


法律课堂


上述案例中,白宋、朱老大、郝老二、赵某和李某其行为已触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规定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是指,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第六十四条 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上述案例中,购买银行卡实施诈骗的李某以及海外诈骗团伙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一规定,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是指,利用信息网络实施下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一)设立用于实施诈骗、传授犯罪方法、制作或者销售违禁物品、管制物品等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的;

(二)发布有关制作或者销售毒品、枪支、淫秽物品等违禁物品、管制物品或者其他违法犯罪信息的;

(三)为实施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发布信息的。  

 

 

 
来源:西青法院
责任编辑:西青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