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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青法院发出全市首份《夫妻共同财产申报告知书》
作者:西青法院  发布时间:2023-01-05 10:47:50 打印 字号: | |


2023年1月3日,西青法院向一起离婚纠纷案件双方当事人发出《离婚案件当事人夫妻共同财产申报告知书》。自2023年1月1日实施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以后,这是天津法院发出的首份《夫妻共同财产申报告知书》。

基本案情

张先生与李女士在一场老乡聚会上相识后,心生好感、坠入爱河,不久后便走入婚姻殿堂。一年后,二人的爱情结晶诞生。然而,婚后双方关系始终难以融洽,双方常常因家务琐事、孩子教育、抚养等问题吵架,并因此分居。孩子因年龄过小跟随李女士生活,但李女士一家阻挠张先生前去探望。张先生认为,自己与李女士之间感情破裂,夫妻关系名存实亡,故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离婚,并依法进行财产分割。

依法审理

为了查清双方当事人的财产情况,准确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西青法院发出了《夫妻共同财产申报告知书》,向该案双方当事人释明夫妻共同财产申报内容、申报的适用情形及时间和未如实申报的法律后果,约束当事人依法如实向本院申报全部夫妻共同财产。

在离婚案件中,夫妻双方往往难以对对方财产全盘知晓,致使法院在该类案件中的财产调查工作难以顺利进行。向离婚诉讼案件当事人发出《夫妻共同财产申报告知书》,有助于提高诉讼效率,节约司法资源,也有助于查明离婚案件当事人的财产状况,进一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法官说法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离婚诉讼期间,夫妻双方均有向人民法院申报全部夫妻共同财产的义务......”该规定明确了离婚诉讼期间申报夫妻共同财产属于当事人的法定义务。

当事人不如实申报或拒绝申报夫妻共同财产,法院可推定其主观上具有隐藏夫妻共同财产的故意,在判决准许离婚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况下,对其判决少分或不分财产。

该制度的施行,有助于防止离婚诉讼当事人有隐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等行为;有助于人民法院最大限度地查实当事人的财产状况,依法公正处理离婚案件中夫妻共同财产分割问题;有助于促进双方当事人开诚布公,做到诚信诉讼;有助于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六十七条


 
来源:西青法院
责任编辑:西青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