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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力调解,共寻涉企纠纷“最优解”
作者:西青法院  发布时间:2023-09-12 09:32:58 打印 字号: | |

近日,西青法院杨柳青法庭携手人民调解委员会成功化解一起涉企纠纷,该案以原告撤诉、双方达成诉前调解协议的方式结案,实现涉企案件灵活快速处理,为营商环境优化提供强大司法助力。

延期开庭撞上风险预警,一波三折企业忧心

西青法院杨柳青法庭近期受理蒋某诉林某、中国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由于被告车辆驾驶人与车辆登记所有人不一致,原告申请追加了车辆登记所有人,即天津某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物流公司)作为被告参加诉讼,因送达起诉材料未成功,该案无法如期开庭。

825日上午,杨柳青法庭接到了被告物流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的电话,王某表示,物流公司收到了银行的风险提示,告知其因涉及民事诉讼,将会直接影响申办高新技术企业的事宜,不仅如此,物流公司的银行账户可能存在被冻结的风险,影响公司经营。因此,王某表示愿意与原告协商解决,同时希望人民法院能够帮助企业处理风险预警,尽快妥善化解此案。

法官携手人民调解员,接力解纷“加速度”

了解到物流公司的诉求之后,案件承办人立即查阅案卷,发现案涉车辆已投保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原告的诉讼请求不会超过保险限额,保险公司依法应承担理赔责任,其权利可得到保障。

然而,如果进入诉讼程序,必然需要列明所有的诉讼主体,对于被追加的被告物流公司而言,无疑会给其后续申办高新技术企业事宜带来不必要的麻烦。考虑到这一情况,承办人于当日联系原告及另外二被告,征求其意见,询问是否愿意调解,案件当事人均表示同意接受以调解方式解决此案。于是,承办人建立微信群,敦促双方尽快核实相关证据,沟通调解方案。

825日下午三点,原、被告双方核实医药费票据金额;下午五点半,原、被告双方达成调解方案。

829日上午十点半,保险公司分别与车主和被保险人沟通确认,三方对调解协议内容均确认无误。

为最大程度减少因涉诉带给物流公司持续发展的不利影响,原、被告经进一步沟通协商,表示选择以原告撤诉、原告与保险公司经过人民调解委员会达成诉前调解协议的方式解决纠纷。

了解到这一需求之后,正在接受培训的人民调解员翟刚立即协调时间,利用培训间歇赶到人民调解室,原告与保险公司确认调解方案和证据材料,经三方核实无误后制作了人民调解协议。

831日,原告向法院递交撤诉申请书,经法院依法审查后,该案以撤诉方式结案。

此时,物流公司向银行提供了相关材料,证明其无涉诉风险,至此,笼罩物流公司的阴霾终于散去。

简除烦苛、平等保护。西青法院杨柳青法庭充分发挥司法职能作用,坚持围绕公正效率的工作主题,加大诉前调解工作力度,加强与人民调解组织的诉调对接机制,让高效、灵活、公正成为平等保护民营企业高质量发展的工作宗旨,为营造良好营商环境保驾护航。


 
来源:西青法院
责任编辑:西青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