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地保全转调解 终使案件调解解决
作者:陈洁 发布时间:2005-07-15 08:53:01
打印
字号:
大 |
中 |
小
日前,杨柳青法庭受理一件合伙纠纷案件,二原告刘某、郭某诉他们与被告吴某系合伙关系,共同经营阳泉、德州两个汽车配件经营部,现被告欲单方决定解除合伙关系,并由其确定合伙财产分配方案,故原告诉请法院要求解除合伙关系,并请求法院清点财产。经过阅卷,该案的合伙关系并不十分明确,因为原、被告之间无合伙协议,经营部也是以被告的名义注册的个体户。现在只有一些间接证据对合伙关系予以证实,在这种情况下,原告有提出诉讼保全申请,在反复斟酌后,承办人杨宝军认为目前的证据可以证明合伙关系存在,故决定依申请对合伙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在法警队两名法警的配合下,来到其中一个坐落在德州的经营部。经过了解,该经营部共有各种配件两千多种,而且库存帐目不在店中,即便是熟悉业务的人清点也需要四到五天的时间,保全遇到了困难。承办人当即决定以保全为由将被告约到德州,就地进行调解,被告开始以各种理由推拖,但最终还是为我们所动来到德州。承办人针对案件的事实,对原、被告晓之以理,动之以情。经过两天深入细致的做工作,终于使他们达成协议。我们当即制作了笔录和调解书,使这件复杂的合伙纠纷只用了12天的时间就审结,并作到了案了事了。取得了很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