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寺法庭日前圆满化解王清江(个体经营户)与台商独资企业买卖合同货款纠纷,收到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西青区西营门街个体户王清江加工、制造生产塑料的机械,2004年11月王清江销售给西青经济开发区台商独资企业日新(天津)塑胶有限公司吸塑机一台,价值45000元,双方订立书面买卖合同,合同约定日新(天津)塑胶有限公司预付款15000元,待设备安装调试正常运转7天后日新(天津)塑胶有限公司付余款30000元。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由于王清江的吸塑机始终不能正常运转,日新(天津)塑胶有限公司未付余款,双方产生纠纷。2005年4月王清江起诉日新(天津)塑胶有限公司给付货款30000元,同时要求赔偿经济损失2564元;被告日新(天津)塑胶有限公司应诉后反诉王清江解除双方的买卖合同,要求王清江返还已付货款15000元并要求王清江赔偿经济损失2000元。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虽然双方争议比较大,但法庭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本着扶持小企业,保护大企业,维护投资环境,让企业共同促进的原则,着重进行调解。
经过承办人耐心细致的思想工作,日新(天津)塑胶有限公司对王清江销售的吸塑机虽经多次修理仍存在技术问题,予以理解,表示退还王清江的吸塑机后,考虑王清江安装设备及交通等费用,已付的15000元,只要求返还10000元,日新(天津)塑胶有限公司的其他经济损失自行承担,并表示通过诉讼,双方增进了了解,作为大企业,虽然此次没有合作成功,双方有其他业务仍可以继续合作;王清江对于自身存在的问题也有了进一步的认识,双方握手言和,当庭达成调解协议并于日前双方自动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