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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众斗殴 为祸一方 法院宣判 护法为民
作者:孙伟  发布时间:2005-10-21 08:25:52 打印 字号: | |
  近日,本市西青区人民法院连续审理了两起聚众斗殴案,被告人全部出庭受审,均被判处刑罚。与去年同期相比,全市发生的聚众斗殴案件总量虽然下降明显,但由于此类案件发生时,双方往往手持棍棒、刀具相互对打、殴斗,甚至伤及无辜,给人民群众的安全感带来了较大影响。      

“小事引口角 群殴下手狠”

2004年4月8日,被告人刘某伙同10余人(均已判刑)在西青区某网吧上网,期间刘某与赵某等发生口角,赵某等3人对被告人刘某进行殴打,其后,刘某纠集闫某等10余人,寻找赵某等人进行报复。当晚9时,刘某等人在另一间网吧发现赵某的朋友张某,遂将其带出网吧,并用镐把对被害人张某进行殴打,后逃跑。经鉴定,被告人的损伤程度为轻伤。本案法院认为,被告人付某为报私仇,纠集他人持械聚众斗殴,并致人轻伤的后果,其行为已触犯我国刑律,应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在庭审中虽对一些犯罪细节进行了辩解,但最后表示认罪服法,并积极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据悉,法院日前对此案做出一审宣判,被告人刘某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其他涉案人员均判处刑罚。  

“小矛盾惹大祸 重判聚众斗殴”

2005年4月17日晚,犯罪嫌疑人王某在一家贸易公司门口,因行为不检与保安发生争执,相互厮打,后被告人王某为泄私愤,又纠集10余人,共同持铁棍、木棍将四名保安殴打致伤,被告人王某被当场抓获。经审法院认定,被告人王某为泄私愤纠集多人持械斗殴,其行为已构成聚众斗殴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王某起主要作用,系本案主犯,又系首要分子,判决被告人王某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法官说法:这类案件大多是由购物、打牌、口角争执等琐事引起的。犯罪嫌疑人员多是无理取闹、寻衅滋事,发生争执后便手持凶器大打出手,随时有可能导致恶性案件的发生。法官提醒广大市民增强自身的法律意识,遇有纠纷可求助于警方或通过法律途径加以解决,遇事互相谦让,避免矛盾激化。
责任编辑:孙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