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妥善调解探视权纠纷
  发布时间:2005-12-14 10:36:38 打印 字号: | |
  我院李七庄法庭最近审结一起原告李斌诉被告张锦子女探视权纠纷的案件。该案原告李斌和被告张锦均住在我区李七庄街杨楼村。二人于2005年9月1日,经法庭调解离婚,婚生之子李昊洋随被告张锦生活。关于对孩子的探视问题双方在离婚时没有争议。但离婚后,双方在探视孩子的问题上不能达成合意,双方还没有摆脱离婚矛盾的阴影,又引起了新的矛盾冲突。

这只是法院日常工作中非常普通的一起民事案件,事实清楚、适用的法律明确,可以立即判决结案。但是,承办法官想到,简单的一判了之,肯定会给日后的执行造成很大的困难,如果生效的法律文书得不到彻底的执行,会使群众对于法院的司法能力产生不信任,不利于审判工作的开展。于是决心一定要下力气调解此案。

首先商议探视地点。原告提出:以后看孩子不到被告家中,以免再发生矛盾,要求到法院,由法院协助行使探望权。办案法官当时就告诉原告这是不可行的,因为随着孩子的长大,要上幼儿园、上学,孩子的监护人也有自己的工作,探望只能定为周末才具有可行性,虽然执行庭可以周末加班,但终归不是长久之计,肯定还要在执行中对探望方式进行修改。因此,法庭提议,双方在杨楼村村委会行使探望权,这样既方便了当事人权利的行使,也减轻了法院的执行压力。

再商议探视方式。原告提出:每月及节假日将孩子接回自己家中生活一天。这种请求当即遭到了被告的反对。法官面对这一争议焦点,首先向他们介绍了法律的相关规定,说明对于不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将孩子接回家中探望没有法律依据。同时,又从情感方面进行启发,要求双方都要从有利于孩子成长方面考虑,不应该为了实现自己的权利,随意折腾孩子。经过耐心、细致的调解,终于又使双方接受了法官的建议。

接着,法官又和双方详细地分析和确定了探视时间等问题,最后,双方达成调解协议。为了该案当事人的自动履行,办案法官又继续给双方做了思想工作,向他们说明,案件的产生,并不是原、被告有多么严重、不可调和的矛盾,大家的出发点都是好的,都是为了孩子的健康成长着想。孩子永远是双方的,不应因为二人之间的矛盾而受到影响。日后,在探望孩子的过程中,双方都要本着这一出发点,不折不扣的自觉执行调解协议。法官的话得到了双方当事人的认可,表示今后一定自动履行,不给法院找麻烦。
责任编辑: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