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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已死,妻子代为对其父母尽赡养义务的,可否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发布时间:2006-01-16 10:40:32 打印 字号: | |
  《继承法》第十二条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9条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无论其是否再婚,依继承法第十二条规定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时,不影响其子女代位继承。
责任编辑: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