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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人民法院的管辖?
  发布时间:2006-05-17 17:13:03 打印 字号: | |
  人民法院的管辖,简单的说,即当事人在遇到诉讼时,应到哪个法院去打官司。管辖分为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前者确定了四级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上的分工原则,后者则是指案件应由何地的法院负责审理。一般来讲,民事案件由被告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法院负责管辖,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法院行使管辖权,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铁路、海事、海商等案件由相应专门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改变了原具体行政行为的, 也可以以复议机关为被告,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责任编辑: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