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单位在2000年无故把我除名,我在2000年起诉到一中院,于2003年9月一中院下达判决单位为我补缴2000年至2003年10月的养老保险金\失业金.可是,法院在2006年10月才执行完毕.
请问在法院执行期间,我的养老保险金单位是否应该继续缴纳.谢谢.
法院审判的原则是“不告不理”,同样,法院执行的时候也必须有相应的法律文书作为执行基础,在这件案子中,法院执行机关执行的是之前经过法院审判的案件,而之后在执行期间的养老保险是不是应该支付只能再次通过法院审判得到确认之后才可以被执行。
而由于您的具体情况我们不太清楚,所以您的单位是不是应该继续缴纳您的养老保险,我们不能妄下结论。
新华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