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调解工作的完善,需要司法调解的支持和人民法院在业务上的指导,同时,做好人民调解工作,也能为人民法院公正高效地审判案件进行司法调解奠定良好的基础,有利于实现“公正与效率”工作主题,使人民法院真正成为化解社会矛盾的最后一道防线。通过探索人民调解和诉讼调解相结合的方法,我庭2005年调解撤诉率为78.2%,2006年截止6月调解撤诉率为80%。张家窝法庭无缠诉现象,上诉率控制在2%以下。
我庭具体的做法是:
1、 建立庭前调解机制
法院设立庭前调解窗口,需要选择具有较丰富法律知识和调解能力的法官及经过一定程序聘请的调解员组成专门调解机构,负责庭前调解。凡未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的家事案件、小额的债务纠纷以及小额损害赔偿纠纷、邻里纠纷等一般民事案件和轻微刑事案件,当事人到法院起诉的,首先进行人民调解。当事人同意接受人民调解组织调解的,立案后将案件转移至调解窗口,由调解窗口负责调解或转移至纠纷所在街道(镇)的调委会进行调解。对于不符合起诉条件,法院不予受理的民间纠纷,也应当及时将案件转移至调解窗口或函告纠纷所在地的调委会,由调解窗口和调委会做好调解息诉工作。如我庭受理原告李志玲、李宝文诉被告蔡玉升、蔡秀霞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房屋坐落在中北镇西姜井村,被告蔡玉升也住该村,在法庭第一次开庭时双方当事人态度都比较强硬互不让步,庭审工作陷入了僵局,承办法官不是一判了之,而是为了保障双方当事人的权益缓和双方的矛盾决定开庭到村。法官找到双方当事人所在的村委会,向村委会了解情况,与村调解组织共同给双方当事人做工作,从化解当事人的抵触情绪入手,走村串户,多次与当事人沟通协调,使双方当事人切身感受到法庭化解矛盾的诚意。以此为契机,承办法官结合案情提出了多种解决方案,经过几天的紧张协调,使得双方当事人都能够谅解对方,案件顺利调解结案。
2、建立诉讼内委托调解制度
案件进入诉讼程序后,在司法调解开始前进行人民调解,可以减少双方的对立情绪。为此对于有可能通过调解解决的,人民法院可以委托区镇司法组调解。建立诉讼内委托调解制度,一方面司法机关可以在保证公正与效率的前提下减少诉讼成本,节约司法资源,实现诉讼效益最大化;另一方面,人民调解组织通过参与司法调解,可以强化业务素质,提高业务水平。我庭受理原告李寿来诉被告王恒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原告陈康诉被告王国利、王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我们大胆的委托各村的司法组进行先行调解,我庭立案后将案情介绍给当事人所在村的司法组,由村里的领导和调解组先做调解。经过村领导的调解,几方当事人的情绪都得到了缓解,并通过村委会的协调达成了最佳的解决方案,最终在村司法组的配合下使这两个案件顺利调解结案。
3、设立巡回法庭进行调解
巡回法庭的主要职责应包括以下几点:指导人民调解组织开展调解工作;对人民调解组织调解不成的案件就近进行立案;审理各街道(镇)调委会调解未成功的民间纠纷案件;对人民调解协议书进行司法审查。通过司法调解指导人民调解工作。我庭对于婚姻家庭案件多次开庭到村,使得一批婚姻家庭案件调解结案。同时也对村民加强了法治教育。
4、探索人民调解和司法调解相结合的绿色通道
人民调解针对司法调解应实行先行调解制度,是司法调解的有益补充。法院在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案件和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未成功的案件应当首先进行司法调解;对于就近立案的案件,具体承办的审判人员应当立即组织当事人进行调解。如我庭审理原告毕连茹、李兆俊、李焕章诉被告于俊江、宫云杰劳务纠纷一案中,经过多次人民调解没有解决,双方的矛盾非常尖锐几乎没有调解的基础,我庭通过设立涉农案件快速审理的绿色通道,我们当庭立案,并传被告到庭,经过法官三番五次的调解,向当事人讲清了法律事实,并向当事人被告阐明了法律的规定,让当事人友好协商,最终促成当事人达成了调解协议。被告立即将劳动报酬支付给三原告,该案件顺利调解完结。
(1)建立定员、定点、定期联系调解制度。即由法院选派经验丰富、业务水平高的同志担任辖区街道调委会的指导员,定期深入对口的人民调解委员会,了解情况,沟通信息,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指导解决,建立法院指导人民调解工作的长效机制。我庭在审理张家窝村房屋买卖合同案件时,密切联系张家窝村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和村治保会,通过他们了解张家窝村的平房历史遗留下来的问题,与镇政府和村委会沟通情况,掌握了案件的实际内涵,使张家窝村的平改案件得到了圆满的解决。
(2)合法利用外力资源。有些案件到法院后,一方当事人会找到一些人来说情,要利用这些关系,帮助我们法官做该方当事人的调解工作,同时这些关系可以提升我们法官说话的权威,法官说话分量重了,就能较好地化解矛盾纠纷。利用基层组织、当事人的上级机关、代理人等的影响,多方努力,息诉止争。有些案件的调解仅凭承办法官或是合议庭的力量是有限的,有时很难使当事人心服口服,承办法官要调动一切可以调动的积极因素来做工作。如有些案件是在调解组织调解未果,才起诉到法院的,我们可以利用调解组织的作用,适时地让调解员参加到法院调解中来;我们可以利用案件双方当事人的共同上级机关出面调解,解决矛盾;可以利用和当事人有特殊关系的群体如律师耐心开导,缓和矛盾。
(3)亲情调解法。对于家庭纠纷案件,充分把握原、被告顾忌亲情,不愿把亲属关系搞得太僵的情理情绪,着重围绕双方的亲情展开,多讲伦理道德,适当引用法律,说服双方互谅互让,化干戈为玉帛,避免进入到司法程序中使双方当事人情绪更为激动,难以认可司法调解手段。必要时,邀请有关亲属到场,让他们适时发表看法,促使当事人和解。
总之,人民调解工作对化解民事纠纷起了很大的作用。为此张家窝法庭要不断总结经验,使法庭调解工作上水平,使司法调解与人民调解相结合,在审判工作中发挥更大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