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灵活运用调解方法,提高调解质量和效率
作者:民三庭  发布时间:2006-11-24 11:12:19 打印 字号: | |
  民事诉讼调解是在法院的主持下,在当事人互谅互让的基础上,就其民事权利、义务达成协议,合情、合理、合法地解决民事争议的一种诉讼活动,调解作为重要的诉讼机制,在民事诉讼中发挥着独特的作用。对于人民法院来说,调解可以缓解社会矛盾,实现公平、正义,达到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统一;对于当事人来说,调解可以减弱相互对抗,摆脱诉累,节省时间、精力、金钱的付出;对于法官来说,调解是提高效率,及时定纷止争,减少上访、缠诉的简便迅捷途径。

灵活运用调解方法,提高案件调解的质量和效果是我们追求的目标。但是调解也不是任意、盲目的。在司法审判实践当中,我们要坚持自愿调解的原则(除了离婚案件外),克服强制性,要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愿,克服调解程序启动的随意性,坚决杜绝法官自由强制调解。其次,要坚持调解合法原则,克服随意性,杜绝调解内容的违法性和单纯一味追求调解的目标而“和稀泥”。再次,要坚持实事求是原则,克服盲目性,在调解过程中要尊重案件客观事实,分清是非责任,在此基础上更好地、有效地进行调解。由此可见,在调解工作过程中要注重灵活性和原则性相结合,只有这样才能提高案件调解质量和效率,才能实现案件调解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如何更好的运用调解方法来解决案件纠纷是我们有待探讨和解决的问题。在实践中,案件千差万别,很难找出统一的规律,这就要求我们每一位办案人要根据不同的办案类型、具体的案件情况和不同的当事人,采取不同的方式、方法,做到有的放矢。

一、把握心态,化解矛盾。

诉讼案件产生,往往是双方矛盾达到无法调和的地步,原、被告对立情绪较高,在调解中审判员要在保持中立的立场因势利导,有效地运用法律、政策去影响他们的思维、情感和意志,及时调整和转变当事人原来的对立的心理状态,甚至转变当事人的认识观念和情感,使纠纷中处于严重对立的当事人双方取得一定谅解而接受调解。如我庭受理原告于爱忠诉被告中国石化管道储运分公司沧州输油处大港输油站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纠纷,原告因为自己的养鱼池受到被告泄露石油的污染导致成鱼死亡,造成自身巨大经济损失,故起诉要求被告赔偿各项损失947667元。被告认为石油泄露是因为偷盗人员偷油造成,犯罪嫌疑人已抓获归案,而且原告鱼死亡原因多样,少量石油泄露不是鱼死亡的唯一的直接原因。原告起诉的数额巨大,且证据不充分而拒绝赔偿。法官根据损害事实,客观分析案情,宣讲相关法律规定,告之原告起诉损失赔偿的证据要充分,其中大部分损失的主张原告没有提供证据而是随意估算的,无法依法获得赔偿。同时告之被告特殊侵权案件举证责任的承担,并着重根据实事求是的原则指出被告存在的过错,造成损害的事实,及因果关系的存在,同时指出原告个人因此陷入生活困境的严重后果,建议被告能够摆正心态,给予原告主张合理损失部分适当赔偿。经过法官的调解,双方转变对立的观念,积极寻求合理的解决方案,最终双方达成由被告一次性赔偿原告损失150000元的调解意见,被告当庭履行了给付义务。

二、因案制宜、灵活变通。

调解工作的方式、方法是多种多样的,针对不同案件当事人要有不同的方法,调解的方案只要是法律不禁止的均可使用,要善于灵活变通,不能一条道跑到黑,在调解工作中,正确处理好原则性和灵活性的关系,对一些确有困难、不能立即履行或不能一次履行的案件,采取灵活变通的措施,建议延期或分期履行,而不是简单地一判了之。如我庭受理原告天津市固乐商品砼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天津市金秋木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双方当事人对买卖的事实没有争议,但被告因与客户之间债权未能得到清偿,资金周转,暂时无力给付,请求原告同意延期付款。但是原告也因自己的债权多数没有得到清偿,经营困难而要求判决被告立即给付欠款。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经询问,被告称其客户答应一个月内给付其欠款,故要求延期给付原告货款的时间为一个月。法官抓住该环节,为双方做工作,告之双方本案可以依法判决,但是从判决制作、送达到生效的时间大概需要一个月左右的时间,而与被告要求延期给付时间接近,如调解原告同意被告延期一个月支付货款,对原告的利益保护没有任何影响,调解与判决的法律效力是一致的,而且如果调解,被告基于诚信会主动履行。同时双方基于业务合作关系,应当互相体谅,握手言和。基于此,双方立即接受法官意见,达成调解协议。

三、以法服人、以情感人。

积极寻找“情”与“法”的切入点。审判人员要以人为本,善待每一位当事人,让当事人感受法律面前的平等,也充分感受到法官是为双方解决问题。通过宣讲法律,以情感人促成双方最终调解。如在处理离婚、赡养、财产、继承等案件,尤其要注意情、理、法的结合,办案人要中立、诚恳,要有一个亲和而负责的态度,结合双方当事人以安全感、信任感和依赖感。办案人要充分尊重当事人的诉讼权利,认真倾听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倾听中针对争执焦点,分析、揣摩当事人的心理活动和真实想法,找准矛盾的关键所在和调解的切入点。在宣讲法律、法规的同时,运用真情实感,晓之以理、动之以情,使当事人消除隔阂,心悦诚服,最终达成协议。例如,我审理的原告天津市大有物流有限公司诉被告全正货运服务中心、王利周运输合同纠纷一案,双方确立运输暖气片的合同关系,被告王利周负责将原告的货物运输到济南,但是因为双方在装载货物的数额及价格上发生争议,被告中途拒绝为原告将货物运输到目的地,而是自行将货物拉回山东聊城的家中,并称自己的是被胁迫而装载货物,而且因为原告多加装货物导致自己的车轮胎爆破,拒绝履行运输义务。而原告一方与案外人订立买卖合同,如果不及时运输到案外人的施工地点将严重影响对方的施工进程,并须要承担违约责任,损失会更大。双方争执不下,原告依法起诉并提出先予执行申请要求被告停止侵害,返还货物并赔偿损失。我到山东聊城进行诉讼保全,被告提出可以将货物拉走但是必须赔偿被告损失及增加运输费用。我没有盲目的采取强制措施,经过2个多小时的调解,当事人还是不肯让步,调解陷入僵局。与此同时,被告打电话叫来了自己的亲属和朋友十余人把货车和门口围住,使得干警无法将货物运走,在此情况下,我们不是简单的留下传票回来开庭,而是进一步做工作,此时对被告不仅单单讲法,而且对其讲理,讲情,讲法律后果,又经过4个多小时的工作终于说服了当事人也感动当事人,双方达成了协议。

四、寻找共同利益的切入点,得出双方接受的调解方案。

“双赢”的调解结果是民事案件调解工作的最佳选择,而要出现这种结果,必须在案件审理中认真分析、寻找诉争双方共同利益的结合点,以提出双方均接受的调解方案。如在借贷、损害赔偿等合同或侵权案件中,要侧重法律、法规的灌输,明确告知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诉讼风险、举证责任的分配和举证不能的后果,针对案件事实和是非责任,宣讲相关的法律规定,对当事人进行案件调解、判决后果的利弊比较,让当事人真正感觉到调解是解决纠纷的最好方法。例如,我审理原告天津市百利电器有限公司诉被告大连广发电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被告双方之间存在多年的业务合作关系,原告履行供货义务,被告卖货后支付给原告货款,双方确定累计滚动结算帐目。现原告在我院起诉要求被告支付货款80余万元。被告接到送达材料后提出拖欠原告货款是因为原告有违约行为,给其造成很大损失,使自己的经营也陷入困难,并提出管辖权异议。经过询问了解双方之间长期合作关系,而被告当初卖原告的产品,开辟了大连市场,双方共同营利。现在前景很好,被告同意就此次诉讼而解决双方现存纠纷,并仍旧希望继续与原告合作。原告也认可被告的经营能力,提出因为以前原告对被告长期支持过大,回款数量较少,而被告又借故拖欠货款,经双方协商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双方陷入僵局。法官针对双方现状分析案件,指出双方长期合作关系,被告生产产品在大连市场的发展前景,双方今后合作的共同长期利益要大于双方争议的纠纷的眼前利益,而且就本案来说,原告也有失误的地方,被告为自身利益要求少交付货款的请求也合情合理。双方为了各自利益考虑由法院主持双方进行充分协商,经过法院两次去大连,指明双方各自的过错,并充分考虑了双方的利益,双方当事人最终化解了矛盾。

五、发挥各种社会力量,借助外力,促成调解。

充分调动当事人亲友、代理人、“说情人”、当事人所在单位以及上级主管部门和领导机关的积极性,赢得他们的理解和支持,促成调解协议的达成和解、调解方案的落实等等。例如,我审理杨柳青镇白滩寺村民委员会诉被告联强工贸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此案涉及村委会与本村村民之间的利益,村委会要求联强工贸公司搬出租赁的厂房而联强工贸公司投资近千万元,如搬迁损失很大,双方矛盾很深,不同意法庭调解,如盲目的判决可能会造成很多不利后果,达不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对此我们及时向主管院长汇报,在主管院长的参与下与镇党委联系共同协调此案,经多方努力使此案圆满调解成功,避免了区、镇、村及个人的经济损失,也确保了一方的稳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及相关法律规定,调解的范围和方式的层面不断的扩展,充分体现了法制社会对当事人自由处分实体权利、诉讼权利的意思自治的尊重和保护,作为审判人员应当用尽、用足法律规定,在不违背法律禁止规定的前提下多方位的灵活运用调解方法,最大限度实现案件调解的质量和效率。如司法实践中,我们处理案件中充分运用调解既可以让当事人同时在场,进行“面对面”调解,也可以分别对当事人作调解工作,进行“背对背”调解;既可以在庭前、庭审中调解,也可以在庭审后、判决前进行调解。充分尊重当事人处分私权利的意愿,对于当事人相互协商所达成的合意,有时调解协议内容超出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案件诉争的法律关系,经法院审查,协议内容只要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不侵害国家、社会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就应当认定有效。有些案件调解可能就全案不能达成协议,但可以就个别事项如某种物品价值、某项赔偿数额等引导当事人达成一致,从而有利于案件的审结和判处。另外,在调解时,一般由当事人提出调解方案,如当事人的调解意见差距较小,办案人应及时协调、疏导,弥合差距,达成一致。如当事人的调解意见差距较大,办案人应及时发表意见,提出兼顾双方利益的调解方案,供当事人协商时参考,再针对性地做好说服、教育,促成和解。对待比较固执的当事人,有时不要直接去反驳,要以其错误的观点出发,引导出一个荒谬的结论,使其放弃主张,接受我们的观点,对待不切实际、期望值过高的当事人,要指出其诉讼中不利的自认和陈述,或对其不利的鉴定结论以及其他同类型案件,对其不利的判决结果等,让其降低其过高的期望值或放弃不切实际的幻想,面对现实。

总之,民事诉讼调解要在符合法律原则规定的前提下充分尊重当事人处分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的权利,运用各种调解方法,化解案件纠纷,解决社会矛盾,提高调解的质量和效率实现司法和谐、社会的和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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