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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放思想 开阔思路 妥善化解纠纷
作者:民一庭  发布时间:2006-11-24 11:13:40 打印 字号: | |
  和谐社会是一个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是一个公平、稳定、利益协调的社会。当然和谐社会并不是一个没有矛盾与冲突的社会。如何立足审判职能,有效化解矛盾冲突,促进和谐社会建设全面发展,是当前人民法院面临的一个重要课题。做为民事业务指导庭,多年来我们一直在摸索如何进一步加强调解的新机制,特别是如何加强诉讼调解与人民调解相结合的新方法。我们觉得以下几种调解方法已初见成效。

一、依靠组织和领导进行调解

有的案件虽然事实清楚,法律关系明确,依法判决可以结案,但是判决后却不能达到良好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不能做到案结事了。所以,对这类案件就不能简单地一判了之,而应依靠相关的组织和领导来协调解决。如我庭2004年11月受理的原告王立祥诉被告王顶堤工贸集团、王顶堤汽车运输队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原告承包中北镇侯台村的鱼池,该鱼池与王顶堤的鱼池相邻,王顶堤运输队按照与村订立的合同在与原告相邻的鱼池处取土,在此过程中,两鱼池共用的堤坝坍塌,由于无法控制原告池内的水流走,鱼也大部分走失,池内余留的部分鱼也因水少而死亡。双方自行协商也未能达成协议,故成讼于我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我院委托了相关部门进行鉴定,(该鉴定单位无司法鉴定资质)鉴定的结果堤坝的坍塌责任在被告王顶堤汽车运输队,并对鱼的损失进行了评估,由于调解未达成协议遂判决结案。王顶堤汽车队不服提出上诉,上诉后,二审虽经调解但终未能达成协议,最后以该案的鉴定单位不具有鉴定资质为由发回重审。重审后,合议庭经审查认为相关专业目前我国的司法鉴定部门还不具有这方面的技术,只有原鉴定单位从专业角度有这方面的技术,如果还依法定程序解决,此案将无法审结。据此,合议庭及时将相关情况向院领导进行了汇报,院领导从促进全区经济发展和维护社会稳定的大局出发,请示区领导出面协调解决。区领导审时度视专门召开有关会议,当天调解结案。试想,如果我们还是采用正常的审判程序,继续寻找有资质的单位进行鉴定,或在无确凿证据的情况下判决驳回当事人的诉请,势必造成当事人的继续上访或缠诉,这样既浪费了诉讼资源又给当事人增加经济负担,还不能做到案结事了。

二、依靠群众进行调解

法官也是有血有肉的人,我们并不是生活在真空中,很多案件的当事人在开庭前或判决前通过一定关系找到承办法官说情,不管是原告还是被告,不管是有理还是没理,他们的目的只有一个,就是实现个人利益的最大化。这时,审判人员就要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说情人方的主张依据以及法律规定所能支持的程度,利用说情人做思想工作,使案件得以解决。如,2006年初我庭受理的原告天津华荣毛纺织厂诉被告天津市纵深办公设备科技有限公司房屋租赁纠纷一案,双方约定租赁期限为三年,租赁期内,被告给付原告解决职工住房补助款30000元,但是,由于原告的职工在合同履行两年时仍未搬出,且原告未按合同约定在合同履行时应将出租的全部房屋交给被告,造成被告不能及时给付租金和约定的职工住房补助款,因此成讼于我院,在开庭时承办法官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责任的基础上对双方先做调解工作,虽然双方均委托了律师、代理人,且承办法官做了大量的调解工作,但是双方仍然固执己见,调解陷入僵局。经过研究,我们及时调整思路,改变为利用“说情人”进行调解,向说情人讲明法律规定以及该方诉请不能依法支持的原因,让说情人把法院的观点转达给当事人,并经过说情人对当事人进行耐心地说服工作,结果该案顺利调解成功。

三、保护弱势群体利益,用法官的真情打动当事人,切实做好调解工作

近年来,由于改革开放体制日益深化,农村务农人员不断到城市寻找出路,致使许多农民工来到城市谋求生路。虽然这些普通百姓的法律观念日趋增强,但由于其文化程度以及法律知识的淡薄,致使其因为不能在利益受到侵害之时提出诉讼而丧失了胜诉权利,使其经济利益不能受到有效保护,而引发的民事纠纷层出不穷。如我庭于今年6月受理的胡建国等67位原告诉天津铁中煤化工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这67位原告均系外地进城的务工人员,与企业签订了五年以上劳动合同,2005年底合同到期,双方终止合同,企业按照相关规定已给与了补偿。2005年5月,由于企业经营原因,又与剩余人员办理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补偿的标准高于本案的原告。原告即认为企业当初所发经济补偿金所依据的工资标准低于本市人员在该企业工作的工资标准,因此便成讼于法院,要求补发其少发的工资。由于劳动争议案件必须经劳动仲裁部门的劳动仲裁为前置程序,而这些原告到劳动部门仲裁时已超过了法定的60日的仲裁时效,劳动仲裁部门便以超过时效为由驳回了这67位农民工的请求,其不服仲裁起诉来院,我庭受理后经审查发现原告所述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但是,考虑到这67位农民工系外地人,希望通过诉讼程序解决补偿的心情比较迫切,为了更好地维护西青区的稳定,因此在庭后,大家开始分头给原、被告做调解工作,首先给原告讲清法律规定,讲明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但表示将尽我们最大努力做被告的调解工作,保护其经济利益。之后又多次前往被告单位处,对被告负责人进行于情于理的思想工作,让其设身处地为原告人着想,经过承办法官多次的努力,终使被告方同意支付一定的经济补偿金来补偿这些农民兄弟,并当庭把这笔钱交到了原告手中,案件成功调解结案。这种在不违反法律规定的前提下,最大限度发挥法官的主观能动性,用真心换得当事人的认可,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以上的一些调解技巧与方法是我庭在探索诉讼调解工作中所进行的一些尝试,目的是在于逐步探索诉讼调解工作的新机制、新方法,我们的这些做法也许有着这样那样的不完备之处,请领导和同志们多提宝贵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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