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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大调解力度 促进社会和谐
作者:刑庭  发布时间:2006-11-24 11:14:15 打印 字号: | |
  今年以来,院党组向全院干警提出了深化大调解工程的目标和任务。加大调解力度、妥善处理民间纠纷,是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发展的有效途径。我院刑庭按照院党组的要求,在审理附带民事案件过程中思想上高度重视、调解中把好分寸、手段上做到穷尽,以调解方式审结了一大批在全市、全区有影响的附带民事案件,消化了一批有上访苗头的案件,维护了社区的稳定、和谐。调解结案率为80%以上,调解案件当庭履行率为100%。

一、思想上高度重视

因为刑事附带民事案件的特殊性,从院党组到本部门再到具体案件的承办人,都高度重视刑事附带民事案件的调解工作。

首先,充分认识调解工作在刑事附带民事案件中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受刑法调整的案件一般后果都是较严重的,案件被害人或是人身损害程度较重——非死即伤,或者物质损失惨重。被害人身心受到很大打击,按照罪责自负的法律原则,被告人已承担了刑事责任,如果其近亲属不配合法院的执行工作,强行下判,有可能造成判决书民事部分难以执行,被害人面临着流血又流泪的境遇。因此,附带民事案件的被害人更加需要法律的温暖与关爱,只有加大调解力度、提高调解案件的履行率才能使被害人获得心理、经济的双重慰籍。

其次,充分认识刑事附带民事案件调解工作的难度。因为刑事案件对被害人的伤害是很大的,有些甚至是难以逆转的,如亲人的死亡、被害人因伤致残等。所以被害人本人及其近亲属一般存在着赔多少钱也不能换来以前的健康、今后生活的幸福等心理,因此对人民法院调处结果的期望值非常高、数额比较大、调解工作相对难开展。从被告人来讲,则抱着一种打了不罚、罚了不打的心理,认为反正已经承担了刑事责任,就没有必要再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了。同时,被告人的近亲属眼见亲人入狱,一般也不配合法院调解。甚至,即使配合调解工作也以刑事责任为筹码向人民法院及被害人施加压力。承办法官一定要认清调解工作的难度,每个附带民事案件一来就做好要“打硬仗”的心理准备。

二、调解中把好分寸

我们在调解工作中坚持把握好“一种心态”、对双方当事人待以“四心”。

“一种心态”,即附带民事案件首先考虑以调解方式结案,要把被害人的合法权益始终放在我们工作的第一位,想方设法让其获得心理、经济的双重慰籍。

“四心”即调解工作要坚持耐心、细心、公心、诚心。

耐心,首先对待双方当事人特别是被害人一定要有耐心,因为突然的变故,使得当事人的心理发生很大的变化,办案法官必须充分理解被害人心中的痛苦和心理落差,对他们过激的言行宽容。如孙汉圣交通肇事一案,三车相撞,四死七伤,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达二十余人。被害人家属不分刮风下雨、公休日、早晨晚上,随时想起来就来法院,承办法官不管被害人亲属什么时间来法院,都放下手头的工作,随时接待,人均接待达10次以上。赢得了被害人亲属的信任,为今后的调解工作打下了良好的基础。其次,要在调解过程中保持耐心,要允许双方当事人对调解结果有一个心理调试期、适应期,不要轻易放弃调解。我们每件案件做工作均达到三次以上,有的案件达到几十次,如杨继军交通肇事案,因为被告人经济能力有限,调解标的由30余万元到20余万元再到10余万元,调解达到20余次,最终双方达成协议。

细心,随时观察双方当事人说话、神情,体会他们的心理变化,促进调解成功。于晓东故意伤害案,双方在17000元僵持不下时,审判员及时发现被告人法定代理人之间交换的眼神,透露出征询对方意见的意思,表示被告人家属有同意的意向,遂果断拍板,被害人最终获得了17000元的赔偿款。

公心,有句名言讲“镜至明则丑者无惧”,虽然调解是为了保护被害人的权益,但同样也要保证被告人的合法权利。对于被害人的无理要求,不能听之任之,保证调解依法、合理进行,让双方当事人都心服口服。朱清永交通肇事案,被告人已积极配合被害人治愈出院,并支付了其他费用,被害人就该费用重复起诉,审判人员及时指出被害人诉讼请求的错误,并经工作促成双方调解,双方对于调解结果都非常满意。

诚心,审判人员出于对双方特别是对被害人负责的态度进行调解,并把这种诚心贯穿调解工作始终,让当事人体会到我们的拳拳之心。发生在我区轻机厂的一故意伤害案,承办人几番工作做下来,因为被告人的经济能力有限,收效甚微,但是被害人却体会到了审判人员的诚心,主动做出大幅度让步,被告人亲属也被我们的工作态度感动,四方酬借款项,最终虽然调解结果与双方的要求都有差距,但被告人、被害人同时给我们的法官送来锦旗表示感谢。

三、手段上做到穷尽

我们在通过自身努力进行调解工作的同时,不断拓宽思路,穷尽调解手段,借助其他力量,将调解工作进行到底。

㈠ 自觉接受区委、区政府领导,争取领导机关对审判工作的具体支持

  我院受理的被告人孙汉圣交通肇事案,因涉及被害人较多,部分肇事方逃逸,被告人孙汉圣赔偿能力极为有限,而被害人家属失去亲人后情绪非常不稳定,成为一个我区非常敏感的案件,调解结案不可能,判决又会引起不稳定因素,我庭根据区领导和院领导的指示,承办人员从大局出发,在判决前做了大量调解工作,在区委区政府及相关部门的支持下,将调解与判决有机结合起来,突破了只能在调解和判决任选其一的传统调解模式。

㈡ 借助院领导个人魅力直接指导调解

我院受理的何爱忠故意伤害案,被告人何爱忠和被害人于汉章是同村村民,因为承包土地相邻在生产活动中产生了矛盾并发生相互殴斗,被告人何爱忠将被害人于汉章殴打成轻伤,我院受理后,经多次调解双方并未化解矛盾,在承办人员准备下判时,蔡院长认为本案判决后社会效果不佳,影响被告人所在地的社会稳定,遂利用对被告人住地乡土民情比较熟悉的优势,直接参与案件调解,被害人听了院领导讲述的道理,并看到自己的事情受到了院领导如此重视,非常感动,遂化解了心中的怨愤,立即与被告人达成了协议,并于次日履行完毕。此案受到了当地村民的好评。

㈢ 与相关部门配合,形成合力,搞好调解息诉工作

我院受理的被告人张春红故意伤害案,被告人张春红与被害人张松荣的父母同住一村,因骑自行车相撞发生纠纷被人劝开后,被害人张松荣认为受到了委屈又到被告人张春红家门前叫骂,被告人张春红与被害人撕打在一起后被害人锁骨骨折,经鉴定为轻伤。本案经多次调解未果,因本案证人证言与被害人陈述有矛盾,法院只能作出无罪判决或建议检察机关撤诉,但被害人在侦查阶段就是一个老上访户,这样处理以后被害人势必到处上访,而只依靠审判人员的调解又无法完成,后经与公安机关协调,由公安局领导和检察机关领导与案件承办人一起到被害人家中做工作,向被害人讲明利害,被害人终于相信调解是为了更好的保护其合法权益,遂同意与被告人达成调解,终于使案件得到圆满解决,避免了一起上访缠诉案件的发生。

㈣ 依靠基层组织在群众中的威信调解案件

陆向立过失致人死亡案,被害人韩雪原是一名在校大学生,与被告人是一对恋人。两人在一次驾车外出时,因发生矛盾,被害人从正在行驶的车上落下摔伤,后不治身亡。经法医鉴定:死因为枕部着地致颅脑损伤死亡。双方亲属反目为仇,在侦查、起诉阶段多次越级上访,该案起诉到我院后,经工作被害人亲属的情绪逐渐稳定,并愿意在法院的主持下进行民事调解,调解过程中双方僵持不下。已经平息的矛盾因为民事赔偿不到位再次被激发起来,稍有不慎,很可能在春节期间引发家族的械斗。审判人员找到了被告人亲属所在村委会,与村干部一起做工作,听了村干部及法官的一席话,被告人亲属很惭愧,表示自己一定配合法院赔偿到位。不久,被害人亲属不但接到了十万元赔偿款,同时还接到了被告人亲属真诚的歉意。被害人亲属则要求法院对被告人从轻处罚,最终该案得到圆满解决。

㈤ 利用人民陪审员更接近普通百姓的生活,邀请人民陪审员参与调解

唐来华交通肇事案,被告人唐来华与被害人是老邻居,并沾亲带故。被告人的逃逸行为,使被害人亲属对其耿耿于怀、难以原谅,表示不但要被告人唐来华赔偿经济损失,还要追究其刑事责任。我们请了两名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参加庭审,两名陪审员一名是长期做群众工作的街道干部,另外一名则是退休后热心公益事业的老年志愿者,社会阅历比较丰富,有很强的沟通能力和表达能力。他们从群众的角度、社会的角度分析被告人、被害人亲属的心理,用朴素的感情教育被告人,批评了他的逃逸行为,并安慰被害人亲属,与法官同时做工作,两翻工作做下来,双方的情绪发生了很大的变化。被害人亲属最终原谅了被告人,被告人赔偿了经济损失,并承担了相应的刑事责任。
责任编辑:刑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