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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院首例隐瞒犯罪所得案宣判
作者:董长华  发布时间:2007-07-06 15:08:28 打印 字号: | |
  日前我院以被告人苑某犯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7000元。这是西青法院首例以该罪名判处的被告人。

法院查明:2006年10月间,在杨柳青镇一经路桥下,被告人苑某明知两厢夏利是赃物的情况下,仍以4300元的价格从一名男子处购买,购买时该车无任何手续,后被告人苑立鹏被查获归案。经鉴定被盗车辆价值1700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与盗窃、抢劫、诈骗、抢夺机动车相关刑事案件具体应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被告人苑某的行为已经构成隐瞒犯罪所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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