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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立案庭与民庭分工的思考
作者:王秀俭 赵玉岭  发布时间:2007-09-13 15:23:09 打印 字号: | |
  分工是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结果,是生产社会化的必然趋势,分工能够使生产专业化,提高工作效率,在现代社会,经济和科技的发展使得分工已经是一种十分普遍的现象,而且分工有着越来越细的趋势。对于解决社会纠纷的审判活动来说也是一个分成许多步骤的流程,分工在这当中也是必然的并且很有必要的,分工对于提高诉讼效率,保障公平正义有着重要的意义和价值。本文从立案庭和民事审判庭的职能角度来简单论述一下立案庭与民事审判庭的分工,从而在制度设计和实践工作的层面为立案庭与民事审判庭工作的更好的衔接和配合提供一些参考意见。

现阶段我国法院对于立案庭与民事审判庭的分工问题上做法不一,有的法院仅仅对于起诉材料进行审查,对于符合立案条件予以立案,除此之外的其他程序都由民事审判庭来进行;有的法院不仅是进行审查登记的工作,还要对当事人进行诉讼权利和义务的告知,诉讼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以及其他法律文书的送达,进行立案阶段的调解,组织当事人进行举证等事项,民事审判庭仅仅负责案件的审理,这种做法被称为“大立案”。在实践中还有许多界于两者之间的做法。出现的这种不统一的现象对于法院自身而言,对于法院内部工作的整体安排和紧密衔接存在不利的影响;对于当事人来说,也给其造成了一定的不方便,无法对当事人的诉讼行为形成统一的指导。

分工就要做到权责明确而不相互推诿,衔接紧密而不交叉重复,要明确二者之间的分工首先要对二者的职能有准确的了解,其次要对二者之间的模糊地带进行分析厘清。

一、立案庭的职能和业务范围

立案工作应该以保证当事人的诉权,平衡当事人审查与法院立案审查之间的关系为原则。在立案过程中要着重审查而不是审判,应根据法律有关主管、管辖和案件受理条件的规定,紧密结合党的各项政策和社会发展形势,认真研究人民法院审判权的作用范围,正确把握立案条件,增强适用法律的能力,既要使符合条件的案件顺利进入诉讼程序,及时给当事人提供司法救济,充分发挥司法在化解社会矛盾纠纷中的功能,又要防止混淆政策和法律界限,越权受理、管辖案件。

对于立案庭的职能当前主要有两种观点,一种是登记制立案,即立案庭仅仅对于当事人提供的材料进行统一的登记,对于实体的法律关系不负责审查,这种情况下只要是当事人提供的材料齐全符合法律的规定就予以立案,立案的条件相对来说比较宽泛,有利于更好的保障当事人的诉权,但是同时也让一些本来不属于法院受理范围之内的纠纷进入到审理程序,增加了法院的工作量,降低了司法效率。另一种就是审查制立案,即立案法官不仅要对当事人提供的材料做形式的审查,还要做实质的审查,审查原告被告是否适格,证据是否齐全等事项,对于不符合条件的就不予立案,这种做法对于立案的条件限制比较严格,并且对于当事人起诉有一定的指导作用,当事人只有按照要求准备好全部材料才能予以立案,但是同时也对当事人的诉权进行了限制,同时也有违立审分立原则。上述这两种立案的标准各有利弊,在实践中的做法也是各有偏重。

综合上面的分析可以将立案庭的职能总结为以下几个方面:

(一) 立案审查职能。立案审查是立案庭的最主要的职能。

立案庭审查立案的职能是法院审判职能的一种表现形式,同时又是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立案审查不能在实体上对权利义务做出判断和裁决,不能在实质上解决纠纷,作为审判辅助性工作,立案审查要严格依照法律,充分保障当事人的诉权。

对于民商事案件来说,立案审查主要就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进行立案审查,虽然存在民事诉讼法以及相关解释中有详细的规定,而且法院也对案件受理也有着许多的政策和意见,但是在具体到案件的审查中,法官还是会遇到一些新的情况,这就需要立案审查法官在审查过程中不可能机械地对当事人的材料进行判断,而是需要发挥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在这种情况下,就要求法官不止是对于民事诉讼法有深刻的了解,还需要对民商事的实体法律有着一定的了解和掌握,从而对当事人提供的各种材料作准确的分析和整合,正确的适用主管和管辖的各项规定,确定案由并收取诉讼费用。

(二) 信访接待职能。立案庭是法院的窗口部门,体现着法院的形象和水平,能否做好接待工作不仅涉及法院的形象和水平还对于法院的整体审判工作有着重要的影响。当事人的来信来访主要有以下方面:案件的起诉或咨询,提出申诉或再审申请,反映与案件审理有关的问题。现阶段我国公民的法律水平并不是很高,一些当事人因纠纷想到法院起诉,但不知道该如何打官司,而到法院了解起诉的途径,口头向法院起诉或者向法院递交起诉状,这些来访往往启动了诉讼程序。一些当事人因各种原因而不能到法院起诉,就通过信件向法院递交起诉状,从而启动诉讼程序。另外,当事人申请再审和申诉的主要渠道是来信来访,一方面,当事人通过直接向立案庭来信来访要求申诉或申请再审,经立案庭根据级别管辖的原则审查后,如符合再审条件则启动审判监督程序;另一方面当事人通过直接向法院院长或上一级人民法院来信来访,也是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和上级人民法院发现确有错误的判决和裁定,并进而启动再审程序的主要途径。

来信来访接待工作过程中,立案庭要对当事人的咨询予以解答,但是并不是所有的问题都要解答的。法官要保持中立的态度,尤其对于未经审理判决的案件,法官不能随意的表示自己的倾向和意见,立案庭没有对事实进行充分的调查了解,对法律的适用问题也没有进行专业的分析和思考,而且这些工作也不是立案庭的工作范围。因此,立案庭的解答应该限于帮助当事人来启动诉讼程序以及解决诉讼中出现的程序问题,而对于与此无关的问题就没有回答的必要。

(三) 诉前保全职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财产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起诉前进行的财产保全,当事人的起诉尚没有立案,案件没有转移到审判庭,财产保全就不能由审判庭来进行。立案庭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因为是否属于本院的受理范围尚且不能确定,同时也就对于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正当性不能够确定,这就存在着采取保全措施错误的风险,要避免这种风险就要当事人提供相应的担保,立案庭的职能就是要对提供的担保进行审查,完善诉前财产保全工作。

诉前财产保全的进行,对于案件的审理和执行都有着重要的意义,因此立案庭一定要严格审查,对于符合条件的要迅速行动,这样不仅保障了当事人申请诉前保全的权利,同时对于最终实现其合法权益也有着关键的作用。立案庭对于诉前财产保全的审查同样局限于法律规定形式的审查,只要当事人提出了申请并且提供了担保,符合诉前财产保全的条件就要采取,不能以案件实体中的任何情势来予以拒绝。这一点有利于保障当事人的申请权利,同时也体现了法官的中立原则,与在立案接待中解答的原则有着相似之处。

(四) 审判流程管理职能。审判管理是反映法院审判工作客观规律的知识体系,是指为保障法院审判工作依法有序进行而对审判工作中的各个环节进行计划、组织、协调和监督的综合性工作。其目的在于降低审判成本、提高审判效率和审判质量。

总之,立案庭的各项职能并不是与审判阶段的事实审查截然分开的程序审查,但是立案庭的工作要服从于审判整体工作,服务于大局。充分发挥好审查职能,保证当事人的诉权。

二、民事审判庭的职权

民事审判庭的所有工作都是围绕着纠纷的解决而设定的,其程序上的价值就是要保证当事人能够充分行使各项诉讼权利,包括申请回避,辩论,委托等各项权利。民事审判庭就是要组织双方当事人举证,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进行质证,组织双方进行辩论,根据上述的结论对争议的事实进行判断做出裁决,不论是建议程序还是普通程序,不论是调解结案还是判决结案,最终都是为了查清法律事实,准确适用法律从而解决纠纷的,民事审判庭的主要只能就是审理案件,同时对于与案件审理相关的事项进行处理。

与立案庭的职能不同,民事审判庭的职权比较单一,就是对案件进行审理,对当事人所争议的权利义务关系做出判断和裁决,民事审判庭的工作是解决争议的核心部分。民事审判庭在行使其职权的时候要注意与立案庭工作的衔接,包括诉讼标的的确定,诉讼费用的收取,案由种类的确定,主管和管辖的确定,诉前保全措施等事项。这样做一方面可以提高效率,立案庭已经审查并且查明的东西就不必再次审查;另一方面也能够充分保障当事人的诉权,对于案件是否符合受理条件可能不同的法官有不同的见解,民事审判庭与立案庭的联系和沟通能够更加明确案件的情况,从而对是否受理做出正确的判断,这样当事人的诉权能够得到充分的保障。

三、立案庭与民事审判庭的分工

讨论立案庭与民事审判庭的分工主要是就双方可能会有冲突的地带进行界定和厘清,对于显而易见的属于立案庭或者是民事审判庭的职能范围的问题就没有必要予以涉及,在解决这些“冲突地带”问题时要注意这样一个原则:立案庭做出的审查基本上都是初步的和表面的,而民事审判庭做出的审判工作则是对法律关系最终的和实质的认定(但是这个原则并不影响职权究竟由谁来行使,因为从诉讼便利和诉讼效率的角度来讲,初步的表面的审查是有必要的。)。

下面就立案工作中可能会与民事审判庭的工作发生冲突的部分做一下详细的分析:

(一)案由的确定

在民事诉讼中,案由贯穿诉讼活动的始终。从原告起诉、法院开庭审理直至做出裁判,都需要明确的案由。立案法官接待当事人的来访,首先就要了解案件是什么性质的纠纷,对法律关系进行分析整理。确定是程序案件还是实体案件,在出现多个法律关系的情况下,是立一个案件还是多个案件,立一个案件的时候,究竟以哪个法律关系为主要的法律关系。根据案件的不同种类来对材料进行审查并确定立案案由,但是在这里对于案由的了解并不是最终的案由。立案法官确定案由依据的就是当事人的陈述和提供的材料,但是这些材料并不能体现事情的全貌,例如在一起合作经营合同纠纷当中,当事人双方签订的合同,双方约定一方投入资金并对投资收回有固定的计划,而且不论经营状况的如何都要遵守这样的计划,这种情况下,也许只是名称是合作经营合同,而实质上是借款合同,但是立案法官却没有责任也没有必要去审查和认定这些事实,究竟属于何种纠纷应该有民事审判庭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依照法律的规定来做出判断。

因此,立案庭对于案由的确定只是初步的,案件的性质还要由民事审判庭来确定,立案庭确定的案由只是便利于诉讼流程的进行。

(二)诉讼费用的收取

诉讼费用的收取一定程度上取决于案由的确定,对于是否为财产案件诉讼费用的收取标准就不同了,这种情况的认定对于典型案件是没有问题的,但是有些疑难案件的诉讼费用的收取和计算也许只能等到查清案件的部分事实后才能够确定。在诉讼的过程中当事人有时会提起反诉,增加、减少或者放弃诉讼请求,这样的情况下诉讼费用的收取就要发生相应的变化,对于调解撤诉的案件也要对当事人预先缴纳的诉讼费用部分退回。诉讼费用的收取对于立案庭和民事审判庭的工作都有所涉及,由于我国大部分案件实行的是案件诉讼费用预交制度,因此当事人在立案的时候(包括提起反诉)就必须缴纳诉讼费用,从便利诉讼的角度考虑,诉讼费用的收取还是要以立案庭为主,但是诉讼费用金额的最终确定和分配要以判决或者调解书为最后的依据。

(三)主管和管辖的确定

社会中发生的争议和纠纷很多,但并不是所有的纠纷都可以提交法院进行解决,立案庭在审查案件时对于主管和管辖的确定是立案工作的一个重要方面。从提高诉讼效率和优化诉讼资源的角度来讲,立案庭一定要对主管和管辖做出明确的判断,否则等案件移送到审判庭经过审判庭的审查才发现不属于法院的受理范围再予以驳回或者移送就是对于诉讼资源的极大浪费,同时也增加了当事人的诉累。

虽然民事审判庭经过调查收集证据对于主管和管辖的判断会更加准确但是由民事审判庭来确定主管和管辖显然是不现实的。所以对于案件的主管和管辖的确定工作还是主要由立案庭来行使。

这样就要求立案庭要严格审查,准确判断,立案法官一方面要准确掌握法律法规的规定,提升自己的专业理论水平,以及一定的社会专业知识,只有这样才能正确的确定案件的主管和管辖,比如在电子商务时代合同缔结地的确定,复杂案件中侵权行为地的确定等;再者也要随着社会的不断更新完善自己的知识,现实的快速发展总能够给我们提出许多新的问题,例如网络侵权案件管辖的确定。

(四)财产保全问题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案件,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做出财产保全的裁定。这就是诉讼财产保全,发生在诉讼过程中。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财产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这是诉前财产保全措施,是在起诉之前做出的。从以上的规定我们可以看出,诉讼财产保全与诉前财产保全的区别就是看情况是否紧急,确定情况是否紧急是由当事人对情况予以说明,由立案法官对情况予以审查,诉前财产保全措施由立案庭采取,诉讼财产保全由民商事审判庭来采取。但是在实践中有的情况是采取诉讼财产保全和诉前财产保全都可行的,从二者对诉讼过程的分析比较中看,诉前财产保全要涉及两个部门,这就必然涉及到两个部门之间的沟通和衔接,而诉讼财产保全则不会涉及立案庭的职能范围,从诉讼效率的角度来考虑,采取诉讼保全措施能够让审判庭加深对案情的了解,减少立案庭的工作量,同时也有利于审判庭对于案件的审理和调解工作,所以对于当事人提供材料齐全申请法院采取诉前财产保全的,立案法官认为情况并不是非常紧急的可以建议当事人申请诉讼财产保全。所以对于财产保全问题,要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对于情况紧急的要及时采取诉前财产保全措施,对于不是情况紧急的,就由民庭来采取保全措施。

(五)立案调解问题

现在有这样一种观点,认为应该将司法调解工作贯穿于诉讼的整个过程。这样就意味着在立案的过程中也要进行调解,对当事人诉争到法院的纠纷在审查分析之余还要积极的化解冲突,妥善的处理争议,这包括立案前的调解和立案后的调解。笔者认为在立案过程的调解应集中在立案之前(当然有的纠纷经过调解可能不会立案),而立案之后的调解工作则应由民事审判庭来进行,单纯地强调在立案整个过程中贯彻调解工作容易混淆民事审判庭与立案庭的分工。作为审判方法的调解工作不仅是要化解双方的对立情绪,促使双方能够共同协商,同时还要对于双方的法律关系做一个了断,是与判决相对的一种审理结案方式。但是如果在立案后调解工作成功,双方达成和解,之后一方又反悔,这时候双方达成的调解协议的效力如何呢?没有强制执行力是毋庸置疑的,但是这样的调解协议又是在法院的主持下达成的,这样就会在一定程度上损害了司法的权威。如果赋予了强制执行力就相当于立案庭行使了审判权,当事人在未经充分的论证答辩的情况下就达成了协议。这样一方面立案庭越俎代庖剥夺了民事审判庭的审判权,另一方面当事人的诉权也没有得到充分的实现和保障。所以对于调解工作应该作为一种来信来访接待的方法和艺术来强调,并且在立案之前来进行,对于一些案件事实清楚,冲突比较简单的案件可以通过立案庭的调解来化解,比如夫妻双方因一时怄气而到法院要求离婚的纠纷,立案法官就可以通过调解来进行化解。而对于比较复杂必须进入案件审理程序的案件就要及时转到民事审判庭进行审理。

(六)送达问题

对于送达的工作是否由立案庭来进行就是是否实行上述的“大立案”的问题,即民事审判庭除了进行案件审理的工作是否还需要进行一些事务性的工作。笔者认为,从审判流程上来讲,送达程序是审判不可分割的一部分,许多程序的启动都需要完成送达工作,而把送达工作由另外的部门立案庭来进行,无疑把整体的工作人为分割开了,不利于案件的审理工作顺利的进行;其次,从法院内部人员的职能分工来看,法院中设置法官和书记员,书记员的工作范围就包括对各种诉讼文书的送达,所以由民事审判庭来承担送达工作是符合现阶段法院的工作现状,是符合司法效率的要求的。

四、结语

总之,立案庭与民事审判庭要紧密配合、协调一致,立案庭应本着依法、公正、及时的原则,以服务社会、服务审判、监督和制约审判为主导思想,搞好各方面的协调和配合工作,有效抵御各种非法干扰、保证审判权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民事审判庭要对案件的事实加强审查,全面了解并正确适用法律。这样才能够保障当事人的诉权,促进司法的公平和公正。
责任编辑:王秀俭 赵玉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