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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商)事裁判文书制作的几个问题
作者:韩少云 秦永震  发布时间:2007-09-24 08:38:47 打印 字号: | |
  裁判文书是表明法院对其审理的案件处理最终态度的唯一载体,是法院裁判案件、维护法律尊严、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法律文书。它既体现了司法权威与审判独立,也体现了法官的办案质量、执法水平与判案能力。裁判文书的质量关系到当事人的切身利益,关系到法院的形象,关系到当事人服判息诉和社会安定。通过裁判文书,当事人、诉讼参与人和社会各界可以了解法院是如何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的,了解法院解决纠纷的理由。从这个意义上说,裁判文书是能否实现司法公正和法院具有司法权威和公信力的晴雨表,承载了整个社会的司法公正。

最高法院历来把裁判文书制作作为审判方式改革的一个重点问题,在第一个《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中明确规定,“加快裁判文书的改革步伐,提高裁判文书的质量。改革的重点是加强对质证中有争议证据的分析、认证,增强判决的说理性;通过裁判文书,不仅记录裁判过程,而且公开裁判理由,使裁判文书成为向社会展示司法公正形象的载体,进行法制教育的生动教材。”我们也都纷纷采取了一些措施提高文书质量。但从司法实践来看,裁判文书的制作水平虽有普遍提高,但仍存在许多不足。

一、裁判文书存在的主要问题

通过对最近三年审结的120件民(商)事案件的裁判文书的调查分析,总结出裁判文书主要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一) 语言文字方面的问题

有的文书语句、语法出现多处漏、错字,用裁定书对判决书进行补正。有的使用“可能”、“基本上”等模棱两可的词汇,很不严肃,有的说理性不强。因此,审判人员要加强工作责任心,端正工作作风,使用法言法语,努力提高法律文字水平。

(二)裁判文书内容方面的问题

1、叙述事实不清或不准确

有个别裁判文书叙述事实不清或不准确,与裁判结果不相对应,甚至自相矛盾。究其原因主要是:有的法官在对案件事实的描述时为了简便而随意取舍;有的法官错误地判断哪些事实重要,哪些不重要,而将原本重要的事实一带而过;还有的则属于法官文字水平不高,对案件事实描述层次不清,结构混乱。

2、事实部分仅是对案件事实进行简单罗列

在事实部分多数裁判文书只简单写明原告的起诉理由、请求和被告的答辩意见及请求;平铺直叙查明认定的事实;集中罗列法院采信的证据。这样不能反映当事人提供证据、法院认定证据及如何通过分析认定证据来查明事实等情况。

3、有的裁判文书制作粗糙,繁简不当,重证据罗列,轻分析和法理分析,当事人感到没有说服力。

4、理由部分内容简单,空洞,不具体,缺乏针对性,缺乏对当事人法律责任的透彻分析和对法律依据的阐述,尤其是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的更是很少论理。

(三)、存在问题的原因

裁判文书制作是我国司法改革的一个组成部分,必须从我国的现时国情出发。从案件数量的角度来看,法院受理的案件数量每年都在增加,法官的人数却有减无增,每位法官尤其是基层法官的办案负担在逐年加重,强度和压力也越来越大。从法官的素质来看,法官的素质仍然是参次不齐。存在问题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是有些法官基本素质和业务水平不高;二是责任心不强;三是认识模糊,认为法官的功夫在办案,裁判文书不很重要;四是上级高院监督指导不力,不能根据审判方式改革的要求及时就裁判文书的制作进行调研,提出指导性意见。

二、裁判文书改进的重点

(一)、全面展示诉讼过程的完整性。裁判文书要记载裁判形成的全过程,增加审判工作的公开性和透明度,反映程序正义和实体正义并重的司法价值观。

(二)、准确把握当事人的争议焦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是法官审理案件的重点。在文书制作过程中,要避免不分重点,不分主次,面面俱到。对于没有争议的事实,在裁判文书的事实认定部分只需客观叙述,不需要写明质证认证的过程及理由。对那些事实清楚、争议不大、当事人达成合意或均同意简化文书的案件,在简要概括当事人诉辩主张后案件事实已很清楚,法官就无需再重复当事人的陈述,用一句“本院认定的事实如原告所述”即可,或者只写明与案件处理结果直接相关的主要事实,对事实高度概括。

(三)、强化对争议事实认定的说理。在对事实认定说理时,要在裁判文书中表明所使用的证据规则及理由,既要对单一证据进行具体分析论证,又要注意证据与证据之间是否形成排除矛盾的证据锁链,要使采信的证据与所认定的案件事实相互照应,形成紧密联系。

(四)、深化对裁判理由的论证。裁判理由是连接案件事实与判决结果的桥梁。对裁判理由进行论证要加强针对性,要针对当事人对适用法律的争议展开论述,要针对具体案件的具体特点进行说理;论证要注重全面性及说理的充分性,防止片面性和断章取义的情况发生;论证要增强逻辑性,要通过严密的不同的逻辑思维方式展示事实、论理和结论之间的必然联系。

三、强化裁判文书充分说理应做到以下几点:

(一)、加强说理的准确性,立足于事实,全面、客观地反映当事人的诉辩主张,准确概括当事人的真实意图,叙事清楚,不似是而非,产生歧义。

(二)、加强说理的针对性,避免在细枝末节问题上纠缠,根据案情,紧紧围绕诉辩争议,对当事人提出的各种事实争点和法律争点作出回应,对是否支持当事人的诉辩主张明确表态,分清是非,明确责任,对当事人分歧较大、争议焦点较多的,可以借鉴。    

(三)、加强说理的逻辑性,以案件事实和法律适用为基础,严格按照逻辑学三段论的推理规则进行说理,充分论证和阐明法律规范与案件事实之间的内在联系,使事实、理由和判决结果相互联系,思路清晰,层次分明,做到理由与事实一致,理由与判决结果一致。

(四)、加强说理的法理性,对案件(简化裁判文书除外)适用法律的精神和法理予以必要的解释,补充法律漏洞,解释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权的原因和合理性,促使当事人服判息诉。

(五)、当前,裁判文书存在援引法律条纹上有不缜密、不具体、不解释的问题,有的引用上位法原则性的规定,不针对按引用下位法的具体规定;有的根据有关的司法解释裁判案件却没有引用司法解释;有些复杂案件涉及法律的解释和法律漏洞的补充,法官也不在裁判文书中加以说明。这样的裁判文书既使裁判结果公正,当事人也很难心服口服,有时会使胜诉一方存在侥幸,败诉一方觉得败得稀里糊涂,甚至产生法官办案不公的误解。为满足当事人的诉讼需求,法官援引法条应以满足当事人了解和理解法官裁判所适用的法律为限,引用与当事人实体利益直接相关和涉及其重大程序利益的法条,做到既准确、全面,又不过量引用。1、是引用法律的范围限于法律、法规、地方性法规和司法解释,与法律、法规不相冲突的行政规章和最高法院适用法律的各种意见、批复、会议纪要以及其他合法有效的规范性文件,可以在事实认定和理由部分引用,以增强说服力,但不能作为裁判依据引用。2、是引用条文应明确、具体,针对案件适用法条的条、款、项齐备,特别法有规定的不能援引普通法,下位法有规定的不能援引上位法,有具体法律规定的不能援引基本原则,例如以当事人证据不足为由,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的,法官在援引法条时就必须同时引用相关的实体法规定,说明当事人的起诉不能满足实体法规定的法律要件事实而因此败诉,如果仅仅引用程序法关于证明责任分配的规定就判决原告败诉,这样引用法条即为不明确和不完整。3、是规范法条引用的顺序,一般按照先程序法后实体法,先法律、法规后司法解释的顺序进行。4、是对复杂、疑难或运用法官自由裁量权裁判的案件,应对法条的立法原意予以必要的法理阐释,解释法官运用自由裁量权的法理和逻辑规则,加强判决的说服力。

笔者认为,裁判文书最主要的功能在于通过对当事人提起的诉讼标的作出裁判结论,向当事人解释法官认定事实、适用法律和作出结论的逻辑性,解释审判活动的正当性,实现对当事人合法民事权益的保护,满足被裁判者的诉讼需求,因此,应当在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和社会公序良俗的前提下,把满足当事人的诉讼需求作为裁判文书的主要功能和目的,这也是制作裁判文书所应当遵循的原则和标准。

随着法制日益健全,人民法治意识的提高,老百姓已不满足于仅仅获得一个裁判的结果,还要求能够通过裁判文书表明裁判结果的作出合乎诉讼法程序,要求裁判文书对案件审理主要过程有一个客观、全面的反映,以求最大限度地反映审判程序的合法性,当然这也是人民法院贯彻公开审判制度的具体表现。
责任编辑:韩少云 秦永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