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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放思想、真抓实干,进一步提升司法的公信力
蔡志萍院长讲党课
作者:蔡志萍  发布时间:2008-06-16 20:12:24 打印 字号: | |
  今年自从2月份开始,按照市委、区委、市高院的要求,我院认真组织开展了“争创一流大讨论”活动,和“解放思想、干事创业、科学发展”大讨论活动。通过组织学习、外出考察、查找差距、制定措施,全院干警的思想观念得到了进一步转变,工作作风得到了进一步提高,司法为民的能力和水平得到了进一步增强。同时,我们还需要再反思、再整改、再提高,在解放思想上、在发展空间上、在真抓实干上再下功夫,使大讨论活动确实取得实实在在的效果,使我院的各项工作继续走在全国前列,勇争排头兵。

  一、深刻认识司法的公信力

  1、什么是公信力

  公信力是公共权力的主体在公众交往活动中获得信任的能力,以及公众对于公共权力的心理认同,主要由两部分组成,一是信用,二是信任,同时包括公共权力的属性。信用的概念,信用是现代社会人们参与经济活动的基本品格,是外在强制内化为人们自觉的心理取向,是自我约束的行为准则。信用分为经济信用和伦理信用两种。对于信用的内涵有三种解释,其一“信任使用”;其二“遵守诺言”,实践成约,从而取得别人对他的信任;其三“价值运动的特殊形式”。按照以上解释,信用一词包含三层含义:其一,信用作为一种基本道德准则,是指人们在日常交往中应当诚实无欺、遵守诺言的行为准则;其二,信用作为经济活动的基本要求,是指一种建立在权利义务双方承诺的基础上,使后者无须付现金即可获得商品、服务或货币的能力;其三,信用作为一种法律制度,即依法可以实现的利益期待,当事人违反诚信义务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所谓的信任,就是对他人行为和动机所表现出来的善意的期待和回应。分两种类型:一种是技术能力(庭审驾驭能力、矛盾纠纷化解能力、法律文书制作能力)的信任,一种是义务和责任往往通过我们的言行表现出来的信任。二者的关系,从字面的含义,大家就可以理解,其一,信任是信用的内在品质,信用是信任的外在表现;其二,信任是信用的伦理基础,信用是信任的伦理含义在经济社会领域的技术化、理性化。信用的发生是在个体和其他主体进行交往时,首先需要相互间的信任,包括对行为结果会获得预期收益的信心和交易双方都认为这一利益会实现的相信,缺少相互信任,交往将无法进行或出现失信行为,所以交易总是在经过选择的可以互相信任的主体间达成。通常信任和信用在商业被广泛应用,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也更加注重在公共权力机关的运用。

  2、公信力的结构形态

  一是公信力的心理形态。公众在作出每一个决定的时候都有自己的心理活动。只有公众从心理上对公共机构的行为作出积极的认同,公信力才是可能的,反之,就不会产生公信力。二是公信力的行为形态。行为形态是外在化的公共信用,包括行为的主体、行为的客体和行为的后果。行为主体虽然均指公共权力机构,但是如果他的成员受其委托完成某种任务,这个成员是抽象公共主体,代表的不是个人,而是这个机构。比如,我们法院的干警行为发生失误时,虽然是个人的过错,但影响的是整体的司法形象,损害的是司法的公信力。公共行为的客体,信用行为的客体是与信用主体在交往活动中构成信用关系的一切客观因素。包括团体、组织、企业和个人等,他们在公共生活中既受公共权力的影响,又对公共权力进行约束。行为后果,肯定性的信用后果体现了民众对公共权力的认同和支持,而否定性的信用后果则体现的是民众的不满态度。

  3、司法公信力的类型

  从不同的历史阶段,我们可以区分为司法权力、司法权威、司法公信力,如果将其与信任相联系,可分三种对应类型,威慑型信任、了解型信任和认同型信任,就可简称为权利威慑型、理解型、认同型。第一,权利威慑型。在此种类型中,公众对司法的心理状态是不知其然亦不知其所以然。如封建国家时期,社会的所有管理职能——经济的、司法的,行政的、军事的,都同时由相同的个人所行使,统治者将司法权与行政权、立法权集于一身,司法在形式上和实际上具有“行政管理”的性质。第二,理性认识型。在此种类型中,公众对司法的心理状态是知其然不知其所以然。在这一过程中,形成了国家立法体系,行政执法体系和司法体系之间的相互独立并区分出严格的界限,立法行政更多地体现社会统治职能需要,受到了司法的制衡。这时的司法公信力是基于法律之上。司法权威的概念,公众作为获得独立人格的“理性人”来认识和评价司法的公信力。第三,心理认同型。在此种类型中,公众对司法的心理状态是知其然亦知其所以然,这种类型的基础建立在司法权与社会多元化权力之间,以及社会权力之间建立通畅的、理性的沟通与回应渠道。回应型法治绝不仅仅是国家立法治理社会而是社会通过法律治理国家与国家通过法律治理社会的统一。在现行的司法形势下,我们还强调“法院是诉讼的指挥者”,“法院是诉讼的中心”,法官还要坐堂问案,而把案件当事人视为游离诉讼程序之外的旁观者行不行,从以上我们可以看出司法程序必须使人在其中能认识和领会真正合乎人性的东西,使他们认识到自己的人格。

  二、关于司法公信力的评价标准

  司法公信力的评价标准就是司法公正和司法的满意度。

首先,司法公正是司法的价值目标。司法权是一种特殊的权力,司法的目的是为了解决社会纠纷,在对具体案件适用法律、裁判纠纷时,公正应成为其最高价值。公正既体现在对权利和义务的结果的处理上,也体现在处理的过程中,司法公正是司法公信力的首要评价标准。

  何谓司法公正,怎样才能让人们相信司法的公正呢?司法公正是指在司法活动中不仅要客观结果的公正,即司法活动就是对诉讼当事人的实体权利和义务所做出的裁决或处理是公正的;而且还要实现过程的公正,就是诉讼参与人在诉讼过程中所受到的对待是公正的,所得到的权力主张是公正的,即程序公正。司法公正是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的统一。这就要靠我们法院自身的公正审判来实现,通过司法公正进而达到司法权威,因为只有公正的裁判才能被社会公众信赖和认可。同时,实现司法公正,还要求高素质的司法主体,就是我们的法官。法官的素质主要包括业务素质和道德素质。做一名称职的法官既要有大量的法学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司法实践经验,还要能够熟练运用所掌握的法学理论和法学知识解决审判实践中遇到的各种问题,准确适用法律审理各类案件,要达到“专家型”的标准。要做精英法官,就要有较高的政治素养和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就是要做到政治坚定、业务精通、作风优良、司法公正。高素质的法官是保障法律正确实施的关键,如果说法院是社会正义最后一道防线的话,那么法官就是这道防线的守护人。因此,社会精英是时代对法官素质的特别要求。

  在我们现行的社会中,司法公正是一切社会主体的共同要求和利益所在。不同的社会主体有不同的要求,作为我们的法官就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正确的裁判案件,使做出的裁判符合公正的要求。作为当事人,他们将案件诉诸法院,希望得到的是一个公正的结果。他们既希望在程序上得到公正的对待,也希望在结果上体现出公正。作为其他的诉讼参与人,虽然案件的处理结果与他们没有直接的利害关系,但是在参与诉讼的过程中受到公正的对待,他们就会对法律充满信赖,进而树立起法律的公信力。作为社会公众虽然他们不是当事人,但他们同样希望法律是公正的,因为他们生活在社会中,难免会与司法机关打交道,如果司法不公,他们的利益会受到潜在的威胁,他们也企盼司法的公正。司法公正是一切社会的共同要求和利益所在,可见其重要性。

  其次,司法满意度是司法公信力的量化标准。它指当事人对法院执法工作有一定亲身经历或了解的基础上,对审判工作的满意程度,是个量化的过程。这就需要我们法官要破除司法权力至上的思想,树立司法的公信力,让当事人认识到而且亲身感受到司法就是服务,而且不仅要做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达到人民的满意,还要达到公众的满意。

  在大学习大讨论中,我们重点查找了在司法公信力的评价标准上还有哪些差距,还存在哪些方面的问题,查找出以下四个方面的问题。

  一是思想观念进一步转变的问题。要破除骄傲自满、夜郎自大的思想,增强居安思危的意识,破除因循守旧、畏难怕险的思想,增强改革创新的意识。

二是个别干警责任心不强。如庭审程序有遗漏、裁判文书有的没有日期,论理不充分,适用法律不准确等。在大讨论活动中,全院各个部门、每个人都查找了问题,也都制定了整改措施。我们要力戒形式主义,坚决避免从口号到口号,避免蜻蜓点水、浅尝辄止,必须实事求是、求真务实。从中层干部到每个干警,都应该静下心来认真思考,首先看看自己查找的问题找得准不准。解放思想,要从发现问题入手。没有问题就无需深化改革,没有危机就无需解放思想,找不到问题就不会有加快改革的危机感,也就无法找到解放思想的突破口。自觉的解放思想,就是要主动地查找和发现问题。其次要认真分析问题存在的原因是什么,分析形成问题以及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的主观因素和客观原因,特别是查找主观上的原因。第三,要找出解决问题的办法。这些年,教育活动年年搞,年年在查找问题,但是个别问题为什么还存在,大家应该深刻反思,查找原因,制定对策。

三是有的个别干警工作标准不高,自我感觉良好,满足干工作不掉队。我们每个人既要自己和自己比看看是否提高,又要与身边的先进比,还要从全国的角度与最高水平比。解放思想要从查找差距入手,不能小富即安,小进则满,满足于自己和自己比,越比越满足,越比越自豪,要打破这种思想上的障碍。首先,要查找差距,看看与先进水平差多少,与最高水平距离多大,找准差距,才能增强解放思想的紧迫感,进而激发解放思想的灵感。其次,要勇于超越自我,超越自我的力度有多大,解放思想的步伐就有多大,超越自我永不停步,解放思想就永无止境。

  四是还存在形象不佳的问题。有的个别干警要求自己不够严格,交友随便,不注意小节,有不良嗜好。

  三、在当前的形势下如何进一步转变作风、提升司法的公信力

党员干部的作用是党的作用的体现,关系党的凝聚力和号召力,反映党的执政能力和执政水平,影响党和国家事业的发展。我们全院的党员干部都要讲党性、重品行、做表率。胡锦涛总书记在党的十七大报告中指出的这个要求,为广大党员干部加强工作作风建设进一步指明了方向。党员干部讲党性、重品行、作表率,是政治原则和行为准则,也是人生的追求和道德规范,是促进科学发展和社会和谐的迫切需要,也是我们建设高素质干部队伍的重要保证。

  1.讲党性。讲党性,就是始终牢记党的根本宗旨,心系群众,服务人民。我们党的根本宗旨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党的一切奋斗和工作都是为了造福人民。党员干部无论职务高低,都是人民的公仆,必须始终牢记党的根本宗旨,真心诚意地为人民谋利益,在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与人民群众同呼吸共命运的立场不能变,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不能忘,坚持群众是真正英雄的历史唯物主义观点不能丢,党员干部作为党的事业的重要力量,在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都不能忘记自己的身份和职责,都必须牢固树立马克思主义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和正确的权力观、地位观、利益观,站在人民的角度分析问题,认识问题,按照人民群众的愿望要求科学决策、开展工作,努力做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讲党性,心系群众,服务人民,才能得到人民群众的拥护和支持,才能创造经得起实践、人民和历史检验的政绩。

  2.重品行。明代哲学家王阳明曾用金子比喻人品官德,纯度越高,品德就越高,没有高尚的人格做底子,为官从政就容易出现差错,甚至摔跟头。重品行就要做到:一是要加强修养。要把握好职位和人品的关系,心地坦荡、胸怀宽阔,正确对待名利,荣辱和好恶,经常反思自己的言行,做到静坐常思己过,闲谈莫论人非。二是诚实守信,诚实守信是立身之本,只有诚实守信的人才能团结人、凝聚人,所以说话要心口一致,办事要知行统一,为人要表里如一,谈工作要老老实实,讲成绩要实事求是,说问题要恰如其分,努力使自己的思想行为符合客观事实和客观规律。三是严于律己,时刻自重、自省、自警、自励,做到清廉自守,廉不诉穷,勤不诉苦,公不充私,抵得住诱惑,永葆共产党员的先进性。

  3.作表率。作表率,就是时刻不忘肩上重任,以身作则,率先垂范,做到以下勤学习、善思考、能成事:

第一,勤学习。作为一名人民的法官,树立信仰的开启点,为官的基准点,做人的支撑点,都来自于学习,有理论、有知识,人就有气质,有品位,就能始终保持清醒的头脑,才能更好的做到司法为民。一是学好政治理论,通过制定具体的学习计划,参加各种培训,系统学习党的理论知识,明确审判的政治方向;二是拓展学习内容,学习经济,文化,法律等方面的知识,熟悉掌握相关的政策和法律;三是改进学习方法,结合工作实际,向书本学,向实践学,努力提高自己的综合能力。

  第二,善思考。一是强化思考意识,要把审判工作置于全区经济发展的大背景下去思考,去总结,去分析,对于审判工作的难点问题,对于人民群众想什么,盼什么等,要重点思考,并在具体的审判工作中拿出解决的措施和办法;二是强化超前意识,工作中要学会打提前量,早考虑,早谋划,早拿解决案件的具体办法,努力做到未雨绸缪,增强对问题预见性;三是强化创新意识,要注重发现、思考、挖掘、提升审判工作的好经验、好做法,增强主观能动性,多动脑筋,多出主意,当好领导的参谋和助手。

  第三,能成事。一是勤奋敬业,审判工作案件多、处理难、程序严、标准高。要以辛勤劳动为荣,不怕苦,不怕累,一门心思想工作,一心一意干审判,充分履行好自己的职责,能一次传唤当事人的不传第二次,能一次开庭审理的,不开第二庭,想当事人之所想,急当事人之所急,使当事人尽快从诉讼中解脱出来,投入到生产和生活中去,确保审判效率最大化;二是扎实细致,充分发挥审判机关严谨细致的优良工作作风,从小处着眼,从细微处考虑,把每个环节,每个细节都考虑周全,一步一个脚印去干,一个环节一个环节去落实,做好五个一(接待好每一位当事人、开好每一个庭、写好每一份法律文书、执行好每一个案件、装订好每一本卷宗);四是团结协作,以团结互助为荣,对同志多尊重,多理解,多支持,相互协作,形成工作合力。三是谦逊待人,对工作要有热情,对事业要有激情,对人民群众要有感情,谦逊待人,真诚相见,办事热心周到,让人民群众感到可亲,可近,可敬,不愧于人民法官的光荣称号。
责任编辑:蔡志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