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燃油的日益紧俏,价格的不断攀升,一些不法分子打起了盗窃燃油的主意。被告人刘某伙同杨某,携带油桶、钳子、改锥、吸管等作案工具,在夜幕的掩护下,驾驶宝来轿车潜入西青开发区内,盗窃停在路边的货车油箱内柴油共计23桶,合计715公斤价值3317.6元。在二人将盗窃的柴油往其驾驶的车上装的过程中,被巡逻的保安发现,刘某当场使用暴力抗拒抓捕,后终被制服,二被告被当场抓获,被盗物品被收缴。
被告人刘某伙同他人在实施盗窃犯罪过程中,为抗拒抓捕而当场使用暴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的规定: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抢劫罪定罪处罚,因此,刘某的行为已构成抢劫罪。被告人杨某伙同他人采用秘密窃取的手段取得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我院以抢劫罪判处刘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3000元。以盗窃罪判处杨某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