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庭康玉杰法官受理的原告万海刚与被告赵富群、黄骅市运输总公司南大港分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经康法官多方协调,排除了原告及案外人第三中心医院的烦恼,收到了多方的好评。
原告万海刚发生交通事故,经天津市第三中心医院救治,共住院133天。经诊断,原告的伤情为:创伤性右大腿高位截肢,急性肾功能衰竭,外伤性脾破裂等。经鉴定,万海刚右下肢截肢为Ⅴ级伤残;脾切除为Ⅷ级伤残;小肠破裂修补为Ⅹ级伤残;体表损伤形成的瘢痕为Ⅹ级伤残;万海刚的护理依赖等级为部分护理依赖。至原告起诉时,总计支出医疗费153358.4元,其中被告赵富群垫付医药费7万多元,万海刚自付5万多元,还有近3万元没有给付第三中心医院。因此,第三中心医院不给万海刚出具医药费票据,造成万海刚证据不全,合理的损失得不到赔偿非常着急。康法官得知后,主动与第三中心医院联系,但医院害怕出具证明后万海刚得到赔偿仍不交医药费,存在很多顾虑。康法官提出每次开庭都通知第三中心医院,执行时也一并执行,保证不让医院受损失,经过做工作,医院终于同意出具证明。经过审理后,在康法官的耐心调解下,原、被告达成了调解协议,但需要以判决的形式结案。判决生效后,原、被告双方及第三中心医院均到庭执行,各自拿到各自的钱。
第三中心医院表示原本不报希望的一笔钱,没想到竟然拿到了,并以一面锦旗和一封感谢信表达了对康法官的感激之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