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产税是对被继承人或财产所有人死亡时所遗留的财产课征的一种税。就继承人来说,被继承人遗留的财产就是继承人所分得的遗产,因而对继承财产的课税,也就等于对遗赠财产的课税,因此在许多国家,遗产税与继承税是互称的。有些国家为了防止纳税人通过赠与方式逃避遗产税,在征收遗产税的同时,对财产所有人生前赠与他人的财产补充开征赠与税,或者将二者合并为遗产和赠与税。赠与税与遗产税密切相关,但二者又有明显的区别。赠与税是对财产所有人生前转移的财产课征的,而遗产税是对财产所有人死亡后转移的财产课税,赠与税是作为遗产税的补充税种而征的。由于遗产税仅对财产的转移征税,而对财产的拥有者不征税,所以有人将该税归为流通税,即对财产的流通行为征税。但是,从遗产税的实质来看,其课征客体是死亡人所遗留的财产,也就是继承人所继承的财产,因而对遗产征税本质上就是对财产征税,遗产税应归属于财产税系。
一、遗产税的沿革及国外现状。
据有关资料介绍:遗产税的起源较早,早在古代的埃及、罗马时代就开始对遗产征税。当时,对死亡人的遗产征收10%的税,作为支付老弱士兵的养老金。近代遗产税于1598年创设于荷兰,此后英国于17世纪,法国于18世纪初,意大利于19世纪,德国、美国于20世纪初先后建立了遗产税制度。目前遗产税已成为风靡全球的一个税种,据不完全统计,世界上有100多个国家和地区征收了遗产税。发达的西方国家几乎都征收了遗产税。根据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统计,美国、加拿大、日本、西班牙等21个西方工业化国家现已全部开始征收遗产税。甚至连像百慕大等一些国际上著名的避税港也开征了遗产税。我国的遗产税始于北洋政府时期,1915年北洋政府拟定了《遗产税收征收条例》,但未实施。后国民党政府也曾制定了《遗产税收政策条例》及实施细则,但最终也没有实施。1940年国民党政府始正式开征遗产税。新中国成立后,政务院于1950年发布的《全国税收实施要则》中规定在全国范围内征纳的14种税中就有遗产税,后因各种原因未予开征。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随着改革开放方针政策的执行,国民经济迅速发展,人民的收入水平不断提高,个人积累的财产日益增加,特别是先富起来的一部分人所积累的个人财产数额已十分巨大。为调节这部分人的财富,缩小贫富差距,1994年税制改革时,国务院已明确要开征遗产税,并将其划归地方税法体系,但至今未进入立法及实际操作程序。
遗产税之所以能被广泛推广并得以迅速发展和完善,主要是因为遗产税有其自身的优点和其他税种难以替代的作用,表现为:遗产税以财产所有人死亡为征税前提,因而纳税人难以转嫁税负。遗产税以死亡者所遗留的财产为征税对象,从而相应地减少了继承人从被继承人处所继承的财产。这样不仅有利于减缓资本、财产集中的趋势,而且有助于平均社会财富,减少贫富差距。有利于减少社会浪费,提倡劳动所得。遗产,对被继承人来说是靠一生艰苦奋斗,勤劳节俭所积累的财产,而对继承人来说则是一笔不劳而获的财产,对其所继承的遗产征税,将一部分遗产收归社会所有,增加社会公共利益,从而减少了继承人一部分财产,这样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削弱其购买力,有利于减少浪费。发达的西方国家的个人所得税大多采用自行申报制,逃税和漏税的情况屡见不鲜,通过对纳税人一生积累的财产征收遗产税,多少可以追回部分逃漏的税款,并从一定程度上补充所得税和流转税的不足。同时,增加财政收入,促进社会经济的发展。
世界各国所征收的遗产税根据纳税人义务的不同,可分为总遗产税制、分遗产税制和混合遗产税三种基本类型。一、总遗产税制是指以遗嘱执行人或遗产管理人为纳税义务人,就死亡人遗留的全部遗产净额课税。按总遗产税制征税,一般不考虑继承人与被继承人之间的亲疏关系和继承人的具体情况,也不设起征点,采用累进税率,实行先征税后继承。遗产净额为遗产总额减去各项扣除项目后的余额。总遗产税制具有如下优点:仅就遗产的总额征税,不必考虑继承人的亲近关系及其差别,税制简单。税源有保证。采用累进税率调节效果好,征纳管理比较方便,征收成本较低。实行总遗产制的国家主要有美国、英国、新加坡等。二、分遗产税制。又称继承税制,是在被继承人死亡后,先将其遗产分给各继承人,然后以各继承人为纳税义务人,就其所分得的遗产分别征收遗产税。在分遗产税制下一般采用累进税率,税收负担的轻重往往取决于继承人与被继承人的亲疏关系。分遗产税制虽然比总遗产税制复杂但较为公正,因而目前实行分遗产税制的国家比较多,如日本、德国等。三、混合遗产制。是指先对被继承人的遗产以遗嘱执行人或遗产管理人为纳税义务人征收总遗产税,再以各继承人为纳税义务人就其所继承的财产征收继承税。两者合并征,可以扬长避短。实际采用的国家有加拿大、意大利等国。
二、有人认为我国征收遗产税是一种趋势
有人表示,遗产税是西方国家的一个主要税种,也是地方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之一。在中国进行了20多年的市场化改革之后,国民收入的格局发生了很大变化,收入差距拉大。根据最新的统计,基尼系数已经接近0.5。用税收手段来调节个人所得是一种必然现象,政府通过征税来实现财富转移支付,为贫困者提供生活保障。有学者认为,中国目前的财产税税目还比较少,地方税尚不健全,从长期来看,在新一轮税改过后,地方财政收入减少,遗产税可以起到弥补地方财政缺口、调节收入水平的作用,有利于适当缩小贫富差距。并且社会主义制度强调社会公正,经济公平,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收入的差距越来越大,因此政府有必要采取一些手段来调节收入水平。经过实证分析表明,个税在调节收入方面的作用非常小,政府未来要减少个税的累进层级,这更将降低个税的累积性。而且政府的转移支出手段尚不健全,没能满足目前社会的需要。长期来看,征收遗产税是一种趋势。
三、目前不宜立即开征遗产税。
关于我国是否应开征遗产税,我个人的观点是目前时机尚不成熟,不应在现阶段开征遗产税。理由如下:
一、在我国现阶段,财富“寄生”现象尚不严重。征收遗产税一个重要目的,是为了避免富人的后代不劳而获,影响社会公平。在西方发达资本主义国家中,依靠祖辈财产而不思进取的情况较为普遍。西方的市场经济已历经上百年,比如英国的工业革命开始于1750年左右。几百年间在鼓励财富创造,保护私人产权的体制下,形成大批的家族企业。许多家族的第三代、四代仍可享有巨额财富,体验着与生俱来的不平等。在富人阶层内,也产生了一些纨绔子弟。例如希尔顿酒店集团创始人康德拉-希尔顿一手建立起庞大的连锁酒店王国,事业版图涵盖美洲、欧洲、亚洲等地区,集团经营管理着美国、英国、中国等全球70多个国家数千家酒店。但是现在的继承人帕里斯•希尔顿则有一些离经叛道。帕里斯高中毕业后再无心读书,去当了模特,频频登上《名利场》等时尚杂志,出现在名设计师的服装演示会T台上。此外,她或真或假的感情生活也吸引了大众的关注,特别是她的约会对象大都是好莱坞“当红炸子鸡”,很快成为狗仔队追逐的对象。帕里斯不断出入各种舞会,不久就变得声名狼藉。可见对于这类继承人来说,财富给予他们的是负作用,他们已经不能很好的掌控财富。而我们国家的富人绝大多数没有巨额财产能够继承,而完全靠白手起家。比如:1987年广东北?蚬?绶抗芩?那?ㄖ?映ぱ罟?砍晌?笔彼?健巴蛟?А薄?年后,他建起一个叫碧桂园的楼盘。20年后,这位18岁以前没有穿过鞋的顺德人以512亿港元的帐面身家成为中国首富。再比如:1986年,20岁的小木匠车建新磨破了嘴皮子,借了姨父准备盖房的600元钱,做起了生平第一笔家具生意;17年后,他的中国红星家具集团已经成长为年销售额36亿元的民营企业集团。又如:张朝阳,1964年生于陕西西安,1981年考入清华大学物理系,1986年考取李政道奖学金,赴美国留学,七年后,获麻省理工学院(MIT)物理学博士学位, 1996年10月,创办爱特信公司(ITC)。1998年2月,成功推出搜狐(Sohu)网站,同年10月被美国《时代周刊》评为全球“数字英雄”。中国的富人们很多是筚路蓝缕,努力不懈,运用智慧而创造自身拥有的财富。他们的财产少一些陈腐的气息,多一些新鲜的朝气。财产是劳动所得,与坐吃山空有本质区别。当然我们不排除在整个社会发展进程中,有一些人是通过不正当手段而致富,但这并非税法所应调整。就合法财产而言,现阶段就开始征收遗产税,并不妥当。
二、对于财产的制度性保护时间尚短,如开征遗产税,会动摇人们创造财富的信心。自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废除了私有制度,实行国有化和公私合营。建国初期(1949-1952),有利于国计民生的资本主义经济在社会主义国营经济的领导下,得到恢复和发展。 在社会主义改造的过程中,我党对资本主义工商业实行了利用、限制、改造的方法,采取加工定货、统购包销、经销代销、个别企业的公私合营和全行业的公私合营以及付偿定息等一系列从低级到高级的国家资本主义的过渡形式,成功地实现了对资本主义经济的社会主义改造和对资产阶级的和平赎买。很长一段时间,我们以国有制为基础的经济,注重保护国有财产。长期以来我国对于私人财产保护是缺位的。到了1988年4月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宪法修正案规定:“国家允许私营经济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存在和发展。私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补充。国家保护私营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对私营经济实行引导、监督和管理。”2004的宪法修正案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可见我国对于个人财产的保护是逐步发展的过程。在一段时期内私人财产得不到有效保护,商品经济被当作“资本主义尾巴”割掉。而改革开放以来,私人财产的保护制度逐步完善,直到《物权法》确立了对于不同所有制下财产权的平等保护,对于人民的生产积极性是极大促进。通过自身努力积累的财富在现有法律体系下可以避免被任意剥夺,有恒产而有恒心,人民进行经济建设充满动力。既然如此,在个人在世时财产有充分保障,在过世后遗产却被征税,会使人们对于财产所有权的不可侵犯性产生担忧。那么将不利于财富的积累,使们误以为国家又试图以公权力干预个人财产创造。因此现阶段不应开征遗产税。
三、对于应纳税额的确定缺乏相应技术手段,可能造成征收阶段的不公平。遗产税征收首先要对于遗产数额进行确定,我国目前还没有完善的财产申报制度,遗产也就不容易确定。当前,饱受垢病的个人所得税,存在的问题之一就是对个人收入的监控较困难。广大工薪阶层因为工资比较明确,易于掌握,成了个人所得税的主要税源。而一些高收入者,如资产型收入和自我就业者,因为其收入形式多样,反而不易控制。造成税负的不公平,失去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重要功能。同理,遗产也就是个人生前的财产,也是不易获知的。财产的形式多种多样。不动产如房屋则容易查询。但是作为现金来讲,存放在银行内的实名存款易于查知,而存放在别墅保险箱内的现金则税务机关无从查实。作为股权,上市公司的管理相对透明,而非上市公司则不易监控。现实中还存在个人财产与公司财产的混同,财产隐匿等复杂现象。
要想解决财产核定难的办法,我觉得一是要建立跨行业、跨地区的公民收入监督信息共享体系,有效地对公民收入所得进行监督,使人民据实申报,才可能打击偷逃税行为。联合工商、司法部门查清公民财产状况。二是开发适合实际情况的税收征收软件,运用高科技手段,对个人收入情况进行及时地跟踪监控。加强我国税收征管的根本出路在于网络化。税务部门依靠手工操作方式实施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已不能适应税收征管的要求和社会经济发展实际情况。应在全国范围内建立计算机网络,使税收征管发生质的飞跃,工作效率显著提高。三是完善税收核查及税收代理制度。而在目前我国的一系列手段都还不具备。如又开征遗产税,会产生守法者吃亏,不守法者得益的情况。
四、现阶段应发挥财富的激励作用,而不能用遗产税抑制人们发展的积极性。人们通过劳动或合法投资等获得财产,有权享受财富带来的生活便利,提高生活质量。而中国古老的传统是辛苦敛财还要惠及子孙。现实生活中,我们看到无数的例子,父母省吃俭用将辛劳所得给子女作为房屋的首付,父母出资为子女筹办婚事。在社会保障体系、住房保障体系远不完善的今天,年青人的生活也并不轻松。他们需要一定物质基础才能在日益竞争残酷的社会中立足。而父辈的帮助是最直接且不可或缺的。有人主张遗产税起征点为80万元,貌似较高。但80万如今已无法购得大城市内鳞次栉比的高楼中的小小一间。如果还要征税,只能加重人们负担,降低群众生活质量。
综上,笔者并不赞同遗产税这种劫富济贫的办法。更何况“劫富”后能否济贫还是未知数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