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男子称是借给朋友房子,4年后要求归还;而朋友说是卖给自己,并拿出房款收条和合同等证据。二人于是对簿公堂,日前,我市西青区法院审理了此案,驳回原告归还住房的诉讼请求。
原告唐震旺为河南省开封市人,2003年底至2004年初,承包了被告张文庆所在单位的房屋建筑工程,二人因此结识。
唐震旺称,2003年他取得抵债房一间,面积为88.3平方米,当时张文庆找到自己说要借用一段时间,他答应并约定可随时收回该房。今年4月23日,他发现房屋已经被张文庆出租,故起诉到法院要求张文庆归还房产。
被告张文庆称,唐震旺取得抵债房后,多次找到自己说资金周转困难,想把房子卖掉,并保证房子一下来就马上给被告钥匙并办理房本。在征得妻子和抵债单位同意后,2004年春节期间,张文庆第一次给付唐震旺房款5万元。后又于年中、年底两次给付房款,共计10.8342万元。此后,张文庆多次找到唐震旺办理房本,始终没有结果,唐震旺又于2006年下半年不知去向。张文庆认为自己已经交付了房款,即已购买了诉争房屋,且有唐震旺书写的收条和合同为证。此外,张文庆还提供了抵债单位同意住房变更证明、该房屋3年的供热费缴纳证明等证据。
法院经审理认为,民事活动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本案中唐震旺的主张并未提供相关证据证实,而张文广所提交证据真实有效,且唐震旺收取的现金数额与当时的同等房屋价格基本相符,故认定该钱款性质为购房款,驳回原告要求张文广归还住房的诉讼请求。(文中人物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