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通过自己的叔伯向其同事姚女士借款两万元,事后却否认与其之间的借贷关系,称自己是向叔伯借的钱。近日,西青区法院公开审理了此案,判刘某三日内偿还所欠借款。
2006年5月,家住西青区中北镇的刘某为了偿还房屋贷款找到自己的叔伯,希望能先借点钱缓解一下经济压力,而其叔伯刚好赶上家里装修房子,手头一下子拿不出太多的钱,其叔伯就想到了单位同事姚女士。姚女士和刘某的叔伯平时关系很好,工作之余,两家人经常一起吃饭聊天,借钱一事很痛快的就答应下来,并且在最快的时间内将两万元钱交给了刘某,二人也打好了欠条。
此后一年,刘某仍然没有归还借款,姚女士开始催要,刘某却找各种借口推拖不还,并且声称钱是借自叔伯,不会还给姚女士。今年6月,姚女士一纸诉状将刘某告上法院。
西青区法院认为,刘某与姚女士之间存在明确的借贷关系,刘某所称此款借自其叔伯,不同意还款的主张因不能举证证实,且其叔伯对此不予认可,故不予采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