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如客观事实与法律事实属于两个不同的概念,当事人的正当利益与诉讼利益也隶属于两个不同的概念范畴。一般来讲,“正当利益”是当事人在不受纠纷诉争的原本状态下的实际利益所得,也即在实体法上,如果诉讼中的交易费用为零,当事人在诉讼终了时的利益所得。“诉讼利益”讲的是在考虑诉讼中交易费用的情况下的正当利益。例如,一方违约,给另一方带来1万元的利益损失,这1万元讲的就是当事人一方的正当利益。进入诉讼程序后,当事人一方需要承担诉讼费,律师费(可能),时间上的机会成本,交通费,通讯费,还需要承受1万元的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损失及由于通货膨胀(可能)所带来的贬值损失及不同程度上的精神负担等等,这些可以理解为诉讼中的交易费用,再加上1万元的正当利益,便是当事人一方的诉讼利益。现行的立法及司法实践中,除了当事人的正当利益及诉讼费外,有相当大的一部分诉讼交易费用没有被考虑在内,从而造成了一方当事人的利益减损。在此种情况下,随着诉讼程序的进一步深入,当事人的诉讼交易费用会越来越大,也就是说案件审理的效率很大程度上直接关乎当事人的诉讼利益,从而为调解在审判中的大面积推广奠定了法经济学上的理论基础。鉴于此,在案件的审理中,加大调解力度是保障当事人实际权益的有利措施,但需要一个前提条件,即调解后的实际履行。考察调解效果高低的一个重要指标为调解申请执行率,调解申请执行率越高,说明调解的实际效果越差,在很大程度上说明调解的结果并非当事人中一方的真实意愿。调解申请执行率越低或者为零,说明调解在保障当事人实际权益上取得了制度设计的原本效果。
“讼则终凶,古有明训。凡诉讼者,动辄经年累月,不但荒时废业,且耗费金钱,纵获胜诉,以往往得不偿失。若其败诉,所受损失更为重大。” 所以在调解过程中,向当事人明示诉讼过程中的交易费用,以使当事人充分考虑交易费用与所欲求得正当利益的大小关系,在调解和诉讼当中进行利益较大化的最优选择,对保护当事人的实际权益有着重要的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