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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为执行服务 案结事了获双赢
作者:中北法庭 王剑辉  发布时间:2008-12-10 08:06:36 打印 字号: | |
  近日,中北法庭受理的一起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一案,经苗广玉庭长及主审法官大量细致的工作,得到了圆满的解决。当事人送来锦旗一面以表达对法官的感激之情。

  2006年原告张某与高某驾驶的属于某集团公司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原告张某肋骨、左肩胛骨骨折,分别构成9级和10级伤残。车辆驾驶员系本案被告某集团公司员工,山西人,发生事故后辞职离开公司,去向不明。原告张某是老知青,无配偶,性格偏执,无固定收入,只能靠在外打工维持生计。发生事故后,更是没有任何经济来源,只能靠亲属的周济生活。

事故发生后,交通队虽曾主持调解,但双方分歧很大,原告张某要求赔偿80万元,被告某集团公司只同意赔偿10万元,故没有调解成功。此后,张某便拖着残疾的身子到处上访,因事故头脑受到刺激多次去某集团公司处吵闹,并在该集团内烧纸钱,多次打伤该集团员工,但是矛盾始终没有最终解决。故张某提起民事诉讼,希望法院能够保护其合法权益。

  本案受理后,庭长及主审法官高度重视,认真研究案卷材料,分别会见双方当事人,全面详尽的掌握了第一手资料,做到案件了然于胸。主审法官脑中始终绷紧“大执行”这根弦,牢固树立全局意识,坚持审判为执行服务,公正、公平、高效的维护好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通过深入细致的调查研究,准确把握住了双方的争议焦点,发现双方有调解的基础,存在达成调解协议的可能,而且调解是能够使双方尽快从诉累中解脱,恢复正常的生活及生产经营的最好方式,即使调解未能成功也为随后执行工作的顺利开展打下了良好的基础。大的审判方向确定后,主审法官多达十几次主持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拓宽工作思路,找原告的远亲做工作,并要求被告的领导到庭,反复做当事人的工作,最终双方自愿达成协议:被告一次性给付原告282000元。调解成功后,主审法官督促被告及时将赔偿款交至法庭,并转交至原告手中,使得缠绕双方近两年的矛盾纠葛得以化解。原告张某可以静下心来谋划今后的人生,被告某集团公司可以恢复正常的生产经营,在商海中大展拳脚。本案的圆满审结,取得了双赢的效果。

  原告张某拿到法庭转交的赔偿款时,激动万分,连连鞠躬感谢法官,并赠送锦旗一面,上书:人民好公仆,百姓贴心人。
责任编辑:中北法庭 王剑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