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我庭杨恩兴法官运用调解,圆满审结一起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既使原告利益得以最大程度的保护,有让被告从心里信服,真正做到胜败皆服。
本案原告宋某系山西人,丈夫为湖北人,在上海工作。宋某在津没有亲人,独自带着孩子在天津工作生活。此次交通事故造成原告宋某股骨骨折,虽已出院,但是仍然只能卧床静养,无法自由行动,需要有人照顾护理,且孩子还小,上学需要接送。宋某独自一人面对如此意外灾祸,情绪抑郁,终日以泪洗面。在庭审过程中,原告宋某无法提供医院开具的需要继续护理的证明,被告方对于原告出院后的护理费不同意赔偿。主审法官没有简单依照法条一判了之,而是充分考虑到原告的实际情况,并且依照通常情理,原告股骨骨折,出院后的确需要人来照顾,虽然受害人不能提供证据证明,但在情理之中的损失是应该得到赔偿的。主审法官积极做被告的工作,对其晓之以理、动之以情,让被告换位思考,设身处地的为原告着想。通过耐心细致的工作,使得被告理解了原告所承受的痛苦,同意对原告的合理支出予以适当赔偿。主审法官以此为契机,耐心向原告释明法律,使其自愿放弃一些过分要求。
主审法官连续做调解工作,舍弃休息时间,工作至晚上七点,促使当事人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被告于调解后第二天就将赔偿款交付原告,使案件得以圆满解决。此案中,主审法官既兼顾了法律规定,又考虑到了原告情理之中可予理解的损失,实现了法与情的和谐相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