庄稼地被污水浸泡,自行商议后便将水排到小区门口的马路;行人明知路面湿滑危险,仍然骑车经过,造成摔伤。日前,天津市西青区法院依法审理了“污水马路摔伤行人”一案,三名被告人和原告各承担25%的责任。
陈树清、陈广银和范闻一是西青区居民,2008年5月12日,三人发现自家的庄稼地里都是生活污水,浸泡了自家土地和房屋,找到附近小区的物业负责人也得不到解决。自行商议后,三人将污水用抽水泵排到了邵女士居住的小区门前的马路上。该小区门前只有一条马路出入,邵女士骑车至此,因为积水较深再加上路面坑洼,摔倒受伤,后经医院诊断为左胫骨骨折,在天津医院住院治疗共23天。
西青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陈树清、范闻一、陈广银三人在未经任何部门准许情况下擅自向小区门口马路排水,导致马路积水、原告摔伤,应连带赔偿原告损失;同时,原告明知马路坑洼湿滑仍骑车通行也是造成其摔伤的原因之一,本身也应承担一定的损害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