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我庭审理了大量因个人挂靠其他有资质的建筑企业承包工程,在工程施工期间以所挂靠建筑企业的名义购买材料而欠款的买卖合同纠纷。这就涉及到了因挂靠经营所引发的纠纷。
挂靠经营是指允许他人在一定期间内使用自己建筑资质进行工程施工的行为。允许他人使用自己建筑资质进行工程施工的企业为被挂靠企业;相应的使用被挂靠企业建筑资质进行工程施工的企业或自然人为挂靠人,从而在借用人与出借人之间形成挂靠关系。之所以出现这种企业经营方式,主要在于挂靠人为规避市场准入问题,利用被挂靠企业的经营资格谋求更多的订约机会;作为出借建筑资质的对价,被挂靠企业往往会从挂靠人的经营活动中取得固定的管理费用。表面上看来,采用挂靠经营方式对双方都是有利的,但仔细分析便会发现其实双方享受的权利与承担的风险是不对等的。
挂靠人只承担上缴管理费用的义务;被挂靠企业只享有收取相对较小数额固定收益的权利,但却承担了相当大的风险,一旦挂靠人经营上违约或侵权,势必给被挂靠企业造成难以估量的损失。因为,基本上还是基于挂靠人的道德观来约束自己处理好债权债务纠纷。但由于挂靠人往往未处理好这些纠纷,所以债权人会直接向被挂靠企业主张权利。
正是这种实质上的不平等和潜在的风险性,才引发了实践中的大量纠纷。虽然挂靠行为被法律明文规定禁止,但现实中,要杜绝此类现象非常难。因此,被挂靠企业对这些风险问题要有一个清醒的认识。
被挂靠企业如何应对、规避此类不规范操作呢?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方面着手:
第一,就是关于公章的问题。被挂靠企业对于法人章管理的比较好。但是现在的主要问题是项目经理部的刻章问题,因为现在很多项目经理部都有刻章,项目在履约过程中会使用该章签署一些合同,履行一些合同,比如一些材料的接收,款项的支付。该章在一些具体工作中可能会起到一些作用,但是出现的问题也比较多,尤其是在对外债务问题上,可能产生比较大的问题。如果挂靠人用此章确认很多的债务,比如用了多少材料,欠了多少钱等,可能会对被挂靠企业以后债务的承担产生大量的问题。所以被挂靠企业只能给挂靠人刻某某项目章,并非合同专用章,后用括号注明只限于技术资料往来,这样可以起到告知第三人,即让第三人应该对项目经理部的权利有充分认识,并且可以作为判断第三人是善意还是恶意的依据。今后在第三人要求被挂靠企业承担责任时,也可作为被挂靠企业一个抗辩的理由,主要是说明第三人是善意还是恶意的问题。但由于各级法院对法律的理解和适用法律的不同,对这种章的效力各法院的认定也不同,被挂靠企业所能做的就是尽量最大化的来减少损失。
被挂靠企业在项目中也可以不给挂靠人刻项目部的章,完全依靠授权来运作,这种挂靠主要是必须业主的认可,但这种做法在国内做的还不太成熟。因为国内都比较认章,而对于个人的签字认知度不同。
第二、解决建筑挂靠债务问题,被挂靠企业可以委派管理人员对外代表本企业履行建筑合同,不给予挂靠人任何授权。而且相应的管理措施必须跟的上。另外一个解决办法是和有资质的劳务企业签定劳务分包合同,进行施工。
综上所述,施工企业规避工程挂靠此类不规范操作的重点在于:在挂靠人实施买卖、租赁以及借款等民事法律行为时,防止第三人向被挂靠企业追偿债务,核心在于解决好表见代理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