骑自行车被小客车撞上,造成右手手臂受伤,无法坚持正常炒股,因此向车主索要经济损失每月7400元。近日,西青区法院依法审理了此案,对原告的炒股损失不予认可,由车主酌情支付被撞者误工费600元。
2007年年底,家住西青区的王某骑自行车在津涞公路由东向西时,被身后由刘某驾驶的同向驶来的“五菱”牌小客车刮倒摔伤。事故经天津市交管局西青支队现场勘察,认定小客车司机刘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王某不承担事故责任。
除医疗费用、自行车受损、手机损坏等经济赔偿外,王某还提出,自己没有正式工作,在家以买卖股票为生,并且提交了近期炒卖股票的对账单,声称他2007年每月平均收入约七千元,应由被告予以补偿。
西青区法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利受法律保护,王某因发生交通事故而致人身损害,有权主张合理赔偿。因被告在家炒股,收入并不稳定,故原告所主张的误工费以600元为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