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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河法庭通过“四扩大”提高调解的质量与效率
作者:南河法庭 向华杰  发布时间:2009-03-02 08:55:27 打印 字号: | |
  南河庭按照“重调解、精审判、强执行”的工作思路,在充分运用院内总结的各种调解经验和方法的基础上,结合本庭的实际情况和辖区特点采取以下“四扩大”措施来提高案件调解的质量与效率。

  1.扩大调解主体。人民调解员在基层案件的调解中起着很重要的作用,他们在诉前、诉中及判决前的调解工作都是非常得体、非常有效的,我庭各种案件的有效处理都得益于在他们的紧密配合下,及时有效地化解各种矛盾纠纷,做到案结事了。因此我庭适时对辖区人民调解员进行工作指导和培训,完善调解联络员制度,使他们成为我庭调解工作的得力帮手。

  2.扩大调解范围。调解工作不仅只对当事人进行调解,还延伸至村、镇的领导及对双方当事人有影响、有说服力的亲朋好友。通过他们再做双方当事人的工作,有利于案件的调解结案。

  3.扩大调解时限。调解工作从当事人到法院起诉就开始展开,了解和掌握案件争执的焦点,为进入诉讼程序做好准备工作。扩大调解面,在调解过程中,不就案论案,而是抓住事件的根源一并调处,解决与案件有关的矛盾。

  4.扩大调解的场所。法官深入基层、深入群众,充分利用“街头、村头、田间、地头”适时地进行调解,这样便民的举措在实践中已经得到村镇领导和广大群众的认可,也更加有效的处理各种矛盾。并且在调解的过程中适时地将国家政策和法律带到基层人民群众中,提高公民法律意识,法律的权威和人民法院的社会公信力自然会得到提升,从而取得“双赢”的社会效果。
责任编辑:南河法庭 向华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