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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诉前调解的一点看法
作者:立案一庭 刘拓  发布时间:2009-05-19 14:09:43 打印 字号: | |
  一般来说,调解工作都是在诉讼程序开始之后进行的,诉前调解或者说庭前调解的提出更多的是着眼于最大化的实现司法和谐、节约有限的司法资源。在我国这样一个浓厚乡土人情的社会里,相比法律,人们更注重感情的沟通,以情动人,在理解下达到解决问题的目的。正如法国人勒内•达维德所说:“中国人解决争端首先必须考虑‘情’,其次是‘礼’,最后是‘理’,只有最后才诉诸法。”虽然我国已实施了五个五年普法规划,但是在多数人心中,依然觉得法律是最后的手段,能通过协商解决的尽量不进入诉讼程序,这种思想根深蒂固。大多数情况下打官司在普通大众心里仍然是一个迫不得已的选择。这就为诉前调解创造了契机,只要我们准确把握时机、掌握好火候,是有可能通过调解的方式在诉前解决问题。

  诉前调解工作,有三大好处:第一,可以避免当事人进入庭审程序后产生对立情绪,进而激化矛盾;第二,案件如果在起诉前调解、和解解决,不但可以节约司法资源,而且也降低了当事人的诉讼成本;第三,诉前调解方式多样、方法灵活,进行调解的余地较大,因此更容易达成协议,妥善化解纠纷。这样就可以缩短办案周期,及时定纷止争,达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诉前调解虽然不同于诉讼中的调解,但仍然是从属于法院的诉讼调解,因此做好庭前调解工作应当注意以下几点:

  一、诉前调解工作必须以双方当事人自愿合法为基础,有合意的行为才可以启动庭前调解程序;

  二、诉前调解要注重方式方法,讲求调解艺术,力求给当事人创造一种相对宽松、和谐的环境;

  三、提高法官调处纠纷的能力,增强当事人对法官的信任和尊重程度,以此推动当事人积极选择诉前调解程序解决纠纷。

  四、诉前调解的时间不能过长,而应坚持及时化解矛盾的原则,对于诉前调解不能及时达成协议的,应立即移送审判庭进入审理程序。
责任编辑:立案一庭 刘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