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赵某任某保健品分公司负责人期间,从天津4家制药企业购进价值175万余元药品,后私下变卖偿还债务,日前因犯合同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1年,并处罚金170万元。
40岁的赵某,原系河北省衡水市某保健品有限公司分公司负责人,后因经营不善,欠下大量公司债务及个人欠款。2006年底到2007年5月,赵某在公司没有实际履行能力的情况下,与天津两家药业有限公司签订药品购销合同,并与另两家药品企业口头达成购销协议,先后共购进价值175万余元药品,后将药品变卖,偿还债务及抵偿个人欠款。
西青区警方日前经侦查布控将赵某抓获。法院庭审中,赵某辩称,自己不是诈骗,所指控“无实际履行能力”无事实依据。被骗公司作证称,赵某签订合同并购进药品后,未在约定时间给付货款,2007年6月以后以种种借口推脱,此后销声匿迹。赵某所在企业财务人员也证实,自2006年底至2007年7月,公司银行账面上基本已没有资金。
西青区法院认为,赵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财物,构成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11年,并处罚金17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