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7日电:两名男子开办物流公司期间,将本应承运的价值16万余元电动自行车及配件运走变卖,造成客户方较大经济损失。日前,西青区法院以合同诈骗罪分别判处二人有期徒刑1年4个月,同时各处罚金10万元。
据悉,被告人张某,男,42岁,原系武清区王庆坨镇农民。其同伙黄某,男,29,籍贯四川省古蔺县。2007年11月上旬,张某、黄某在西青区开办某物流有限公司。后二人经预谋,在签订货物承运协议后,将六家客户单位100余辆电动自行车及配件运走,变卖销赃获利达61800余元。2008年底,二人相继被抓获归案,经鉴定被骗赃物价值163111.5元。
案发后,张某主动退赔部分受害人损失38200余元。日前,西青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黄某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共同犯罪中,二人所起作用相当,因如实供述罪行且积极退赔部分损失,酌情从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