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江必新副院长在《有关执行工作的讲话》中指出,在社会上下齐心共建和谐社会的大背景下,法院干警在执行工作中要牢固树立“和谐执行”理念,做到“寓教于执”,力促和解,构建“双赢机制”,促进当事人之间互谅互让,最大可能实现案结事了。这是我国现有国情的必然要求,也是维护社会安定和谐的重要保证。执行一庭全体干警在杨庭长的带领下,认真学习 “和谐执行”的相关理论和具体要求,并灵活应用到日常的执行工作中。
在杨益荣与天津市永达家具厂劳动争议一案中,判决书确定被执行人永达家具厂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7万余元并补缴社会保险。执一庭李军法官在收到案件后立刻传唤双方当事人,通过询问,执行法官了解到该案双方当事人矛盾较大,敌对情绪浓厚。在向被执行人进行说服教育无效后,执行法官果断冻结了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存款。因为补缴社会保险需要被执行人的配合,执行法官又多次与被执行人就社会保险补缴事宜进行沟通协商。在此期间,申请人杨益荣回到了湖北老家,在家等待期间,申请人情绪变得不稳定,开始抱怨法院执行效率不高,面对申请人的不理解甚至种种刁难,执行法官并没有急躁,而是耐心的讲解案情,安抚申请人的不满情绪,同时积极促进双方进行沟通协商,力争促成和解。功夫不负有心人,2011年3月下旬,双方终于互相取得谅解,各退一步,就补缴社会保险事宜达成和解。3月25日,申请人杨益荣从湖北老家赶到我院,与被执行人握手言和,拿到执行款后,申请人难以掩饰自己内心的喜悦和感激,双眼噙满了泪水,抓住执行法官的手不停说着谢谢,场面十分感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