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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卖淫、赌博、吸毒在中国的合法化问题
作者:耿斌  发布时间:2012-08-24 15:58:47 打印 字号: | |
  论卖淫、赌博、吸毒在中国的合法化问题

             

摘要:

黄赌毒在中国历来被视为是一种严重的社会病毒,如何有效治理是个重大问题。近来,有人提出了卖淫、赌博、吸毒在中国的合法化问题。从可以预见的严重危害、付出的巨大成本以及现有的管理机制来说,笔者认为卖淫、赌博、吸毒合法化不是解决黄赌毒问题的良方,相反是毒药,不适合目前的中国。

一、在中国,黄赌毒历来被视为万恶之首,是祸国殃民的毒瘤。新中国成立初曾进行了规模空前的横扫黄赌毒运动,结果使得黄赌毒在中国禁绝了二十几年。随着中国社会的转型,黄赌毒死灰复燃,并大有愈演愈烈之势。近些年,人们开始重新审视黄赌毒,并提出了黄赌毒的合法化问题。合法化是指原来作为犯罪处理的行为或者其他违反法律的行为或者法律不干预的行为被法律所认可并为法律所保护。

在当今中国,卖淫、赌博、吸毒可以合法化吗?要对这个问题做出回答,先来从总体上了解黄赌毒。

黄赌毒是世界性的社会痼疾,这些古老的丑恶现象在人类旷日持久的努力中屡禁而不绝,展示了其内在的复杂性和人类对其认识的局限性。虽然黄赌毒的内涵各不相同,但作为一种社会病和亚文化,他们又具有许多共同的特征:

(一)、历史性,黄赌毒均有悠久的历史渊源。娼妓被称为世界上最古老的职业之一。赌博则肇始于原始社会末期。大麻、古柯叶,至少在公元前3000年就被人类吸食过。

(二)、世界性,纵观全球,黄赌毒如瘟疫般泛滥成灾,已成为世界性的公害。仅就毒品而言,已遍布五大洲的200个国家和地区,一般吸毒者达2~3亿人,吸毒成瘾者超过5000万人,并以极快的速度蔓延。

(三)、成瘾性,成瘾性是征服人类最强大的敌人之一。黄赌毒的成瘾者最终人性沦丧、廉耻尽失。

(四)、暴利性,人类对黄赌毒强烈的成瘾性营造了一个庞大的需求市场,这极大地刺激了相应的供应市场的兴起。目前,全球毒品每年交易额约达6000亿美元,已成为仅次于军火贸易的世界第二大贸易。

(五)、危害性,黄赌毒的危害不胜枚举,但其中几种重大危害直接威胁着国家、民族的生死存亡。如艾滋病的暴发流行、操纵垄断黄赌毒产业的黑社会势力的壮大及其向政界和司法界的渗透、大量的暴力犯罪、成瘾者的人性沦丧等。

接下来,我们分别来探讨卖淫、赌博、吸毒的合法化问题。

二、关于卖淫合法化的问题。

有人主张卖淫合法化,甚至这种观点被我国全国人大的某些代表提出,理由有这么几种,一是上升到人权自由高度:人有支配自己身体的权利和自由;二是从经济角度,说卖淫合法化可以增进就业、减少贫富分化、增加税收;三是从犯罪学角度,减少性犯罪;四是有利于性病爱滋病防治;五是从人性角度,满足人对性的需要;六是自古以来卖淫就没断过,存在即合理。

显而易见的是主张卖淫合法化的理由是不充分的,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倡导的是坚持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倡导良好社会风尚的建设,人权自由要受公共义务和他人自由的限制,要与我国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相一致。为了所谓的经济利益、减少犯罪、疾病防治等方面“收获”让我们付出放弃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代价,是不可行的。至于有人认为卖淫合法化便于对卖淫者给予健康检查,防止性病和 艾滋病的传播。 毋庸置疑,卖淫嫖娼是传播性病的主要途径,如何保护卖淫者的身心健康确实是个问题。但是,建议卖淫合法化无疑是为卖淫嫖娼者保驾护航,为卖淫嫖娼现象推波助澜。如果没有确实有效和切实可行的措施,性病的泛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沦丧无疑是卖淫合法化的恶果。其实,对卖淫者给予健康检查,防止性病和艾滋病的传播无需卖淫合法化,卖淫者只有在其从事性交易时是非法的,除此以外她们享有与其他公民一样的权利,其合法权益受到国家法律保护。即使没有卖淫合法化,卖淫者的人格尊严和合法权益仍然不容侵犯。而预防性病,更重要的还是洁身自好,不健康的性行为才是导致性病的罪魁祸首,而滥交无疑也是导致性病传播扩散的主要途径。因此,卖淫合法化不是保护卖淫者的必要构件,更不是预防性病的良方。

也许有人会提出反对意见,他们举出荷兰的“黄、赌、毒”就是合法的,社会不也是一派祥和嘛!但我们要清醒认识到荷兰,作为一个国家的特殊情况,决不能把它当作国际惯例。其实即使是荷兰,这个在人文关怀方面的确“勇气可嘉”的资本主义国家里,它的种种行为也让其本国公民难以忍受。比如:荷兰自承认安乐死合法化后,每年都有上千的老人逃往毗邻的德国,原因是他们发现很多被实施安乐死的老人实际上都是其子女买通医生篡改病历使其符合了法定的标准后被置于死地的。卖淫合法化,它所裂翻出的罪恶层面、所衍生出的肮脏产物、所带来的严重后果都将是我们始料不及的。就如同你为了堵住一个小小的漏水口所付出的代价是黄河决堤洪水肆虐。

因此,笔者坚决反对卖淫合法化。卖淫作为以满足他人性需要为代价而获取钱财的行为,是一种与我国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水火不容的丑恶现象。卖淫合法化,有损文明、有损道德、有碍尊严、有伤风化,在中国社会产生的危害后果将是不堪设想的。所以应坚决禁止。

三、关于赌博合法化的问题。

何谓赌博?新华字典里解释为赌博就是用财物做注挣输赢。显然,赌博并不是一种正式的合法的劳动手段。自古以来,赌博就被认为是社会之癌,赌客亦被蔑称为“赌徒”,社会大多数人对赌博和赌客并不存有好感。基于这一论调,历代统治者都认为赌博合法化只能会饮鸩止渴。笔者将从法理、道德、经济和政治四个层面予以分析赌博合法化的时弊问题。

赌博在法理层面上并无依据可援。

首先,我国法律上明确规定赌博是一种非法的行为。《刑法》第303条指出赌博罪是“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行为,并增设开设赌场罪。最高人民法院法复(1995)8号文亦规定,“行为人设置圈套诱骗他人参赌获取钱财,属赌博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以赌博罪定罪处罚。参赌者识破骗局要求退还所输钱财,设赌者又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拒绝退还的,应以赌博罪从重处罚”。

由此可见赌博,属刑事案件范畴,是公安机关强力打击的刑侦对象,而且,目前在实际的司法实践中,也严格的区分了家庭、朋友的“小赌娱情”行为,对赌博的执法已经形成围堵态势 。假使赌博合法化之说成立的话,那必然是要推翻与此有关的所有法律规定和刚刚修订的高法解释,并要构建能够自圆其说的新的法律规定,且不探讨其可能性有多大,单是从法律可以如此随意变动——由非法变合法、由打击变鼓励甚至保护,就很难让人能够再信服法律的权威了。可见,赌博的合法化是很难能够在法律上找到足够支撑点的。

赌博合法化难以冲破传统道德观念的约束。

赌博不单受到法律的制裁,还要受制于中国传统道德观念的约束。自古以来,“诚”、“信”、“义”、“自省”、“克己”等训条成为中国人追求的道德标准,并视为一种道德文化。赌博作为一种投机主义的滥觞文化,势必和传统道德观念相冲突。

从社会性的视点来看,赌博作为社会的毒瘤,其劣根性就在于诱发不少的社会问题。赌博是社会的不安定因素,不仅助长投机取巧、不劳而获的投机思想,造成有些人因嗜赌而倾家荡产、家破人亡,而且会诱发盗窃、抢劫、诈骗、甚至图财害命等犯罪,更值得关注的是赌博已演变成政府官员贪污腐败的“潜规则”。这无疑是有悖于我们所推崇的“诚信”、“孝慈”、“博爱”的社会公德。

从个体性的视点来看, “小赌并不怡情,大赌必然伤身”,赌博是一种典型的伤身伤神的恶习,不仅不利于个体的身心发展,也妨碍自身健全人格的生成。赌博伴随的往往是吸烟、熬夜和缺少运动等有害身体的行为,长此以往,嗜赌成性的赌徒就易患心脑血管等生理疾病。此外,赌徒的投机心理往往会造成贪欲、好逸恶劳、尔虞我诈等的心理偏差,严重的会演变成病态性赌博,导致人格的扭曲。显然,这和我们所崇尚的“克己”“自省”“自强”的个体道德观念和社会价值取向相悖。

从某个方面说,传统文化的调控,使我们今天对待赌博问题表现审慎。赌博突显出如此之多的社会负面效应和道德风险,着实无法给予它合法地位。

赌博合法化不能带来经济效益。

环视大陆周边地区,几乎被赌场包围。许多赌场是专门针对中国人开的。据披露的数字称,每年有将近6000亿元人民币的资金流向国外及港澳地区的赌场和赛马场。有人认为“肥水不流外人田”,所以主张实现赌博合法化,以增加税收,控制资金外流,拉动经济的快速发展。

赌博合法化真的能阻止资金不外流吗?答案是显而易见的,在我国,赌客大致可以归类为三种:富豪、贪官和专业赌徒。能在境外赌场一掷千金的企业富豪和一些贪赃枉法的政府官员,其身份有特殊性,甚至有违法勾当,见不得光。即使赌博合法化了,那些企业富豪和贪官也不会光明正大地把赌资转移至国内。至于那些专业赌客,往往是和国际赌场联在一起的,合法化以后,只会把赌资更“正常”化的流向国外,而不会滞留在本土的赌场。由此看来,赌博合法化对这三类赌客并没有多大的吸引力,诚然也就无法标本兼治此种现象。进一步说,赌博合法化也就无法给国家带来实质性的利益,“肥水不流外人田”的说法也站不住脚。而且,据相关资料显示,国内和近邻的赌场也大多受国际赌场的操纵,合法化以后奢望赌博单独出现在本土和赌资留在“自家人”手中无疑是痴人说梦。相反,禁赌,才能够设定制度把住或减少赌资外流,把严打赌博作为执法常态,谁还敢去赌场显山露水呢?国家禁赌风暴以来,确实收到了一定实效。只是由于种种原因,不能保证“严打”的常态化,担心出现反弹而已。但那需要的仍然是制度层面上的良策制衡,而绝不是走回头路去开禁,让它合法化。

另外,赌博带来的经济效益不是实质生产所创造出来的,一个城市可以因赌博而畸形繁荣,一个国家因此而富强是不可能的。

赌博合法化无法承受强大的政治风险。

赌博不是中华民族的主流文化,但几千年的历史渊源使其渗透到国民的政治生活当中,并影响着国家和社会的关系。这不得不使我们慎重考虑赌博合法化的政治风险性问题。

赌博合法化有悖于传统的官员道德要求。赌博作为“败德”之举,不仅受民众排斥,更受官员文化所唾弃,历代关于官员禁赌的要求都有史籍可查。新中国成立之初,“禁赌”就被纳入官员的政治要求。因此,赌博合法化容易让民众丧失政治信心,会对民众的政治心理带来负面暗示,从而带来一定的政治风险。

赌博合法化也违背党的治党原则和对干部的管理要求。党的纪律处分条例和党员生活准则明文禁止党员和政府官员参与赌博,并从严惩处党员和政府官员的赌博行为。

赌博合法化缺乏现实控制力,政府目前尚无能有效调控赌博合法运行的机制和配套的社会机构。中国社会科学院社会学所博士陆建华在谈到赌博是否合法化时就说“开放能否堵住外流赌资?正面影响能不能顶住负面影响?怎么控制赌的程度?我们没有手段也没研究,怎么开始?”可以说赌博合法化的运行机制,在我国还是空白,还没有经验。且不谈机制问题,单是配套的社会公共机构,我们就无法满足。譬如,赌博易于产生各种心理问题,也容易孳生黑恶势力,更容易带来个人或群体的心理失常和行为失控,我们怎么保证这些问题都能得到有效控制,不至于危及社会公共安全呢?这种政治风险对执政党和政府来说必须要认真考量。

综上所述,赌博作为一种社会的不良现象,其合法化实不足取。赌博宜导不宜堵,那是针对治理方法的,根本上仍然是要铲除这颗社会的毒瘤,只是希望能找到一个长效的合理的治理机制。

四、关于吸毒合法化问题。

吸毒合法化,必然伴随的就是毒品合法化问题。

毒品合法化问题是当前世界禁毒领域的一大争论热点。所谓毒品合法化,实质上是主张使非医疗和科研用途的毒品成为合法商品,通过合法经营和买卖,降低毒品暴利,减少禁毒成本,实现滥用毒品非罪化,从而试图减少毒品的社会危害,把禁毒的希望寄托在公众自我的约束和觉醒上。毒品合法化问题的争论,不是对毒品本身性质或对人体危害大小的分歧,而是对禁毒政策和禁毒措施的争议。

吸毒合法化观点的提出,主要是基于对禁毒成效的反思,尤其是美国政府,在禁毒上投入巨大的人力、物力、和财力,但并没有收到预期的效果,因而导致政府和公众认为禁毒无效。但该观点认为禁毒存在以下弊端:

禁毒导致了比毒品本身危害更大的后果——暴力和犯罪。当毒品被宣布为非法以后,毒品的唯一来源是黑市交易,毒贩凭借垄断可以任意提升价格,昂贵的毒品价格导致了吸毒者必须通过抢劫、卖淫和其他各种犯罪活动来维持吸毒行为,而贩毒的巨额利润又吸引更多的人从事毒品买卖,一旦交易过程中发生利益冲突时,由于不可能通过正常的法律程序加以解决,只有使用暴力解决。因此,认为如果使吸毒合法化、毒品合法化,将使毒品的生产、流通和使用纳入正常的管理渠道,降低毒品价格,消除垄断造成的暴利,那么由毒品引发的犯罪和暴力也将随之消失。

禁毒导致了社会财富的巨大浪费和政府的腐败现象。如美国,每年有数以百亿的美元流入境外贩毒集团手中;同时,政府还要拿出近百亿美元的专款实施禁毒计划;此外,由于毒品犯罪已经为贩毒集团控制和垄断,毒品巨额收益为贩毒集团贿赂、拉拢政府官员提供经济基础,导致政府官员腐败行为的滋生。

禁毒是对人的自由和权利的侵犯。在民主国家里,政府无权以逮捕、惩办等强制手段干涉属于个人自由范畴的行为,吸毒是个人行为,毒品交易好似一种“无受害者犯罪”,毒品买卖是两厢情愿的。警方为取得犯罪证据,不得不依靠勾引诱捕、窃听监视等非常手段,而这些手段在实际运用中常常因把握不当而侵犯了公民的自由和正当权利。

禁毒代价太大。对吸毒者的治疗和康复需要大量投入。

吸毒合法化,可以减少危害。由于大麻、古柯等被宣布为非法毒品交易只能在黑市进行,毒品价格由贩毒者控制,纯度不稳定,吸毒者可能因为使用不清洁的注射器或共用注射器而感染艾滋病。吸毒者为了维持吸毒的巨额费用而进行各种犯罪。与其让毒品在犯罪集团的控制下高额销售、不安全地使用,不如让毒品买卖合法化,降低毒品价格,规范毒品交易,提供安全的吸毒场所和器具,切实减轻毒品的危害。

上述观点是存在许多缺陷的:

首先、 认为禁毒带来暴力和犯罪是错误的。事实上,带来暴力和犯罪的是毒品。吸毒导致人丧失起码的理智和理性,从而犯罪的不在少数,绝大部分吸毒者的暴力倾向是毒品对人发生作用后的正常生理反应。

其次、 认为禁毒导致社会财富的巨大浪费和政府腐败是有失公正的。的确,世界各国在禁毒上花费巨大,但这些花费无法与吸毒者因吸毒浪费的巨额社会财富相比。而政府腐败问题是有着深刻的政治、社会背景的,也是一个普遍的社会现象,不仅毒品危害严重的国家有,毒品危害轻微的国家同样存在。

再次、认为禁毒是对个人自由和权利的侵犯是错误的。个人的自由和权利是在一定社会制度下为一定社会制度和法律确定的,毒品不仅对吸毒者造成身体健康的危害,在更大程度上影响社会政治、经济秩序的稳定,因此,国家通过立法、执法和司法诸环节进行规制,吸毒不能推为个人的自由权利。在禁毒斗争中,因为执法的需要对个别公民实施了监视、窃听以及其他手段是从打击毒品犯罪、维护社会治安角度出发的,有其合理性。

然后、 认为禁毒代价太大而提出吸毒合法化的观点不合乎理性。任何一项政府行为都是要付出代价的。毒品只是诸多社会问题的一项,犯罪、贫困、环境等社会问题的解决同样需要付出极大的代价。

最后、吸毒合法化,并不能实际减少毒品危害。吸毒合法化并不能使吸毒者减少吸毒或放弃吸毒,而对不吸毒者则是一个吸毒合法的心理暗示,会引发更多的人去尝试吸毒,不但不能减少毒品造成的危害,反而会加剧毒品蔓延的趋势。

毒品严重危害社会,在国际社会和世界各国普遍采取大力措施打击毒品犯罪的今天,禁毒是各国政府和人民的共识。吸毒合法化,以及伴随的毒品合法化,不仅会使国际社会多年的禁毒努力付诸东流,而且可能在更大范围内导致毒品的泛滥。

吸毒一旦合法化,吸毒者会大量增加,吸毒成瘾者更多。有统计显示,吸毒者中至少有50%的人会成瘾。吸毒对人类的巨大危害是有目共睹的,中国在清朝时因为鸦片泛滥而导致国力衰退、民众沦为“东亚病夫”,历史当是前车之鉴。

吸毒解禁带来毒品价格的下降或许可以减少某些犯罪,但同时会带来其他犯罪,即吸毒者在毒品的刺激、兴奋或抑制作用下产生的暴力行为、虐待家人、过失杀人等。

吸毒合法化后虽然可以节省政府用于禁毒的开支,若对毒品征税还可以增加政府收入,但这远远比不上吸毒者增多给社会带来的损失,如吸毒后发生的犯罪、吸毒后戒毒的费用、失业贫困救济等。

吸毒合法化必然带来社会文化的倒退和文明的没落。吸毒者中相当一部分人是为了 逃避现实、寻求刺激而吸毒的。

吸毒合法化,难以形成一个统一的具有可操作性的标准。各种毒品的毒理作用和对人体的危害不一样,个体对毒品的耐受性不一样,因此很难决定究竟吸食哪些毒品可以合法化。

吸毒合法化后毒品的生产、制造和销售管制问题。毒品合法化后是否允许毒品像普通商品一样进行生产、制造、销售和参与市场竞争?政府如何进行必要的管制?吸毒合法化在很多程度上有降低非法毒品暴利目的?政府如何保证毒品在参与输出流通中维持稳定的低价格?

此文截稿时,与国际禁毒日相邻近,回顾过去,为了打击毒品的危害,我国付出了巨大的人力、物力、财力,很多缉毒民警因此献出宝贵的生命,就像一句广告所说的那样“真爱生命,远离毒品”。

卖淫、赌博、吸毒的合法化与否实际上是一个黄赌毒的治理问题。治理黄赌毒问题,我们有自己多年积累的经验教训,也有国际经验可以借鉴,并且国际社会也有普遍的共识,并为解决这一问题进行着不懈的努力。我们西青法院积极响应党中央的号召,坚决同卖淫、赌博、吸毒这三项违法行为做坚决的斗争,展现了我院司法为民的心态,为社会的和谐稳定作出了自己应有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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