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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调解让民心工程更得民心
  发布时间:2012-09-07 10:40:07 打印 字号: | |
  近日,杨柳青法庭受理了原告杨柳青镇大柳滩村村民陈某、刘某分别起诉被告天津市青成自来水工程有限公司、天津市自来水集团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两案。原被告围绕房屋受损原因、是否进行鉴定、鉴定结论认可与否等问题展开了激烈争辩,双方对立情绪严重,给案件审理带来极大的困难。经过艰苦努力,法庭进行多轮的调查、调解,终于使双方达成一致的调解协议并当庭履行完毕。一场因民心工程引起的将近一年半的诉讼,终以调解的和谐方式案结事了。

  2011年4月,两名原告起诉至法院,认为由于二被告安装的管道漏水造成各自房屋地基下沉,墙体裂缝,要求二被告作为自来水管道施工单位和产权单位对受损房屋进行维修并恢复原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二被告认为,当时为大柳滩村铺设自来水管道是实施全区的民心工程,本是为了给老百姓做好事,却因此成了被告,有很强的抵触情绪。同时,认为原告的房屋本已年久地基自然下沉,外加雨水冲刷造成的墙体损坏,而且原告提出的诉讼理由以及提交的证据无法确定房屋受损与自来水管道漏水有直接关系,故不同意赔偿。

  本案中,由于漏水点在地下,具体的漏水时间和漏水量无法查明,给法庭调查带来了很大的麻烦。原告申请法院委托鉴定机构对房屋损坏原因及房屋的损失价值进行鉴定。但是,二被告拒不同意做鉴定,且不接电话,案件一时间陷入僵局。在向院领导汇报、研究后,秦庭长和田法官一起到二被告处找相关领导协调,经过数次艰苦的沟通,二被告终于同意做鉴定。经鉴定,房屋基础不均匀沉降与基础局部受水长时间浸泡有直接关系,建议维修方案为整体拆除重建。虽然鉴定结论出来了,但被告仍持有异议,认为鉴定中认定的事实不全面,依据不准确,其没有对房屋的房龄、构造、基础等部分进行勘测和检验,故导致房屋损坏的原因无法确定,且被告认为拆除重建并非最可行的方案,对鉴定方案中的维修报价亦不认可。
责任编辑: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