挖掘机坏了,在修理过程中,车主驾驶另一辆挖掘机向里面压铁管。不想上面的铲斗突然掉下来,将在下面扶铁管的男子砸成截瘫。事发后,受伤男子两次提起诉讼,并同时主张残疾赔偿金和精神损害抚慰金。本市西青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判令该男子的雇主和驾驶挖掘机的男子(即修车者)各承担50%的责任,即分别赔偿原告32万余元。
案情回放 帮忙扶铁管竟被铲斗砸伤
20岁男青年宋某受雇于本市男子柴某。事发当日,二人一起来到梅某处,为他修理挖掘机。在修理过程中,由宋某和柴某扶着一根铁管,直立于挖掘机的修理部位。然后,梅某驾驶另一辆挖掘机,将挖掘机的铲斗放在铁管上端,向下压铁管。在此过程中,铲斗突然滑落,将站在下面的宋某砸伤。
宋某被送到医院后,被诊断:“胸口压缩性骨折,截瘫。”宋某共住院126天,然后在医院做康复性治疗。宋某认为,自己在履行岗位职责时遭受人身损害,柴某和梅某理应承担民事责任,故提起诉讼。法院经审理后,判令二被告赔偿宋某当时产生的医疗费等各项损失11万余元,二人的责任比例分别为50%,并承担连带责任。此次宣判后,宋某始终未中断治疗。
日前,宋某再次提起诉讼,要求柴某和梅某赔偿其新产生的医疗费、交通费、误工费等,并向其支付残疾赔偿金和精神损害抚慰金。案件审理期间,经鉴定,宋某的脊髓损伤符合Ⅰ级伤残。而梅某表示,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该事故的主要责任应由柴某和原告承担。柴某表示,不同意给付原告精神损失费,其他合情合理的诉请予以认可。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人身遭受侵害,有权利请求相应的责任人予以赔偿。法院生效的判决已经对该事故的事实部分及双方责任的承担进行了认定,故根据判决认定的情况,原告要求二被告赔偿其损失的请求,法院予以支持。对原告的损失,二被告分别承担50%的赔偿责任,二被告对原告承担连带责任。
关于原告主张的残疾赔偿金,根据其提供的户籍信息、《法医学伤残评定意见书》等证据证实,原告系非农业户口,且其脊髓损伤为Ⅰ级伤残,故法院依据法律规定及国家相关标准,确认其残疾赔偿金为21万余元。关于原告主张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根据原告现已构成Ⅰ级伤残且完全护理依赖,致其精神遭受严重痛苦,故法院酌定为5万元。
律师说法 残疾赔偿和精神补偿可兼得
以前,《侵犯责任法》实施之前,有不少法律人士对“同时判决给付残疾赔偿金和精神损害抚慰金”存在争议。知名律师焦洁认为,《侵犯责任法》第十六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第二十二条规定:“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律师表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残疾赔偿金属于物质损害赔偿金范畴,精神损害抚慰金属于精神损害赔偿范畴。显然,二者是不同性质的两项赔偿。被侵权人因侵权行为造成严重精神损害,可同时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涉案人物均为化名)【本案为大寺法庭审理】
新报记者 张家民 通讯员 宋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