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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被“泄愤男”砸伤开颅 索赔精神损失费被驳
  发布时间:2012-09-07 10:54:29 打印 字号: | |
  女子被“泄愤男”砸伤开颅 索赔精神损失费被驳

  女子被“泄愤男”砸伤开颅 索赔精神损失费40万被驳

  一名外地男子因为心烦,持铁锤来到小卖部,将女售货员砸成重伤。案发后,该男子被判处死缓,并赔偿受害人经济损失。由于受害人进行了二次开颅手术,日前她又提起了民事诉讼。本市西青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判令已经在监狱里的被告人赔偿受害人经济损失5万余元,但驳回了其要求被告人赔偿40万元精神损失的诉讼请求。

  案情回放 无辜女售货员被人用锤砸伤

  来自贵州的21岁男子万某在本市某大学建筑工地打工,因遇到不如意的事,为泄愤而产生杀害他人之念。事发当日23时,万某携带铁锤来到该大学南门前的小卖部。当时20岁女孩小媛正在这里销售饮料。见到小媛后,万某抡起铁锤朝小媛头部打击,造成她当场昏迷。行凶后,万某逃走。

  小媛被紧急送到医院后,其伤情被诊断为“枕骨开放性凹陷粉碎性骨折、枕骨头皮裂伤、脑损伤”。医生为小媛做了开颅手术。经法医鉴定,损伤程度构成重伤。万某抓获后,市一中院经审理后,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其死缓,并判令其赔偿小媛经济损失7.3万余元。但事发半年多后,小媛又做了第二次开颅修补手术。此次其入院治疗34天,实际发生医疗费3.8万余元。

  日前,小媛对万某提起了民事诉讼。她的代理人请求依法判令万某赔偿小媛二次手术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各项经济损失,以及精神损失费40万元和小媛今后的生活费。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存在故意杀人的行为,应承担全部责任。原告主张的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等有相关证据证实且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原告自营小卖部生意,本次入院治疗期间误工34天,但未能举证证实误工实际损失及月均收入,故根据其误工时间及原告所从事行业(批发零售业)的上一年度年人均劳动报酬标准计算。其主张数额未超出相关法律规定所允许的范围,法院予以支持。

  关于原告主张的精神损害抚慰金40万元,作为刑事案件被害人的原告由于被告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精神损失。但其在该刑事案件审结以后,另行提起精神损害赔偿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关于原告今后生活费的主张,证据不足,于法无据,故法院予以驳回。

  律师说法 刑事案件不能提精神赔偿

  本市律师司晓楠表示,在侵害公民人身安全的刑事案件中,往往都会造成被害人身体不同程度损害,甚至是死亡的后果。除依法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外,被害人或其他权利人还可以依据《刑法》第三十六条、《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之规定,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对被告人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被告人赔偿被害人因犯罪行为而遭受的经济损失。

  具体的赔偿项目包括: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等。但是不包括精神抚慰金。精神抚慰金无论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还是在单独的民事诉讼中,都不能得到法院的支持。

  社会学家 要尽可能防止情绪型犯罪

  天津社会科学院社会学研究所所长张宝义表示,一般情况下,犯罪都是有目的、有原因的。而该案的特别之处在于,被告人和受害人并无矛盾背景,这是典型的心理型犯罪和情绪型犯罪。张宝义表示,主观上讲,人们要多交朋友,当自己有烦恼时,可以有倾诉的渠道。客观上讲,有关方面也应注意某些人的心理变化,并对他们进行疏导。(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新报记者 张家民 通讯员 宋莉
责任编辑: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