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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立案审查有关规定的理解
作者:立案一庭  发布时间:2012-10-12 10:20:47 打印 字号: | |
  根据《民诉法》第一0八条及《最高院关于人民法院立案工作的暂行规定》立案应审查以下几个方面;

  一、 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原告是指认为自己的民事权益受到侵害或者与他人发生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可能引起诉讼程序发生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由此定义可以看出,原告即起诉人是否在法律上必须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只有经过开庭审理,才能确定。法院在立案审查阶段,不应进行实质性审查。只要原告提供的有关证据材料和起诉状陈述的理由表面上能反映出原告和本案有利害关系,法院即应受理,而不宜采用严苛的审查方式。审理中如发现原告不适格,可依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二、有明确的被告。

明确的被告是指原告诉状所列的被告称谓明确、地址具体、诉状及原告所提供的有关证据材料表明被告与原告有民事权利义务争议或者原告的合法权益受到该被告的侵犯。称谓明确指有明确的被告称谓,即被告的称谓明确、完整,与谁发生民事争议清楚、明确。地址具体是指原告提供了被告具体的地址。这里的地址具体指虽然具体但并非必须的真实。因为虽然被告住所地的不真实,但纠纷的对象是具体明确的,仅是给法院送达诉讼文书带来障碍,对于被告作为诉讼主体并无影响。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所谓具体的诉讼请求,是指原告要求法院予以确认或保护的民事权益的内容和范围必须具体,即原告通过诉讼要求达到什么具体的目的。如果原告不提供具体诉讼请求,法院也无从进行审理和裁判。所谓事实,是指原,被告之间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消灭的事实,以及被告侵权的事实或与原告发生争议的事实。同时还包括证明案件事实存在的证据事实。所谓理由,就是原告为什么要向法院提出具体诉讼请求的主要依据。需要注意的是《民诉法》规定的是“事实、理由”而不是“事实根据”。即原告在起诉时只要能提出案件的事实和证明诉讼请求的理由,法院即应受理。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应包括:1、案件属于法院主管;2、属于民事诉讼的受理范围。属于受诉人民法院管辖指接受起诉的法院按照《民诉法》的规定享有管辖权。需要注意的是,对受诉法院享有管辖权在立案阶段和审理阶段应采用不同的准确性要求标准。在立案阶段,法院只是根据起诉证据进行审查。而起诉证据与一般诉讼证据的特性区别决定了起诉证据仅为释明而非严格证明。在我国,立法上不就释明直接设立客观法则,而委诸法官的裁量,由法官推测起诉证据大体上确实就可以了,而不必达到证明的程度。故立案阶段对管辖的审查,只能适用释明所使用的证据方法,而不能科以严格证明方法。既立案时根据起诉人提交的相关材料做出是否有管辖权的决定。对此决定若加以符合客观准确性的要求,则有悖于情理及释明的实质性内涵。因为对于管辖法律规定了各种方法及相应的补救性措施即审理中若发现管辖存在问题,可按相应规定处理。
责任编辑:立案一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