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孙启明 通讯员宋莉)一男子为获利,伙同他人自行购买廉价酒后,通过勾兑的方法,制出“水井坊”、“剑南春”等品牌白酒400余瓶。鉴于他有自首情节且该批假酒尚未流入社会,西青法院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该男子有期徒刑10个月,并处罚金14万元。
2012年3月至5月25日间,本市北辰区男青年李某为获利,伙同他人(均另案处理)在未经四川绵竹剑南春酒厂有限公司、四川水井坊股份有限公司、江苏洋酒酒厂股份有限公司许可的情况下,在其于本市西青区某村租用的房屋内,自行购买廉价酒,通过勾兑的方法,生产“水井坊”、“剑南春”等品牌白酒。同年5月25日,巡逻民警在检查过程中,被告人李某主动到厂房向民警交代了其参与制作假酒的事实,后被民警查获归案。经查,民警在李某租用的房屋内查扣李某等人制作假酒的相关设备、原料、包装物等,39°“水井坊”白酒80瓶,每瓶市场指导价798元,计6.3万余元;52°“剑南春”白酒30瓶,每瓶569元,计1.7万余元;42°“天之蓝”白酒30瓶,每瓶428元,计1.2万余元;52°“海之蓝”白酒264瓶,每瓶198元,计5.2万余元,四种品牌白酒404瓶,共计14.6万余元。经鉴定,上述白酒均系假冒相关公司的产品。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伙同他人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行为,侵犯了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和国家商标管理制度,情节严重,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李某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可依法从轻处罚。李某在民警检查过程中,主动向民警交代其参与制作假酒的犯罪事实,应认定为自首。同时,考虑被告人李某侵权的假冒商标尚未流入社会的情节,法院作出上述一审判决。(文章来源于《今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