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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舆论监督与司法公正契合之构建
作者:张家窝法庭 朱晓宁  发布时间:2013-09-24 08:14:49 打印 字号: | |
  论文提要:

舆论监督作为一项重要的权力监督、制约机制,在推进司法公开、遏制司法腐败、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由于其内在特性及“媒体审判”等负面问题的出现,使社会舆论在监督司法活动的过程中出现了不和谐的声音,主要体现在舆论监督对司法独立的侵蚀导致司法不公与司法机关对舆论传播媒介的限制导致舆论不自由等方面。

而舆论监督与司法独立各有其存在正当性基础,不可偏废。舆论监督实际上是宪法的言论自由和批评建议权的延伸,司法独立则是一项基本法则、原则。媒体与司法机关在案件中所持立场态度、公正标准和运行规律的差异导致了两者评价结论的差异,这是舆论监督与司法独立对立的根源,加之我国在处理媒体与司法关系时偏差的存在,更加重了两者的对立。如何平衡舆论监督与司法独立两者之间的关系、调和两者之间的矛盾、实现司法公正,愈来愈成为一个亟待解决的课题。

笔者认为,舆论监督与司法独立之间的对立是可以调和的,二者在宪政意义上是统一的。调和舆论监督与司法独立的对立有利于维护司法权威促进司法公正,实现二者各自的价值。本文从我国实际出发,展开对舆论监督和司法公正的剖析,挖掘两者之间产生矛盾的原因,并在此基础上提出实现舆论监督与司法公正契合的几方面思考:一、坚持舆论监督自由,营造尊重司法特性的舆论监督氛围;二、健全媒体行业管理,规范媒体司法报道;三、设立司法机关互动、防范机制,积极化解新闻媒体干扰。(正文共7919字,含注释)

以下正文:

近几十年来,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以及依法治国方略的稳步、快速推进,我国的经济社会生活和法制建设等诸多方面均有了长足的发展和进步,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普遍增强, 各类媒介对法院、检察院等机关司法活动的关注度有了明显提高。加之言论传播媒介形式和传播途径多样化的发展,特别是微博等“自媒体”的突起,一些典型案件,尤其是涉及道德伦理和与民众生活密切相关的案件,往往会激烈讨论于各类新闻媒介,这些言论会通过各类报纸、网络、电视、广播等途径展现出来,舆论监督的影响正一点点的渗透到司法活动的方方面面。

社会舆论监督,特别是新闻媒体监督是落实“公开审判”制度的具体体现,是促进司法公正的重要保障,对推进司法公开、遏制司法腐败、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等有重要作用,也反映了社会的文明、民主与开放。但目前尚存在着舆论监督运行不规范;在案件监督上频现“媒体审判”现象,使得舆论监督干扰了司法独立从而影响了司法公正。所以,为了实现社会公平正义,如何平衡舆论监督与司法公正两者之间的关系、调和两者之间的矛盾, 成为摆在我们面前的一大课题。

一、相关概念之厘定与分析

在本文的论述中将会涉及“舆论监督”、“媒体审判”、“司法独立”、“司法公正”等几个重要的名词,本节旨在厘清并释明这几个概念,以便进一步展开本文的论述。

(一)舆论监督

关于舆论的定义,目前在学界较有影响力的是清华大学刘建明教授提出的:舆论的狭义概念是指“某一种舆论而言,即在一定社会范围内,消除个人意见差异,反映社会知觉和集合意识的多数人的共同意见。对舆论的研究,大多是在狭义的前提下运用这一概念。”(1)

社会舆论,指作为社会多数人的意见,所反映的思想观念和行为方式较之其他意见具有压倒性效力。它常常有形无形地构成公众看待问题的正常的价值规范和行为规范,并可能进而形成相应的社会风气。它对公众心理的影响主要表现在压力作用和强化作用两个方面。社会舆论往往会对公众个体形成强大压力,导致公众心理趋同倾向。

舆论监督,指广播、电视、 报刊、网络等大众传播媒介运用舆论的独特力量,帮助公众了解政府事务、社会事务和一切涉及公共利益的事务,并促使其沿着法制和社会生活公共准则的方向运作的一种社会行为。我们平常所提的“舆论监督”,实际上多为“新闻舆论监督”,它是一种狭义的舆论监督,它是指利用新闻媒介等传播手段,对国家事务、社会生活中出现的种种违反公共道德或法律、法规等行为进行揭露和批评,从而借助舆论压力使这些不良、不法行为得到及时纠正和处理。其实质是一种言论的自由,是社会进步的具体体现。本文所称的“舆论监督”指的是“新闻舆论监督”。

(二)媒体审判

所谓“媒体审判”是指,“新闻报道干预、影响审判独立和公正的现象”。“其最主要的特征是:超越司法程序抢先对案情做出判断,对涉案人员做出定性、定罪、量刑以及胜诉或败诉等结论。”(2),

媒体审判在我国司法案件的审理和判决过程中并不鲜见。四川“夹江打假案”、“刘涌案”、“宝马车撞人案”等均有“媒体审判”之嫌。这些案例都是由于媒体与司法机关在案件中所持立场态度、公正标准和运行规律存在差异,且媒体并不了解法律的专业概念和司法的推理逻辑,从而对司法施加了负面的影响,狂热的道德激情、简单的是非判断和强烈的愤怒情绪,往往淹没了对问题的深入分析和对规则的尊重。在媒体和司法之间激烈冲突的背后,其实是两种理念的冲突:表达自由和司法独立。

(三)司法独立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这就是“司法独立”的宪法依据。

司法独立,其基本价值在于维护权力制约关系中的司法体系的独立性,从而使司法权有不受行政权干预的可能。司法独立意味着在一个特定社会中司法实体的法律自主性。“司法独立”一词通常在两种意义上使用:一是结构意义上,是指司法机关独立于其他机关团体和个人。司法独立是一种“国家权力的结构原则”;二是程序意义上,司法独立的意旨是在司法过程中保障法官司法以维护程序正当性和结果正确性,因此也被称为“技术性的司法规则”。简单的说,司法独立是指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不受任何其他机关、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对案件做出公正的审判。

(四)司法公正

“古往今来, 公正历来是司法审判制度所追求的永恒的终极目标。它在中国法律传统中被形象化为处于自然状态之水, 平之如水谓之公平。”(3)在某一层面或者角度上,可以说法律的公正包括两个方面,一是立法的公正,即立法时能够顾及大多数人的利益,保障利益的均衡和社会的和谐;二是司法的公正,指“审判人员依法独立地行使审判权,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的合法权益,真正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4)所以司法公正,指的是在司法活动的过程及结果中坚持和体现公平正义的原则,这是司法权运作过程中各种因素达到的理想状态,是社会政治民主、进步的重要标志和重要保障。

司法公正要求司法人员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平等对待当事人,在最终法律文书中体现司法的公平与正义,它包含两方面涵义:一、实体公正,即如实认证案件事实,并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正确适用法律,从而合理责任承担的分配;二、程序公正,即在司法过程遵循法定程序,保障各方当事人的权利都能得到充分表达。两者相辅相成,缺一不可。程序公正是为了保障实体公正的实现,而实体公正必须通过程序公正的形式表现出来才能为人所接受。公正作为司法活动最核心的品质和最重要的特性,是司法的灵魂所在。“司法公正直接关涉公民的财产和人身安全,经济的有序、健康发展以及政治的稳定和社会的安宁。”(5)它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社会的前提,也是社会正义实现的保障。

二、舆论监督对司法公正影响之剖析

作为宪法赋予的一项重要权力,舆论监督借助于媒体传播的广泛性、公开性和及时性,通过对事件进行陈述、揭露以及批判,聚集民众的注意力, 从而造成舆论压力,使不良、不法行为得到及时纠正和处理,达到对权力进行限制,从而保障人民权益的目的。这种制度或者说权力设置无疑是有益的,它在推动司法公开、遏制司法腐败、权力限制等方面发挥了巨大作用。

但是“舆论人表达舆论意见时,往往缺少系统性和完整性,多数舆论主体是普通群众,他们虽然赞成某一种舆论立场,但让他们完整而深刻地表达这种舆论意见却是困难的”(6)。舆论自身的特征,使公众在接触涉及社会事件或公众人物的意见时,常常以情绪的起伏作为评价依据,“公共舆论中的真理和无穷错误直接混杂在一起,所以决不能把它们任何一个看作的确认真的东西。”(7)种种此类,加之“媒体审判”等现象的出现,舆论监督对司法公正发挥巨大作用的同时,其负面影响亦日益凸显。

(一)舆论监督的正面作用

1、舆论监督有助于推进司法公开、遏制司法腐败。

黑暗是滋生腐败的温床,阳光则会使腐败无以藏身。舆论监督对司法活动的影响,正像阳光一样,它通过对案件情况的报道、对所持观点的发表照亮了司法活动的过程,减少权力暗箱操作的几率,有效遏制司法腐败。司法公开是实现司法公正的前提要件,而正是舆论监督有效的推动了司法公开化的进程。

司法公正对司法工作者的品格和专业知识的掌握程度有着极高的要求。比如说,“慎言、慎行、慎独”就是对法官的一种基本要求,然而在现实中,这种理想化的要求很难得到满足。司法工作者作为普通的人,难免会受外界种种因素的影响和干扰。尤其在我国,法制建设起步较晚,司法工作者的素质与法制相对完善的国家存在一定差距。某些司法工作者很可能会因自身的素养不足而导致司法不公。然而,舆论监督的出现,会使司法工作者内心上产生敬畏, 从而减少因为疏忽而犯下的错误,也会因为舆论关注到更多方面的因素,而兼听则明;另外,舆论的强大压力亦会使滥用职权被发现后付出的代价大大增加,给那些恶意的司法工作者造成强烈的心里威慑。

总之,舆论监督既是司法机关抵制、对抗外界干涉的坚强后盾,又是约束司法权力,避免“暗箱操作”,防止司法权走向异化、专横甚至腐化的利剑。舆论监督在推进司法公开,遏制司法腐败方面有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

2、舆论监督在一定意义上推动了司法独立。

尽管我国宪法明确规定司法机关在审理案件时不受任何行政机关、团体、个人的干涉,但是由于我国历史传承、社会体制等诸方面原因,目前我国司法独立的实现状态并不乐观,我们要真正实现司法独立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我国的法治是外发后生型的,内生的法治因子很少,而人们对司法的认识缺乏深厚的法治文化传统做基础,所以人们对司法的误解多多,突出地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一是过分地强调司法的教化功能和实现实质公平的任务;二是让司法越出自己的界限,去承担本应由其他社会机制所应承担的管理社会的任务。而司法在被公众关注论说的过程中往往可能处在两难境地:坚持自己司法理念的结果是成为社会批评的对象,而顺应民意的结果是悖离了法治的初衷。久而久之,法院不仅会失去对具体案件的评判的权力,也逐渐失去了作为制度的权威性。”(8)加之,司法机关的人事、财政等多方面受地方政府制约,司法机关审理案件时往往需要顾虑案件本身以外的因素,无法做到“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来审理案件。舆论监督司法活动的同时,也对其他权力或外界因素有监督作用,必然会让企图干扰的行政、经济等多方面的因素有所顾忌,从而使这些因素减少对司法活动的干涉。所以,从一定意义上,可以说舆论监督推动了司法独立。

(二)舆论监督对司法公正的负面影响

1、舆论的非理性与非客观的一面,干扰司法机关与司法工作者公正审判。

舆论代表的是民意,但它不可能代表所有人的意愿。而那些带有盈利性质的新闻媒介发表的舆论很多都只代表某一特定群体的意愿,他们在发表言论时并不总是,也不可能总是坚持理性与客观的立场。新闻媒体在就某一案件发表言论时,很多时候只是关注了这一案件的某些甚至是某个方面,有些时候只是考虑到了某一方当事人的权利,特别是当他们代表某一部分人说话时,偏向性会更加明显。同样,这个时侯舆论的非理性、非客观的一面也体现的更为明显。而这些忽略了案件本身事实的非理性、非客观的评论见诸于报端、电视、网络,急速进入每一位民众的视线,从而会影响民众的思维判断,就容易形成错误舆论的强势与压力。

这种错误或者说非理性、客观的舆论造成的舆论强势和舆论压力,恰恰与司法公正要求的,司法工作者需要摒除外界的一切干扰,仅仅以案件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从自我内心出发来做出对案件的判断的宗旨相违背。在现实生活中,正是这种舆论的强势,干扰了司法机关与作为普通人的法官、检察官等司法工作者的内心思考与判断,最终影响到了裁判的公正性。

2、舆论的肆意发表会有损司法权威的树立与法治理念的传播。

司法审判活动的一条重要法则是,依靠证据来推定案件的事实真相,以作出最终的裁决。这就引发了一个问题,当事人所呈现出来的证据并不能反映或者完全的呈现案件的事实真相,甚至有时反映出来的非但不是事实真相反而是假象。是要“实体正义”还是“程序正义”本来就是一个争执不下的问题,在合乎法律程序的情况下,有可能会出现“非正义”的判决。这一问题作为司法活动的一个特性,自始存在。

然而,作为舆论发表的主要主体的新闻媒介,他们的思维判断、行事规则、评判角度和依据等均与司法机关不同,这往往会使他们忽略掉司法的这一特性,而仅从道德性角度来评判案件,就会让人认为法律是颠倒黑白是非的, 是不值得信任的,是给个别人维护特权的工具等等,这种认识的形成势必有损司法权威的树立,必然会影响法治理念的传播。

三、舆论监督与司法公正两者实现契合之构想

(一)协调舆论监督与司法公正关系的必要性和可能性分析。

从前文的分析和阐述可以看出,舆论监督对于司法活动是一把“双刃剑”。舆论监督能起到宣传法制、监督司法活动、遏制司法腐败等作用,但是舆论自身的一些特性以及频现的“媒体审判”现象,确实使舆论监督权的实施对司法公正的实现产生了负面影响。如果对舆论监督的自由不加限制,最终可能导致舆论监督成为“破坏司法独立、损害司法权威和司法公正的工具”(9)。同样,如果司法独立不受约束,亦有可能走向极端,而导致司法不公与司法腐败。

新闻媒体强调的监督与司法追求的独立以致实现司法公正均有现实的合理性和宪法性渊源,美国学者司德门曾经说过:“法律与新闻自由两者间冲突得到解决,绝不能认为某一方得到胜利,或某一方面被击败,而应看作整个社会受益。”(10)舆论监督追求的是通过对权力的限制,实现保障民众权益和社会公平、公正的目的,同样,司法独立于司法公正也是为了保障民众合法权益,实现社会公平、公正,舆论监督与司法公正追求的最终价值是相同的。这就为协调两者关系,实现两者的契合留下了可能。只有实现舆论监督与司法公正两者间的契合,才能加快我国民主与法制化进程,才能实现舆论监督与司法公正的共赢。

(二)实现舆论监督与司法公正契合的几点构想。

1、坚持舆论监督自由,营造尊重司法特性的舆论监督氛围。

我国宪法规定 ,公民享有民主自由权包括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等,而舆论监督就是以上宪法权力的延伸。前文中我们分析了舆论监督对司法公正的正面作用和负面影响,我们也深知没有监督,权力就不会得到限制与制约,所以,尽管舆论监督有这样那样的问题存在,但这种宪法的延伸权力和它的正面作用我们必须肯定和保护,我们需要做的是坚持并正确运用舆论监督自由权,努力营造尊重司法特性的舆论监督氛围。

为此,司法机关,包括有关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应当充分保障舆论监督的自由,规范、克制对舆论监督的不当限制。新闻媒介行业相关机构和部门应当坚持真实、客观的新闻原则,区分报道与评论、学术差异与裁判不公;应该将新闻报道的重点放在案件的程序进展上,而不要着迷于猎奇性的搜寻“道听途说”的案情或披露毫无根据的“司法黑幕”;还应该在发表舆论宣传时“以不干扰司法公正为前提”??这是新闻媒体监督法院审判工作的基本准则,做到充分尊重法院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充分尊重司法活动,避免舆论干扰审判,确保司法独立,维护司法公正。

2、健全媒体行业管理,规范媒体司法报道。

目前,我国新闻媒体行业的发展欣欣向荣、突飞猛进,然而与其行业快速发展不相匹配的是其相对不完善的管理规范和体制。抓好媒体行业的管理应当要充分利用和发挥政府部门和行业协会的监管作用,在必要的时候也可在新闻行业组织内设立专门的行风治理机构和内部监管机构。行业管理应从严,对有违法、违纪行为的新闻媒体从业人员应当严肃处理,对“新闻腐败”现象要严厉打击,对于情况严重者要追究法律责任,以健全有效的管理,规范司法报道,养成良好的行业行为道德标准。

另外,针对当前我国新闻媒体行业的行事规范主要是依靠上级主管部门制定的零散的规章制度以及行业的自律,而没有的法律法规的现状,相关权力部门应当针对新闻媒体行业的法制报道制定具体、可操作的法律、法规,即确保媒体自由采访、报道、评论的权力,以保障舆论监督工作的正常开展,又应当规范法制新闻报道所应遵循的责任与义务,对于违反程序和规则的,应规定相应的处罚办法。对于新闻行业而言,它们在做司法报道时,配备的新闻报道人员应当除了具有新闻专业的知识外,还应当具有一定的法律知识,了解相关法律制度。这样既有利于在报道中抓住问题的关键,又能避免因忽略法律特性而做出错误导向的报道。

3.设立司法机关互动、防范机制,积极化解新闻媒体干扰。

在应对司法独立、司法公正与舆论监督自由矛盾、冲突的问题上,司法机关自身也应作出相应的努力和贡献。笔者认为在司法机关与新闻媒体行业间设立一套完备的互动和防范机制是一个可行的办法。

结合我国的具体情况和问题,就司法机关与新闻媒体的互动机制设立而言,我们可以采取以下措施:1、完善和落实公开审判制度。司法机关在审理案件中应坚决遵守司法公开原则,做到除依法不公开审理和以申请不公开的案件,应当一律公开审理。依法公开审理的案件,允许新闻媒体公正、客观、全面、如实的报道。给新闻媒体机关充足的实时报道空间。2、放宽案件报道限制,建立裁判文书和司法文件发布制度。司法机关可设置规定,对除涉密和涉隐私类案件,新闻媒体可通过申请,经审查许可后加以报道。完善裁判文书、司法文件网络公布制度。增加司法活动的透明度。3、完善司法机关新闻发言人制度,加强司法机关与新闻媒体的及时沟通和联系。

就司法机关对新闻媒体干扰的防御和抵制机制设立而言,前辈们曾提出过很多建议,笔者认为借鉴外国经验,结合我国国情,我们可以采取以下措施:1、灵活运用延期审理和中止审理制度。如果案件在审理前或在审理过程中报道过热,可能影响公正审判,法院可以做出延期审理或者中止审理的决定,直到有偏见的舆论压力消除后再启动审判程序。2、适时运用移送管辖制度。“如果审判地点已造成偏颇的舆论时,案件移送到尚未受到舆论压力的其他法院管辖,不失为保持司法机关独立性的良策。”(11)至于移送至何法院审理应由上级法院视情况指定。3、严肃回避制度。如果审判人员“从新闻媒体的审前报道中形成了预断,并且可能影响案件的公正审理,应该主动申请退出本案的审理;被告及其辩护律师如果知悉上述情况,也可以提出回避申请,一经核实,应该视情况决定是否批准”(12)。

要追求真正的司法公正,前提是做到司法独立,本文探讨舆论监督越限,干涉司法独立,影响司法公正问题的目的在于寻求两者的契合,最终实现司法公正与社会公平正义。而要实现这一目标,仅仅依靠规范舆论监督是不够的,只有大力推动司法体制改革,使得司法机关能跳出地方行政、财政的束缚,真正做到独立办案、自主办案,才能确保公正公平。同时,必须要培养法官、检察官等司法工作者的职业素养,只有法官检察官们只有具备了崇高的职业道德精神、深厚的法律理论知识以及处理外部干扰和应急处理能力才能在司法活动中严格遵从自己内心对法律的理解和对事实的认定,摒弃外界的干扰和影响,公正处理案件,实现公正司法。

“司法独立是法治的要求,舆论监督则是民主的表达。只有当民意表达渠道通畅,并且理智的民意容易实现为国家意志的法律时,遵守法律的权威才是尊重集体的民意。”(13)这种理想状态正是舆论监督与司法公正共同追求的价值目标,也正是实现舆论监督与司法公正契合的价值所在。这种契合和价值目标的实现需要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
责任编辑:张家窝法庭 朱晓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