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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知是赃物 千元买汽车
  发布时间:2014-01-14 16:00:03 打印 字号: | |
  本报讯 (记者孙启明 实习生潘一维 通讯员宋莉)一男子贪图便宜,以1000元的价格买了一辆汽车,因该车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法院认定其明知该车系赃物而购买,日前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拘役6个月,并处罚金1.2万元。

  本市北辰区男青年高某先后两次因抢劫罪、盗窃罪被判处刑罚,于今年2月刑满释放。今年5月23日6时许,刚出狱不久的高某来到本市西青区杨柳青镇子牙河河堤上,在明知车辆系犯罪所得的情况下,仍以1000元的价格购买了一辆无牌照五菱汽车(经鉴定价值1.2万元)。不久后,高某被民警查获,经查该车辆系被盗车辆。现该车辆已发还被害人。综上,西青区法院作出上述一审判决。
责任编辑: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