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审判业务机构
(1)立案庭:负责立案审查,案号的管理;根据当事人申请,依法采取诉前保全措施;负责上诉卷宗的收退;负责上级法院、检察院申诉案件的调卷工作;协调管辖争议事项;对立案工作进行调查研究;对全院案件审限扣除进行管理;负责办理司法鉴定、评估拍卖破产清算等事项;负责信访接待;收转诉讼材料;进行诉前调解、判后答疑;诉讼服务等工作;审理各类申诉案件,依法审判本院依照审判监督程序提起再审的刑事、民事、民商事、行政等案件,审查全院生效法律文书和30%的归档卷宗,对审判监督工作进行调查研究;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各项任务。
(2)刑事审判庭:依法审判一审刑事犯罪公诉、自诉案件和市高、中院授权的刑事犯罪及刑事发回重审案件;对刑事审判工作、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进行调查研究;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各项任务。
(3)民事审判第一庭:对人民法庭的民事审判工作进行指导和管理;对人民法庭工作进行调查研究;依法审判第一审建筑工程、土地租赁、房屋买卖、交通事故、劳动争议及发回重审案件、重大疑难民事案件;对民事审判重大疑难案件进行调查研究;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各项任务。
(4)民事审判第二庭:依法审理本辖区内的一审标的额为20万元以上民商事纠纷案件、高中院指定审理的案件、企业破产案件及发回重审案件;对民商事审判工作进行调查研究;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各项任务。
(5)民事审判第三庭(执行裁决):负责本院执行工作制度起草、组织协调工作;负责本院执行工作的统计分析工作;负责对执行工作进行考评,办理执行救助资金垫付,委托、受托工作,协调本院与其他法院发生的执行争议;涉案财物的查封、扣押、冻结、保全工作;涉案款项的发还工作;负责来信来访接待工作,办理执行申诉审查和执行监督的案件;审查处理本院执行案件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异议的案件;负责本院执行案件的执行异议、案外人异议、追加变更当事人申请、不予执行申请的审查;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各项任务。
(6)执行局:执行由本院作为一审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调解的案件;负责属本院管辖的仲裁机构做出的仲裁裁决或调解的执行案件;负责属本院管辖的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的执行;办理上级法院指定执行的案件;办理其他法院委托本院执行的案件;办理由高院统一协调集中执行的案件;负责处理本院非诉执行案件;负责制定执行财产的分配方案;对中止执行、终结执行异议的审查;负责对拘留、罚款、限制出境决定异议的审查;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各项任务。
(7)行政审判庭(赔偿办公室):依法审判第一审行政案件及发回重审案件;负责审查行政案件是否合法;对行政审判工作进行调查研究;依法审理本院赔偿委员会受理的国家刑事和非刑事司法赔偿案件;执行赔偿委员会的决定事项;办理赔偿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对国家赔偿工作进行调查研究;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各项任务。
(8)审判管理办公室(研究室):负责办理审判委员会会务;负责本院审判管理制度的起草、修改工作;负责本院案件质效评估与分析;负责案件审判流程管理;负责案件报结管理;负责庭审、卷宗、法律文书评查,定期写出评查报告;负责法律文书判前审核;负责本院审判工作的调查研究,总结审判工作经验,负责本院司法统计,对审判工作如何具体适用法律的问题进行调研并抓好全院工作的调研;负责本院的宣传报导;负责综合治理工作;做好院工作计划、总结和人大会议报告,起草综合性文稿;负责文秘,信息工作;负责法律文书上网,微博管理工作;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各项任务。
2.非审判业务机构
(1)办公室:协助院领导组织协调政务工作,负责院务会、院长办公会、全院大会的会务安排和服务工作,负责机要、档案、保密、接待、督察、值班工作;负责本院行政经费的预、决算;负责诉讼费用管理和审计工作;负责本院的装备、服装、审判法庭和人民法庭建设;负责网络管理工作;负责本院的物资管理、基本建设、后勤保障、电子印章管理;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各项任务。
(2)政治处:负责本院的党的建设、思想政治、教育培训、队伍建设和绩效考核工作;负责本院干部人事管理以及干部招录、人事统计、工资、临时人员的招聘及管理等有关工作;负责离退休干部管理工作;负责普法宣传、法院文化建设、人民陪审员、表彰奖励、文明机关建设、计划生育等工作;负责党组会议的记录工作;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各项任务。
(3)监察室:检查本院工作人员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以及行政纪律的情况;受理对本院工作人员违法违纪行为的检举、控告;调查处理本院工作人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政策以及行政纪律的行为;受理本院工作人员不服行政处分的申诉;开展对本院工作人员遵纪守法、廉洁奉公的教育;制定监察工作的规章制度。
(4)法警大队:负责完成法律规定应由司法警察担负的各项任务;负责警衔管理工作;负责消防、枪械、机关的安全保卫和法警、门卫的教育管理工作;负责好全院车辆管理工作;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各项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