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属于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有:
(一)被告公民住所地位于天津市西青区范围内的第一审民事案件,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按经常居住地确认;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住所地位于天津市西青区范围内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二)原告住所地位于天津市西青区范围内的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按原告经常居住地确认:
(1)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2)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3)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
(4)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三)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位于天津市西青区范围内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在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中,当事人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位于天津市西青区范围内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但不得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在保险合同纠纷中,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位于天津市西青区范围内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在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中,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位于天津市西青区范围内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四)在票据纠纷中,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位于天津市西青区范围内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五)在公司设立、确认股东资格、分配利润、解散等纠纷中,公司住所地位于天津市西青区范围内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六)在侵权诉讼中,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位于天津市西青区范围内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在铁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纠纷中,事故发生地或者车辆、船舶最先到达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位于天津市西青区范围内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七)在不动产纠纷中,不动产所在地位于天津市西青区范围内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在继承遗产纠纷中,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位于天津市西青区范围内的第一审民事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