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的规定,自诉案件包括下列案件:
(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其中,告诉才处理的罪名包括:侮辱、诽谤、暴力干涉婚姻自由、虐待、侵占五个罪名。其中,侮辱、诽谤严重危害社会利益和国家利益的、暴力干涉婚姻致人死亡及虐待致人死亡都不属于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属于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管辖的刑事自诉案件有:
(一)犯罪地位于天津市西青区范围内的刑事自诉案件。
(二)被告人居住地位于天津市西青区范围内且有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刑事自诉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