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百三十九条等规定,申请执行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请执行的法律文书已经生效;
(二)申请执行人是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人或其继承人、权利承受人;
(三)申请人执行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申请;
(四)申请执行的法律文书有给付内容,且执行标的和被执行人明确;
(五)义务人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内未履行义务;
(六)属于受理执行申请的人民法院管辖。
其中,民事案件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申请执行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行政案件公民个人申请执行的,申请期限为一年,申请人是行政机关、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期限为180日。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负责执行下列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
(一)由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作出的,且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政判决、裁定书、调解书,民事制裁决定、支付令,以及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
(二)依法应由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执行的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处理决定;
(三)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财产所在地位于天津市西青区范围内,且由法律规定的其他法律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