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缓减免交诉讼费用的条件和程序
  发布时间:2014-02-14 09:26:57 打印 字号: | |
  一、当事人申请免交诉讼费用的条件:

(一)残疾人无固定生活来源的;

(二)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的;

(三)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农村特困定期救济对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或者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无其他收入的;

(四)因见义勇为或者为保护社会公共利益致使自身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本人或者其近亲属请求赔偿或者补偿的;

(五)确实需要免交的其他情形。

二、当事人申请减交诉讼费用的条件:

(一)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生活困难,正在接受社会救济,或者家庭生产经营难以为继的;

(二)属于国家规定的优抚、安置对象的;

(三)社会福利机构和救助管理站;

(四)确实需要减交的其他情形。

人民法院准予减交诉讼费用的,减交比例不得低于30%。

三、当事人申请缓交诉讼费用的条件:

(一)追索社会保险金、经济补偿金的;

(二)海上事故、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工伤事故、产品质量事故或者其他人身伤害事故的受害人请求赔偿的;

(三)正在接受有关部门法律援助的;

(四)确实需要缓交的其他情形。

四、当事人申请减、免、缓交诉讼费用的审批程序:

(一)当事人申请缓、减、免交交诉讼费的,须以书面形式在起诉或上诉时交立案人员审查,并提供足以证明其确有经济困难的证明材料。

(二)当事人向本院提交诉讼费缓、减、免交申请的,承办人应当在收到当事人书面申请的三个工作日内审查当事人是否符合缓、减、免交诉讼费的条件并提出处理意见,层报主管院长审核批准,主管院长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是否准许。

(三)准许当事人缓、减、免交诉讼费的,由承办人填发通知书并附卷。 经审查不同意当事人缓、减、免交诉讼费的,承办人应告知当事人并重新指定当事人交费期限。

(四)当事人在重新指定的限期内未交纳或未足额交纳诉讼费的,裁定按自动撤回起诉(上诉)处理。

(五)经审查同意当事人缓交诉讼费的案件,各审判庭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对案件进行审理。缓交期限届满后当事人未交纳或未足额交纳诉讼费的,可裁定按自动撤回起诉(上诉)处理。

五、当事人申请缓、减、免交诉讼费应提交的材料:

(一)书面申请书一份

(二)足以证明其确有经济困难的证明材料:如残疾证,低保证,救助证明,五保供养证明或当事人所居住的社区、民政部门出具的特困证明等以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三)因生活困难或者追索基本生活费用申请免交、减交诉讼费用的,还应当提供本人及其家庭经济状况符合当地民政、劳动保障等部门规定的公民困难标准的证明。
责任编辑: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